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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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胡丹缨 , , 女 广东 中山人 ,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 系副教授 。
传统 法学 理论 在环 境保 护方 面存 在 的缺 陷与 不 足以及环境危机的 日益严重 , 迫使人们深刻反思在 改造 自然 和发 展 经济 中 的制度 安排 。其 中极 为重 要 而又 非 常基本Leabharlann Baidu的一 点就 是 确立 环境 权理论 、 制度 , 并 在宪 法 、 环境保 护 法及 相关 立法 中明确 规定 环境 权 。 笔者 拟从 传统 的 民法 理论 人手 , 环境 权 的产生 、 对 性 质及法律保护等理论 问题加以论述 。

在 传统 的人 格 权 理论 下 , 生命 健 康 权 侵 害 的构 成 是 以对 人身 的直 接 侵 害 为 要件 , 环境 侵 权 大 多 而 是通过 环 境这 一载 体 迁 移 转 化 而来 , 而 不具 备 这 从 要件。环境侵权 的后果是不但造成生命健康 的损 害, 而且导致人们享受特殊美学价值和卫生价值 的 优美 环境 的权 利受 到损 害 , 时 , 同 由于环境 侵 害是 一 个渐 进 的长期 累 积 的后 果 , 可能 危 及 后 代 人 的健 还 康 。众 所周 知 , 环境 资 源 是 人 类 ( 括 每 一 个 个 体 包 的人 ) 为 生 物 体 存 在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基 本 物 质 条 作 件, 、 水 空气 、 森林 、 土壤等 环境 要素 是人 类生 存须 臾 不 能离 开 的 , 是 人类 身心 健 康 所 必 不 可少 的 。 由 也 于没有 良好 的环 境 , 们 的生 命 健康 和财 产 安 全 将 人 得 不 到起码 的保 障 。 因此 , 从环境保护及人类可持续发展 的角度 出 发, 拓展传统民事权利制度体系成为必然 , 环境权作 为现代 社会 全 面协 调人类 与 环境关 系 的权 利类 型产 生并 发展起 来 。
2 1 年 6月 01
第2 5卷 第 3期
新 乡学院学报 ( 会科学 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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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2 1 u . 01
Vo . 5 1 2 No 3 .

二 、环 境权 的产 生及 性质
环境权 的讨论研究始于 2 0世 纪 6 0年代 , 国 美 密执 安大 学 教授 约 瑟 夫 ・萨克 斯提 出的环 境 “ 有 共 说 ” “ 共 委 托 说 ” 受 推 崇 。他 认 为 , 气 、 和 公 备 空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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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水等 人类 生 活 所 必 需 的环 境 要 素 不 应 视 为 “自 事权利制度如所有权 、 人身权 、 相邻权等私权 中寻求 由财产 ” 不应 成 为所 有 权 的 客体 , , 而应 是 全 体 国 民 依据 , 境权 的私 权 性 质 十分 明显 。但 此 时 的环 境 环 的“ 公共 财 产 ” 任何 人 不 能 任 意对 其 占有 、 配 和 权是公 民其他权 利 的从属 物 , , 支 无独 立性 可言 。然 而 , 损 害 。为 了合理 支配 和保 护 这一 “ 共有 财 产 ”, 共有 传统 民事 权利 制度 的局 限性 , 以及 环境 权 的特 殊 性 人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 使其不可能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发展 , 否则 , 将会破 的委 托代 理人 , 须对 全体 国民负责 , 必 不得 滥用 委托 坏原有法律体系的严谨 , 反而使受其保护 的权利得 权。在此基础上 ,环境权 ” “ 的观点脱颖 而出。该观 不到 妥善 保护 , 人们 在 良好 的 环境 中生 存 的愿 望变 环 点认为 , 每一个公 民都有在 良好 的环境下生活的权 得无从 实 现 。因而 , 境 权 同样 具 有 包 含 所 有权 和 利 , 种 权利应 该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环境 权 作 为 一 人 格权 等在 内 的私 权属 性 , 有 别 于 一般 的 民事 权 这 但 项基本人权 , 早在 17 9 2年的《 人类 环境宣言》 中被 利 。 事 实上 , 私法 的发展 过 程 , 质上 是权 利不 断创 实 确立 , “ 类 有 权 在 一 种 能 够 过 尊 严 的 和 福 利 的 即 人 生活 环境 中 , 有 自由、 等 和充 足 的生 活条 件 的基 新的过程 。同时 , 享 平 公权性质 的公 民环境权 由政府行 但 本权利 , 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 和世世代代的 使 虽然 有积极 的一 面 , 政 府 为 追 求业 绩 在 价 值 判 环 境 的庄 严责任 ” 。此 后 的有 关 国际环 境 保 护 的 宣 断上容易向经济利益倾斜 , 向企业利益倾斜 , 向短期 从 很 言都反复重申这一原则 , 内罗毕宣言》 《 如《 、关于环 利 益倾斜 , 而轻 视环境 权 益的影 响 , 多情 况下公 2 酆, 不 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各 国立法也 明文规定了 民环 境权 形 同虚 设 l 因 而 , 能 以 环境 权 概 念 、 等 在 否认环 环境权 的基本内容 , 日本《 如 东京都 防治公害条例》 范 围难 以确定 , 实践 中缺乏 可操 作性 为 由 , 境权 的私 权性 质 , 否认 环 境 权 在环 境 侵 权 救 济乃 至 (99年) 16 规定 :全体市民都享有健康、 “ 安全和舒适 生 活 的权 利 , 项 权 利 不 得 遭 受 公 害 侵 犯 。 美 国 整个 环境保 护 事业 中 的重 要 性 。随 着 社会 的进 步 , 此 ” 重视人 的尊严的法律思想 给予现代法很大影响 , 此 《 国家环境政策法》 16 , (99 一般称之为 “ E A ) NP ”D 第1 条规定 : 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 安全、 “ 健康 、 外 , 由于“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向“ 的转变 , 公平” “ 的观念 , 逐渐 为私法 领域 所接 受 , 被认 为是 财产 也 并 富有 生 产力并 在美 学 和文化 上优 美 多姿 的环境 。 ” 在 肯定环 境权 是 一 项 基 本人 权 的前 提 下 , 些 法 的一 项原 则 , 有社 会公 益性 的私权 不 断 出现 , 一 具 所 学者 却 否认 环境权 的私权性 。认 为环 境权 只 能作为 以立 法承认 环境 权为 一项 独立 的权利 已成 必然 。 种 立 法原则 , 求 国家及 地 方 政 府 最 大 限度 地 保 要 三 、环境 权 的法律 保 障 护环 境 , 不 能 以此 为依 据 , 却 提起 民事 诉 讼 , 侵 害 对
( ) 一 所有 权理 论
传统民法理论认 为, 权利客体 只能是人力能够 支配和控制之物 , 凡人力所不 能控制和支配 的物为 物理上之物 , 而非法律上之物。作 为环境要素 的空 气、 水体 、 阳光 , 尤其是生态系统 , 因不能为人力所支 配 和控 制 , 因而 不 能称 为所 有 权 客 体 。所 有 权 作 为 种 自物权 , 主体依 法对 自己所有 物 享有 的权 利 , 是 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 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 。在绝 对所有权原则下 , 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 , 排斥一切干 预 。土 地所有 权 的效 力 范 围 , 白天 空 , 至 地 一 , 上 下 t 2 , 几无 限制 。在 这种 原 则 下 , 土地 所 有 权 人 有 权 支 配
境 权 的产 生 、 质 及 法 律 保 护 进行 了 探 讨 。 性
关键词 : 环境权 ; 性质 ; 律保 护 法 中图分类号 : 9 26 D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33 ( 0 1 0 0 2 17 34 2 1 ) 3— 0 2—0 3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2

其 所有 的土 地地 上 及 地下 的一 切 要 素 , 染 和 破 坏 污 环 境也 是绝 对所 有权 的组 成部 分 , 任何 人无 权 干预 。
( ) 格权 理论 二 人

传统 民事 权 利制度 在环 境保 护 中之 困惑
传统的民法权利制度是环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 缺 的理 论 渊源 , 而 , 产权 体 系及人 身权 体 系 的基 然 财 本 划分 及 国家立 法 在环境 侵 权 面前暴 露 出许 多 问题 及 不 足 , 法满 足 其作 为环 境 侵 权 救 济 法 律 依 据 的 无 需 要 , 而给 司法 实践 带来 了重 重 困难 。 从
●法学理论与 实践研 究
环 境 权 的 权 利 性 质 及 其 法 律 保 护
胡 丹 缨
( 广东警官学 院 法律 系 , 广东 广州 5 03 ) 12 0

要: 环境权是现代社会全 面协调人类 与环境关系 的权利类 型 , 环境权理论 、 制度的确立对 应对 日趋 严重 的
环境危机 , 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在环 境保 护方面存在 的缺失 起到 了积极 的作用 。文章从传 统 的民法理论 人手 , 环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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