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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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五)低得多。也就是说,我国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只有千分之一强。他们仍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继承权等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广泛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并逐步扩大。公民的权利自由,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包括了从个人的、政治的到社会经济的和文化教

育的等各个领域,其内容是极其广泛的。我国政府特别重视包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生活环境权在内的人民的生存权。我国现行宪法对有关生存权的各项权利自由明确予以确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平等性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是指,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定义务。

(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国家在赋予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时,不因公民的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差别。任何自然人,只要具备公民资格,就同其他公民同样地享有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人的制度,真正做到了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平等地承担法定的基本义务国家在设定公民基本义务时,不因公民的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全体公民都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在我国,不允许有不承担法定义务的特殊公民,也不允许将自己的法定义务强加到其他公民头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3条)这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根本内容和概括表述。它贯穿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文规定中。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

务。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同时也必须是义务主体,享有

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正是在坚持这

一点上得以体现。

2.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在社会主义

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

方的义务,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主体义务的履行。

如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

3. 某些具体的公民权利同义务是重合的、统一在一起

的,具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双重性质。例如,依法服兵役

和参加民兵组织既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又是公民保卫祖

国、抵抗侵略的神圣权利。

4. 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享有广泛

而真实的权利,就有条件有能力去积极履行法定的各项义务;

公民忠实而积极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各项

事业就能蓬勃发展,不断向富强、文明、民主的方面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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