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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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保障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及其能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遵守下列义务:

(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起点和终点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组织运输过程;

(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运输安全知识,坚持以安全第一,谨慎作业,保护好危险货物,确保运输安全;

(三)组织者应当开展勤务通知,准确、全面传达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引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设备、车辆及其运输保护工具,妥善处理事故;

(四)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货物的检查、装/卸货登记、安全运输。

第二章运输单位

第四条运输单位应当有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运输管理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管理技能,并参加各类安全咨询会、规范运输日程计划,不断发展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货物的运输登记,应当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认可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和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强化运输安全意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提高车辆的工作性能,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车辆牌照申请,应当提交由有关部门签发的道路运输项目许可证书,经核查后发放。

第四章道路护送

第十条道路护送,是指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护送人员,配备有关车辆和设备,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护送服务。

第十一条护送人员,须通过考核后获得护送资格证,方可开展护送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护送车辆,应当 adhere to the route, time limit and speed limit set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当货物超载时,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确保货车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运输货物时,货车应当采取有效的两层锁连设施,防止危险货物洒落造成的危险。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状况。

第十七条对运输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运输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改正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承运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投保责任险,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护送车辆超速,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所持有的护送资格证;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未按《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定保存安全档案或运输登记等记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或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货车未采取有效的货物安全保护措施,货车的司机将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x本规定自x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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