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的权利性质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一、引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连接作者、作品、著作权三者的关键要素,可以说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行使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署名权的价值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
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
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
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
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署名是啥意思
署名是啥意思一般情况下,作品是谁创作的就是谁创作的,当然也不排除委托的情况,但是作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署名,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作品署名权。
一、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署名权是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和复制件上标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表达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作者身份的主题。
署名权的主体是但不等同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7条,有三种情况: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通过委托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这个概念也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而言,它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上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
所以谁能成为应该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和著作权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它们和著作权的主体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此外,版权的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享有,所以署名权主体不等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二、署名权与身份权权利,是指享有要求被承认为作品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以下内容:第一,它有要求他人承认其作品身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排他的;二是有权决定是否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署名权与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
版权基础知识
版权基础知识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版权基础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版权基础知识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
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
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创作了⼀个作品,是可以在这个作品上署名的,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署名权,那么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如果他⼈侵害我们的署名权,应该要怎样的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创作作品的⾃然⼈;第⼆,被视为作者的法⼈或⾮法⼈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取得作者⾝份的⾃然⼈、法⼈或⾮法⼈单位。
作者这⼀概念也有狭义和⼴义之分。
⼴义的作者不仅包括⼀切⽂学、艺术、⾳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且也包括表演者、录⾳、录像制作或⼴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学艺术、⾳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
因此,哪些⼈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于著作权其他权利⽽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署名权是⼀种⽆形的财产权,⼀般情况下我们创作的⼀些作品书法以及绘画作品都是可以署名的,署名权的主体⼀般是作者,他⼈侵犯我们的署名权,可以进⾏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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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专利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成功后,可以依法享受该专利的署名权,具体情况下该署名权与专利权的使用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这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二、《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
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
署名权合同范本
署名权合同范本甲方(著作权人):____________乙方(署名权使用者):____________一、定义与名词解释1. 署名权: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 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示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作品:指甲方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二、授权范围(1)在作品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过程中,署上甲方的姓名或名称;(2)在乙方制作的与作品相关的宣传材料、广告、海报等载体上署上甲方的姓名或名称;(3)在乙方举办的与作品相关的活动、展览、论坛等场合,署上甲方的姓名或名称。
(1)将甲方署名权用于与作品无关的用途;(2)将甲方署名权用于侵犯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3)将甲方署名权用于可能导致甲方名誉损害的用途。
三、授权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授权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合同。
四、授权费用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署名权使用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一次性将署名权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授权范围之外使用甲方的署名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署名权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署名权有什么规定
署名权有什么规定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著作权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署名权有什么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品的价值 。此举不仅损 害了被冒名作者 的声誉 , 也 影响被冒名作者本应取得的收入。故郑成思教授认 为, 冒他人之名发表非 他人 的作 品是 与版权 中的精
神权利及经济权利都密切相关 的, 应当列入版权法 管辖 范 围。 ( ”根 据我 国 《 作权 法 》 4 】 著 第 7条
( 规定 , 八) 制作 、 出售假 冒他人署名 的作品的 , 构成
联系 , 并据此成为作品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目的 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即署名 是作者向社会声 明其对该作品拥有了著作权 , 并承 担文责 自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 2 作品署名权 维护作者的身份利益 。身份权 为维护公民一定的身份所必需 , 身份权 的行使 不仅 是为了权利人 的利益 , 也是为了相对人 的利益 , 使具
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 , 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如无相 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对作品的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署名使作者的劳动
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 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署名 权是作者最基本 的权利 , 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 前提和基础 。署名权 的实质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的
的延伸 , 与作者的名誉密切相关。通过署名 , 使作品 与作者相联系 , 以至于作 品的人格利益与作者的人
其在作品中的人格权得以体现和维护。 () 2 作品署名权维护作品的人格利益。人格利 益是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是法律直接规定和保
有, 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 , 为维护该种关系所 必需 的权利。 】 《 【( 著作权法》 1 ( ) 2n 第 O条 二 规定 : 署名权 , 即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郑
著作权的侵权 。随着人格利益的商业化 , 使人格 应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一节著作权内容概述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3、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二、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三、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涵盖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种权利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一、署名权的概念与作用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假名。
署名权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首先,署名权可以彰显作者的个人身份和创作声誉。
通过署名,读者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到作品的原创者,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认可。
其次,署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当作品署名后,作者即享有对作品的认可权,可以防止他人冒用、篡改或剽窃其作品,维护了作者的权益。
最后,署名权还对推动文化创作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合理的署名制度,能够为创作者提供一种激励,鼓励他们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繁荣。
二、姓名权的内涵与保护姓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姓名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这一权利的保护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不被滥用或侵犯。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名誉和荣誉。
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冒用作者姓名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到作者的名誉和荣誉,因此,维护作者的姓名权利对保护其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和滥用。
通过保护姓名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侵犯。
第三,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艺术创作。
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可能不愿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作品直接联系在一起,可能更倾向于使用笔名或化名来发布作品。
这种情况下,姓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选择自由和创作权益。
三、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方式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其中,署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的权益。
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与“冒名”之辨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0 8 — 0 9
基 金项 目 : 上 海 地 方 高 校 大文 科 学 术 新 人 培 育计 划资 助 ( HZ — B 2 0 1 2 0 0 3 ) 作 者简 介 : 刘鹏( 1 9 8 5 ) , 男, 山东 滨 州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知 识 产权 法研 究 。
作为作 者精神权利 的署名权 , 其是作 者精神权 利 的核心 。通过在作 品上署名 , 作者 向社会 公众宣告 其 与作 品之 间的 自然 关系 , 通 过作 品反映其思 想 、 人格 、 精神 、 情感 。作者 有权 在其 作 品上 自由署名 , 是基 于 他与作 品之 间的人 格联系 , 他人不得在作 者创 作的作 品上署名 , 是基于他人与作者创作 的作 品之 间不存 在 这种人格联 系 , 与此 同时 , 如 果他 人未 经 许可 修改 作 品, 作者有权拒 绝在 修改后 的 作 品上署 名 , 也 是基 于 他人 的修改行 为破坏 了作 者与 作 品间 的这种 人格 联 系 。正是从这个角度讲 , 作 者与作 品之 间的关 系通 常 被喻为父子关 系 , 作 品是作 者的儿子 。其 表 明作 者与 作品之 间具有一种 自然的 、 类似于父子关 系 的密切 联 系 。正是基 于这种人格 和身份联系 , 大 陆法系将署 名 权称为“ 身份权” ( r i g h t o f p a t e r n i t y ) 。 署名 权作 为 一 项与 作 者不 可 分离 的精神 权 利 , 在大 陆法 系和英 美 法 系 国家立 法 中都 予 以 了确 认 。 传统 的大 陆法 系著作 权 理 论认 为 , 精 神 权利 的哲 学 基础 是大 陆法 系中的精 神价值 观 。精 神价值 观是 法 国大 革命 时 代 “ 天赋人权” 思 想 以 及 德 国哲 学 家 康 德、 费希特 等人哲 学 思 想 影 响 的产 物 , 该观点认为 : “ 作 品是作 者灵性 感受 的创作 物 , 是作 者思 想和愿 望 的表 现 形 式 ; 一言 以蔽 之, 作 品 是 作 者 人 格 的 延 伸。 ” E 从而 确立 了 以保 护作者 精神权 利 为中心 的作 者权 ( a u t h o r ’ s r i g h t ) 观念 。因此 , 署 名权 保 护 的是 作 者最 为基本 的 人格 权 益 。对 于英 美 法 系 而言 , 版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修改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修改权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修改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而修改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改动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和修改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
首先,署名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作品在公开传播时,作者都有权决定是否署名。
如果署名,作者也有权决定署名的形式,包括使用真实姓名、笔名或者匿名等方式。
署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原则,不能侵犯他人利益,不得误导他人以为署名人与作者为同一人。
同时,著作权法规定了修改权的保护,即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改动。
这个权利使得作者能够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其作品能够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
然而,修改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应当遵循一定限制。
例如,著作权法规定,在他人已取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者对作品的修改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对署名权和修改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作者的创作权益和人格权益。
署名权保护了作者的名誉和可见性,让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荣誉和回报。
而修改权则体现了作品创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使得作者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作品,同时也保护了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然而,在实践中,署名权和修改权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使得作品很容易被修改、篡改或者冒名顶替。
这给署名权和修改权的行使带来了一定难度。
其次,认定署名权和修改权的归属和范围也需要审慎规定,避免权利的过度扩大或者滥用。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是保护作者创作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两项重要权利。
署名权使得作者能够决定自己作品的署名方式和透明度,而修改权使得作者能够对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两项权利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创作,增强作品的独创性和完美性,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相关的挑战和问题。
著作权法所赋予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为作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关键词: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作者权利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
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
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
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
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
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
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
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署名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论著作权的性质(一)
论著作权的性质(一)关键词: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内容提要:我国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权的性质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笔者通过对著作权中所谓“人身权”的理论分析,认为著作权的性质是由它的客体特征或者调整对象决定的,著作权关系是财产关系,著作权的客体是统一的无形财产——作品。
基于著作权客体的财产性和统一性,以作品这一“财产”而非以“人身”为客体的著作权,其内含或性质只能是财产权,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都统一于著作权并归于财产权的范畴。
所谓著作权的性质,简言之,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归属,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
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归属为民事权利。
这一点无须探讨。
关于著作权的内含,也就是著作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还是具有双重性,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问题。
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国家,版权属于无形财产,是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
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也没有“著作人身权”的提法,甚至根本不规定我们所谓的“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指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
对此,理论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并已成通说。
然而,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
笔者不敢苟同,认为著作权的内含或性质是财产权,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两权一体”说不能成立。
现就此不揣冒昧,作以论述。
为了阐明问题,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人身权”的定义。
在民法上,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
何谓署名权
无作品,何论署名权【摘要】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其产生依据是特定作者创作出了反映自己思想、观点、风格、气质、审美意识等个人“人格”的作品。
即有作品才有署名权。
炮打司令部既然不是吴冠中先生的作品,认定侵犯吴冠中先生的署名权实际上是无中生有,不符合逻辑,背离署名权是基于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我国在认定虚假署名行为时,或参照英美法系设定“禁止虚假署名权”,或沿袭大陆法系传统认定为侵犯姓名权或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署名权虚假署名姓名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何谓署名权(一)署名权的起源1710 年,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在英国诞生。
这部法律中正式出现了“author”一词,确立了对作者及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保护。
然而在《安娜女王法》中,“版权”依然被视为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仍旧被拒之门外。
1791年法国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的《复制权法》,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自然延伸。
据此,开启了两大法系各有偏好的著作权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传统上将作品视为一种商品,将著作权理解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强调对于财产性权利的保护。
①正如英国文学评论家塞缪尔·约翰逊曾经说过的那样“如果不是为了钱,只有傻瓜才会去写作”。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作品是精神和人格的产物,作品就像是作者的儿子,作者就像是作品的父亲。
②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首要保护著作人身权,其次才是著作财产权。
法国于1792年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复制权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署名权,即作者的姓名、作者身份受到尊重的权利,法国学者通常表述为“归属权”。
之后,各国也都确认了对署名权等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日本称之为“姓名标示权”,德国则称之为“表明作者身份权”。
英国则于1956年才在《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作品作者享有确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有禁止他人未经作者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或匿名的权利。
在版权法中,署名权被视为作者的人格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一种精神归属感和尊严的体现。
下面将介绍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的原则是尊重作者的意愿。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意味着,除非经过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在作品上署名。
作者可以选择署用真实姓名、笔名或匿名等形式,而且可以在作品的不同版本中采用不同的署名方式。
署名权与作者的人格权密切相关。
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权保持其独立性和完整性,包括作品的名称、内容、格式等。
他人不得对作品进行任意修改、删减、篡改等,以免损害作者的人格权。
同时,他人在引用、转载、改编等使用作品时,也应该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得对作者的署名进行删除或更改。
第三,署名权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有关。
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署名是作者获取声誉和荣誉的重要方式。
署名权的行使有助于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因此,媒体、出版机构、网站等应当在使用作品时,注明作者的署名信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
第四,署名权与作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署名是作者获取经济回报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者的署名通常会对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在转让、许可、授权等与作品相关的商业活动中,署名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作者有权要求合理的署名权利金或分成。
署名权的保护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版权法对署名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侵犯署名权的法律责任。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作者的人格尊严、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在保护署名权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署名权才能得到有效维护,文化创作和知识产权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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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权利性质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
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the right of claim authorship)。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其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
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使自己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即匿名发表文章,也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放弃权利也是一种权利行使的方式。
至于以何种方式署名,也是由作者决定的,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艺名、别名、假名。
其二,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这一法律规定也就赋予了作者署名权又一项权利内容即禁止他人未经允许“搭便车”而谋取名利的行为。
那么这种经作者允许的“挂名”行为,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明文禁止,但也并不说明这种行为是《著作权法》所提倡的。
其三,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据此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虽然作者也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的规定,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但是既然《著作权法》对该行为作了规定,我们也可以认为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的行为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通常,作者身份要经过署名权的行使来体现甚至确认,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可见,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与作品间的重要纽带。
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权,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
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人人都有姓名权但并不是人人都有署名权。
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基于创作的事实,没有参加创作就不能以作者自居获得作者身份,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
在作品上署名,一方面使读者了解作品的创作者,是对作者智力创作活动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作者要承受作品发表后的社会评价,无论是正面的评价还是负面的评价。
最后,作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作品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人身权,还有就是因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产生侵犯他人著作权。
署名权是一种与作者身份密切相关的著作人身权,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会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