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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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根据《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活动、科普捐赠等事项的认定和政策管理工作。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条管理部门与职责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管理和统计,以及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认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按各自职责予以核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科技类报纸和音像制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认定范围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
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第五条认定标准
综合科技类报纸在报纸批准登记时按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科技音像制品由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等类别进行认定。
第六条惩戒措施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认定范围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场所)可以申请认定,其中:
(一)科技类场馆是指科技博物馆(含科技馆)、青少年科技站(馆、中心)等科学技术类的科普教育场馆(场所);
(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是指展出生物活体或标本、以研究物种资源为主要功能的自然科学类科普场馆(场所);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是指高校和科研机构内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
第八条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
(三)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展教设施、器材和固定场所;
(四)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且每年免费开放累计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有常设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六)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或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七)有关科普项目的资金单独核算。
第九条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于当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内向所在区(县)科委申请认定;
(二)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三)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被认定的科普基地单位;
(四)市科委认定科普基地单位后于一个月内向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
案。
第十条年度管理
科普基地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说明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并填妥相关统计表格;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活动投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区(县)科委初审后,将审理意见报告市科委。市科委根据区(县)科委初审意见,作出次年是否继续认定的决定。
第四章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认定条件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申请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二)属于《通知》附件2所列税号范围;
(三)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第十二条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
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会同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科普基地单位;
市科委认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后于一个月内向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章科普活动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认定范围
市和区(县)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可以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科普活动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票价设定必须面向普通市民;
(二)必须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主办的;
(三)必须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四)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办者按下列规定申请认定:
(一)主办单位应在科普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请示核定的门票价格等内容);
(二)区(县)级科普活动向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市级科普活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三)跨市或区举办的科普活动向获得门票核定所在地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审核
区(县)级科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区(县)审核同意后,由市科委审批。市级科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