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2015-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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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1)
第三章排水防涝规划标准 (3)
第四章城市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 (3)
第五章雨水工程规划 (4)
第六章城市防涝系统规划 (5)
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 (7)
第八章规划管理及实施保障措施 (8)
第九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松滋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结合松滋市雨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松滋市主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依据《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结合松滋市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划文本及其规划图册、规划说明书,适用于规划区内各项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凡在规划区内的各项排水(雨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均应符合本规划文本及图册。
第四条规划名称及范围
(1)规划名称
《松滋市主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6-2030)》
(2)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一致,总面积约37.37 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北至金松大道、德胜鱼塘、民众路,南至楚城大道,东至民和路,西至望月路。
第五条规划期限
近期:2016—2020年;
远期:2021—2030年。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第六条国家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相关规划和技术实施文件
(1)《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建城[2013]98号)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2014]275号)(3)《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湖北省治涝规划报告》—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2012)
(5)《荆州市暴雨强度公式》—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
(6)《松滋市2011年度防洪预案》—松滋市水利局(2011)
(7)《松滋市城区道路专项规划》(2016—2030)——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松滋市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2013—2020)——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9)《松滋市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16—2030)——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八条相关标准、规范
(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版
(4)《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5)《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9)《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
(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
(1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
(1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1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15)《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16)《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 138-2002)
(1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第九条其它资料
(1)松滋市城区1:1000地形图、1:10000地形图、城区管线普查图
(2)松滋市水利局、气象局、新江口水文站、松滋市城乡规划局、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规划原则
(1)以《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为依据,结合城市排水现状和城市未来发展,通过深化、完善规划区内的雨水收集系统,雨水可以就近、便捷排入受纳水体;
(2)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排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按远期设计,分期建设,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其中对近期工程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在规划方案中,尽量使远期工程自成系统,减少远期工程对近期建设的干扰;
(3)充分考虑现状,尽量利用现有渠道、湖泊的调蓄作用,保证一定的水域面积,使规划排水系统与现状排水系统合理地有机结合。在充分利用现状管网的基础上结合地形情况,遵照国家对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最新要求,合理调整雨水管网设计标准,改造和完善雨水排放系统,加强现有低洼地区雨水内涝的管理,适当改造低洼地区雨水排放条件和场地高程,解决城区积水问题;
(4)与城市防洪规划、排水规划相衔接,避免排水标准异化,保证排水通畅;
(5)结合松滋市城区地形条件,城区雨水排放采取“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和抽排相结合”的原则,分区合理规划排涝水闸、排水渠道和泵站。在设计中注意雨水排放口与水体水位的关系,尽量做到重力自然排放,减少提升泵站等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6)排水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认真执行先地下后地上,并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
(7)排涝与水环境保护相结合。由于河道疏浚、堤防填筑、排涝泵站建设、挖压占用土地等对众多环境要素产生影响,不可避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排涝规划要与水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
(8)规划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留有很大的空间,也就是可以在项目可研阶段研究的规划不加以任何限制,为工程采用当时的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留出空间,以节省投资,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规划目标
(1)城市降雨强度不高于城市雨水管网设计标准时,城市地面不应有明显积水。
(2)城市降雨强度不高于城市排涝系统设计标准时,城市不应出现内涝灾害。
(3)城市降雨强度超过城市排涝系统设计标准时,城市在合理调度的情况下,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