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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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定义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概述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其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该区以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等功能为主,以商品服务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等功能为辅,以法律政务、进出口展示等服务功能为配套,具备生产要素聚散、重要物资中转等功能。

)税收政策1、国外货物入区保税;2、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3、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4、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批配送或存储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

功能主要具有: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不同性质的企业可以利用保税仓库开展以下业务:1、保税仓储2、手册核销3、简单加工4、出口拼箱5、进口分拨6、国际转口贸易7、展示服务8、检测维修服务保税加工货物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与保税加工货物的区别:A:保税物流货物具有仓储性质且运离就已结关,基本没有改变货物的原始形态。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10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区。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区或扩大原有面积。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公里。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1、2、3、4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引入中介参与)第十二条【申报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在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章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三条【备案制管理】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减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监管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优惠税率】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海关监管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综合保税区创建实施方案

综合保税区创建实施方案

综合保税区创建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升进出口效率,国家提出了建设综合保税区的政策。

综合保税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对外开放的特殊监管区域,享有较大的政策优惠和便利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贸易和生产环境。

二、创建目标1. 打造国际贸易便利化的先行区,推动对外贸易发展;2.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3. 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就业;4. 推动贸易便利化改革,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创建步骤1. 确定创建区域: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综合保税区的创建区域,包括园区范围、土地使用等相关规划。

2. 制定政策措施: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包括税收优惠、贸易便利化、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 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对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园区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4. 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吸引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综合保税区的产业发展水平。

5.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综合保税区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四、实施方案1. 政策支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企业报关手续,提供贸易融资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2. 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注册、报关、融资等服务,提高企业办事效率。

3. 招商引资:举办投资推介会,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综合保税区,推动产业发展。

4. 产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

5.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创建效果1.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将大大提升进出口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2. 推动产业升级: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入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旳准备工作
2023年03月
目录
综合保税区概念及设置条件 设置综合保税区申报程序 综合保税区批复和验收前旳准备工作
2023/12/28
2
综合保税区概念及设置条件
2023/12/28
3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第164/191号令,设置在内陆地域具有保税港区 功能旳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设置 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旳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 物流、加工等功能旳海关特殊监管区
设计
围网验收设施设计,是指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署令(143号、2023【10 】号、【29】号)要求,满足国务院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合验收 必备设施旳设计
隔离围墙(围网),卡口、进出通道设施,监管查验设施,巡查道路,监 控系统,报警系统,信息平台,申报、办公、休息用房及配套设施
2023/12/28
9
设置综合保税区申报程序
2023/12/28
10
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再由省人民政府 向国务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需要附下列附件:
设置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选址范围示意图 规划选址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表 国土部门有关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旳阐明 规划部门有关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旳阐明 意向入区项目旳清单
应检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综合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域,下列简称非综合保 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旳,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检疫;
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综合保税区旳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旳,不实施检疫; 对于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的区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在功能和定位上存在一些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一种经济特区,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

其主要功能包括保税贸易、金融业务、高新技术产业、跨境电商等。

综合保税区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形式存在,通常位于海港附近或沿海地区。

综合保税区的优势在于免税政策、进出口便利化以及法律管辖上的特殊待遇。

企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海关监管下的保税加工、贸易、仓储等业务活动。

同时,综合保税区也吸引着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和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是一种集中管理和提供物流服务的专门区域。

其主要功能是为物流企业提供便利的运营环境和服务设施,促进货物流通和供应链的高效运作。

保税物流中心通常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包括海港、航空港、铁路枢纽等。

物流企业可以利用该区域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和物流设施,进行货物集拼、分拨配送、仓储管理等物流活动。

保税物流中心的优势在于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和便利条件,例如海关审批、仓储管理、货物运输等。

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集中管理和合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提供更好的物流解决方案。

区别总结-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一种经济特区,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形式存在,主要功能包括保税贸易、金融业务、高新技术产业等。

- 保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是为物流企业提供便利的运营环境和服务设施的专门区域,主要功能是促进货物流通和供应链的高效运作。

- 综合保税区注重进出口贸易和产业发展,而保税物流中心注重物流服务和运营环境的优化。

- 综合保税区具有免税政策、进出口便利化等优势,而保税物流中心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和便利条件。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经济发展和外贸物流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根据实际需求,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

最新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

最新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 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 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这将有力推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 港口作业、保税区、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 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 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多项功能。
仓储物流 加工制造 对外贸易 商品展示
仓储物流 加工制造 对外贸易 商品展示 国际中转 国际采购 分销配送
仓储物流 加工制造 对外贸易 商品展示 国际中转 国际采购 分销配送 检测及售 后服务 产品研发 港口作业
概念及主要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以虚拟港口为依托,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 和外汇政策。
2、国际转口贸易功能
国外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可以从事交易、订货等经营活动。内陆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尤其 是地处边境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可利用我国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国内发达的交通网络, 增加对周边国家外贸货物的吸引力,扩大影响范围。
3、国际采购、分销与配送功能
国内货物进区退税,并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出售前的简单加工,然后享受区内通关的 “一站式”服务向国际市场分销;进口的保税货物同样可以简单加工后返销到国外,若销售 到国内需办理进口手续。区内入驻的企业可以开展进出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以及 区内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另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实施“分批出去,集 中报关”的通关政策。这就使得综合保税区的配送功能更加符合现代物流发展的特点。而 且综合保税区内同时聚集了国际和国内物流企业,为企业寻求高效率、低成本的国际物流 配送方案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保税综合仓库管理制度范文

保税综合仓库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综合仓库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的有效实施,保障仓库运营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综合仓库,包括公用型、自用型及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综合仓库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仓库运营合法合规。

2. 安全性原则:确保仓库及所存货物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3. 效率性原则:提高仓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 保密性原则:保护仓库内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仓库类型及功能第四条保税综合仓库按使用对象分为以下类型:1.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提供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用于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货物。

第五条保税综合仓库的主要功能:1. 保税仓储: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保税货物存储服务。

2. 保税加工: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保税货物加工服务。

3. 保税物流: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保税货物物流服务。

第三章仓库设立与管理第六条保税综合仓库设立条件:1.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设施。

2. 拥有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和保税业务的专业人员。

3. 有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仓库管理职责:1. 仓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仓库管理制度,确保仓库运营规范。

2. 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库、出库、盘点等。

3. 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仓库及所存货物安全。

第八条仓库管理制度:1. 仓库入库、出库、盘点等操作规程。

2. 仓库货物分类、标识、码放等管理要求。

3. 仓库消防安全、防盗等安全管理措施。

4. 仓库信息化管理,实现货物信息实时跟踪。

第四章仓库监管第九条海关监管:1. 海关对保税综合仓库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仓库运营合法合规。

综保区(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精品

综保区(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精品

基本情况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 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区,面积1.4平方公里。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 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 公里。 苏州综合保税区担负着为苏州工业园服务的任务,其功能定位于:为苏州 制造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口岸物流、国际分拨配送、生产加工、国际贸易 等一体化服务。重点发展商贸、物流业。使苏州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上海港、 浦东空港在内陆地区的重要喂给、疏散港,从而把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建成
自由港
主要功能分析
1、保税仓储与物流
保税仓储物流衍生出的进出口分拨功能是综合保税区的特色功能,向前延伸提供进出口贸 易代理的金融服务,向后延伸提供集装箱堆场服务和运输配送服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利 用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便利积极与商业、金融业、会展业等相关行业合作成为综合保税区内
仓储业拓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方向。
6、检测、检验和售后服务 综合保税区对区内货物无限期的保税政策使得跨国公司可以把一些零部件长期储 存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便随时响应售后服务部门的需求。
7、港口通关功能
与进出口有关的报关、报检等业务部门会相继入驻综合保税区。从目前综合保税区的运作 情况来看,这些部门的办公地方会集中在一个大楼,为企业的进出口提供“一站式”的服 务。
1、建设高效便捷的虚拟口岸,成为内陆地区“大通关”的示范区
2、打造功能完备的物流枢纽,成为区域性的货物集散中心 3、培育繁荣发达的商贸市场,成为华东区重要的采供销平台 4、集聚高层次的商贸物流人才,成为吸纳培养人才的高地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由国务院批复设立,是中国首家空港型 综合保税区,兼有“港”和“区”的双重特性,即在已有国际港口区位优势和已有保税 区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区港一体、港区联动”。综保区用地分为南北两区,总规 划面积5.944 平方公里:南区为2.726平方公里;北区为3.218平方公里。管委会拟将 综保区分为两大功能区:口岸操作区及保税功能区。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概念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是中国贸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是指设立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按照特殊的管理制度进行外向型经济运作的自由贸易区。

保税区是指境内的一定区域,依法划为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且可以进行加工、展览、维修等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

保税港区是指以海港或河流港口为依托的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且可以进行加工、展览、维修等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

它还可以为进境物品提供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

综合保税区综合了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的优势,是指开放的地理区域,实行特殊的保税制度,既可以进行工业生产,也可以进行贸易运作,以满足国内企业的需求。

功能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进出口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可以实行“以外为本”的贸易方式,允许境外商品在保税区内进行加工、销售等贸易活动,在进口和出口环节享受一系列贸易便利政策并实现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

2. 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能够为企业提供自贸区外环境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服务,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加工贸易方式开展生产活动和利益转移。

3. 服务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的服务贸易指向全球范围内,同时这里的民生社会服务体系也向国际化发展,如于境外免税店采购门票和旅游服务等。

运作模式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运作模式基本相似,但细节或有所不同。

这里我们以保税区运作模式为例来解释这三种贸易区的运作模式。

保税区的运作形式主要是经过海关特殊区域的批准,防止非法物品的进入,并保证经济特协区的市场生态能够顺畅的发展。

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保税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优良的汇率环境和税则加工贸易环节的特权。

但是,保税区企业也必须遵循自治经济、独立业务和独立营业所等的运营管理方式,同时保证各项法律规定的遵守和监督来确保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行业信任基础。

以上就是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仓库建设标准要求

保税仓库建设标准要求

保税仓库建设标准要求保税仓库建设标准要求:确保安全、高效运作保税仓库是国内外货物交流和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建设标准要求对于保证仓库运作的安全、高效十分关键。

以下是保税仓库建设的标准要求:1. 建筑结构与设备:保税仓库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确保仓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仓库内部应配备先进的货物存储设备,包括货架、货位、提升机等,以便有效管理和储存货物。

2. 温度、湿度和通风要求:根据所存储的货物的特性,保税仓库应设备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系统。

对于需要保持特定温度和湿度的货物,如食品、药品等,仓库应提供恒温、恒湿的环境。

3. 防火和安全系统:保税仓库应配备有效的防火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消防标准。

仓库内部应设置灭火器、火灾报警器和紧急出口,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疏散人员。

4. 货物监管与信息化管理:保税仓库应配备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系统等,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监管。

仓库内部应实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入库、出库、库存等环节进行精准记录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5. 环境保护和安全标识:保税仓库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仓库内应设置合适的安全标识,标明危险区域、紧急出口等信息,提醒工作人员和访客遵守安全规定。

6.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仓库管理方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安全知识、货物保管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等,确保仓库运作的安全和顺畅。

综上所述,保税仓库建设标准要求涉及建筑结构和设备、温度、湿度和通风、防火和安全系统、货物监管与信息化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标识,以及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遵循这些标准要求,能够确保保税仓库的安全运作和高效管理。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1.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2.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与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从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及工商登记注册。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购买自用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运入保税区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许可证。

5.对在区内从事房地产与配套服务及功能设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经财政补贴后,其实际税赋,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减二"的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7.保税区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9.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与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

11.企业依照《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保税区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与邀请国外客商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均可由管委会予以审批。

13.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

经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4.为了更好地为中西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保税区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将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人员落户以及基础设施服务、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天津综合保税区区位优势天津保税区由海港保税区与空港保税区两部分组成。

综合保税区设立 指标

综合保税区设立 指标

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
综合保税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

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竞争力。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可以带来一系列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综合保税区可以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在综合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另一方面,综合保税区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进行进口、加工、仓储、分销等一系列贸易活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还可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综合保税区通常会吸引大量的企业和人才集聚,形成产业链、供应链和人才链的聚集效应。

这些集聚效应可以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同时,综合保税区还可以带来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综合保税区通常会吸引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人才,促进技术、资金和人才的跨境流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还可以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互利合作与共同发展。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我国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因此,我国应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提高综合保税区的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一、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之一.二、保税港区的概念及功能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三、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可设厂进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可自由流动,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及运作模式一、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目前,我国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安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江苏盐城综合保税区等18家.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已封关运行.二、我国综合保税区的运作模式目前,我国综合保税成功运作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苏州模式——依托“虚拟空港”和“海港”,实现“区港联动、海陆联运”,主要功能为口岸作业、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采购分销、金融服务、检测维修、展示展览;二是重庆西永模式——以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为核心,主要功能为出口加工、保税物流、港口,在价值曲线上,不仅有低端的加工,还有高端的研发和结算;三是海口模式——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互为补充,错位布局,主要功能为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售后服务、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作业.综合保税区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一、税收政策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对国内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海关监管政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保税港区内获取可以自由流转;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三、加工贸易政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外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区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售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经海关批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四、检验检疫政策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在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五、外汇管理政策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活着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园区简介一、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并积极拓展口岸物流和保税服务功能.二、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的产业方向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聚集注册企业18000多家,每年平均新增企业2000余家,形成了以光电子信息为主导,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能源环保、高新技术等产业为支柱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三、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的主营业务保税物流——包括仓储物流、分拨和配送等项业务.是指在综合保税区内划分保税物流区域,进行货物的分拣、分配、分销、分送等分拨配送业务.保税加工——主要包括加工制造.加工制造企业进口的原材料进区可予保税,国内采购的商品进入区内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需销往国内市场的,按货物的实际状态进行征税,办理进口手续.另外,区内的加工产品可以自由流通,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口岸物流——与武汉现有阳逻港、天河国际机场等口岸对接,并服务通过公路转关的货物.主要完成进/出区货物的拼装、拆箱、存放、待检、查验等功能.保税服务——包括研发、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金融、贸易等业务.青岛保税区管理服务的部分措施青岛保税区推行“小政府,大服务”,实行集中办公,并行式服务,企业一切事务均可在区内迅捷、高效地办结.实行投资全程免费代理服务.来区投资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可以在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开工建设、劳动用工等各个环节享受全程的“一条龙”服务,极大地减少办事手续,降低前期费用.海关对进出境通关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实行申报、代理申报、信誉放行、特殊紧急情况先放行后补办手续等灵活简便做法,提高通关速度;实现进口货物、快件直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接受24小时报检,接受电话、传真及计算机联网后的网上报检.是山东省第一个“投资无费区”,除交纳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工本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工本费等8项收费以外,其他收费一律免收或由保税区财政垫付.在进出境贸易方面,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境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区内与境外间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实行免税或保税政策,并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贸易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出口离境的,可办理出口退税.在出口加工方面,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分类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产品入区的料、件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境外入区的料、件加工周期不受时间限制;经批准,区内企业可在区外进行部分工序性加工;利用国内原料、零部件加工产品离境后,国内原材料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税.在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服务贸易方面,在区内储存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允许区内仓储的货物进行商业性简单加工;允许区内企业从事面向国内市场的大宗进口物资分拨业务;鼓励企业在区内建立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市场.在外汇政策方面,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并可在境外开户;保税区内企业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区内企业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贸易项下外汇可根据项目运作需要自由汇往境外;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外方所得部分经核准可自由汇往境外,其中人民币可换成外汇汇往境外;区内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开立,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财税政策方面,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一减二”的优惠,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奖励政策方面,保税区实施特殊投资优惠,采取“以项目给土地,以效益给优惠”的灵活政策,对于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工业项目,视情况给予公告地价20%—50%的优惠;引荐各界客商在保税区开展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业务,参照青岛保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奖励.。

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

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

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综合保税区是一个经济特区,通过特殊的税务和贸易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在该区域内设立企业和进行贸易活动。

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标准是为了确保该区域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保证区域内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要求。

以下将围绕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标准可从法律法规、税收优惠、关务便利、物流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法规方面,保税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完善。

此外,应制定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区域内的企业准入条件和运营规范。

其次,税收优惠是综合保税区的核心政策之一。

建设标准中应明确综合保税区享受的税收优惠范围和期限,并严格依法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以吸引投资者和企业在该区域内设立企业。

同时,为了防止税收优惠被滥用,建设标准还应包括税收监管措施,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税收透明度。

关务便利也是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的重要方面之一。

建设标准中应明确关务手续的简化和加速,并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方便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为了提高清关效率,应推行现代化的关务管理系统,并加强与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此外,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也是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不可或缺的内容。

保税区应提供完善的物流设施和高效的物流服务,以满足企业的仓储、配送和运输需求。

同时,保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包括道路、桥梁、电力、供水、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以支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另外,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标准还应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建设标准中应明确保税区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措施,确保企业的环保合规。

此外,保税区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和支持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就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综合保税区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3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魏树旺2017年12月11日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遵义综合保税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遵义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7〕90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综合保税区及其托管区配套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遵义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在遵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为东至经四路、南至新田路、西至挑水河、北至双新快线,重点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实行封闭管理。

遵义综合保税区及其托管区配套区是指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范围,范围为东邻洛安江、南靠杭瑞高速、西至仁江河、北抵红安大道以内的区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含综保区围网内面积1.1平方公里)。

综保区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良、高度开放的原则,努力打造成为遵义对外开放主阵地、黔川渝结合部开放主平台、西部内陆开放示范区、全国特色综合保税区。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具体负责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综保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和组织实施综保区的有关管理规定;(二)拟定综保区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三)负责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货物贸易以及相关保税业务的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四)为当地政府和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综保区推行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创新监管模式;(五)负责综保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土地前期开发、规划建设等工作;(六)负责综保区内企业建设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七)负责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责。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详细流程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详细流程

确定卡口(含主卡口、辅助卡口)方位、区内外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 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确定综合保税区区内主干道和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确定综合保税区各功能区块的界线; 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位置;
海关、检验检疫报关报检和综合办公楼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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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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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设立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

从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三个层面分析设 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并从区域建设和实际运营的角度,分析设立综合 保税区的可行性。 有别于一般性的工程可研报告,不对工程建设内容做详细分析,不作为发 改委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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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 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如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符合国家《促进中部 地区崛起规划》、《中原经济区规划》,潍坊综合保税区符合《山东半岛 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 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如昆山综合保 税区是依托昆山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而成,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是依托 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转型升级而成,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是 整合天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而成。 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如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是基于惠普及其三大代 工厂商的迫切入驻而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是基于富士康iphone生产 基地转移至郑州而设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一、综合保税区的设立需要的条件: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2、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

3、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

二、设立综合保税区的申报程序: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再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需要附以下附件:1、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规划选址范围示意图3、规划选址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图4、国土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5、规划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6、意向入区项目的清单三、设立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从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三个层面分析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并从区域建设和实际运营的角度,分析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

有别于一般性的工程可研报告,不对工程建设内容做详细分析,不作为发改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四、规划选址:规划选址依据(用地条件、区位、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选址范围的面积、详细四至说明、规划选址范围界址坐标点位)综合保税区的设立需要经过十部委联合审批。

十部委分别为: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五、综合保税区批复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综合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①确定卡口(含主卡口、辅助卡口)方位、区内外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②确定综合保税区区内主干道和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③确定综合保税区各功能区块的界线④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位置;⑤海关、检验检疫报关报检和综合办公楼位置。

2、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用于指导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①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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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保税区的设立需要的条件: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2、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

3、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

二、设立综合保税区的申报程序: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再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需要附以下附件:
1、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选址范围示意图
3、规划选址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图
4、国土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5、规划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
6、意向入区项目的清单
三、设立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从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三个层面分析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并从区域建设和实际运营的角度,分析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

有别于一般性的工程可研报告,不对工程建设内容做详细分析,不作为发改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四、规划选址:规划选址依据(用地条件、区位、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选址范围的面积、详细四至说明、规划选址范围界址坐标点位)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需要经过十部委联合审批。

十部委分别为: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五、综合保税区批复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综合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①确定卡口(含主卡口、辅助卡口)方位、区内外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②确定综合保税区区内主干道和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③确定综合保税区各功能区块的界线④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位置;⑤海关、检验检疫报关报检和综合办公楼位置。

2、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用于指导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①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②确定综合保税区首期围网范围及围网方案。

③作出各功能区内部(包括各类建筑、堆场、停车场、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④进行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路网设计,包括道路的标高、转弯半径等。

六、围网验收设施设计,是指根据海关总署相关署令(143号、2010【10号】、【29号】)要求,满足国务院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联合验收必备设施的设计。

基础运营设施是指根据综合保税区实际运营需要必备设施的设计。

七、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后,主要建设任务:1、落实建设主体公司。

2、规划用地七通一平,区内道路建设;3、外围主干道路建设;4、首期围网验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5、口岸操作区、物流区运营设施建设。

6、过渡性、永久性行政办公设施建设。

综合保税区验收:1、直属海关预验收2、海关总署率国家相关部委正式验收。

3、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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