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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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老百姓一般都会认为宪法既然很重要自然只会规定与国家大事有关的事情,但实际上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有关的事项,尤其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所能够行使和拥有的权利更为重视。
那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老百姓一般都会认为宪法既然很重要自然只会规定与国家大事有关的事情,但实际上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有关的事项,尤其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所能够行使和拥有的权利更为重视。
那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一、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
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
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
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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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防御 权 ”。 如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非 经 合 法 程 序 ,任何 人不 得 侵 犯 。防御 权 功 能只 是基 本 权 利 的一种 最基本 的功 能 ,防御 对 象则 是 违 法侵 害 基 本 权利 的 国家行 为 。
受 益权 功能是 指公 民基于基 本权利 可 以请求 国家 为一定 行 为 ,从 而享 受 一定 利 益 的功 能 。所 针 对 的是 国家 的积极 作 为 义务 ,为公 民提供 一定 的服务 或 给 付 ,因 此 受 益 权 又 被称 为 “国务请 求 权 ”。如公 民的 受 教 育权 ,国家 有 义 务 给 公 民提 供 实现 此项基 本权 利 的条 件 。这 是与 防御权 功能 完全相 反 的概念 ,与其相 比 ,受益 权功 能强调 的是 国家对 公 民基 本权 利承担 积极 的给付义务 。
文化 活 动权 、妇 女 的平 等权 、婚姻 家 庭 制 度 、华 侨 使检 察权 和侦 查 权 、人 民法 院行使 审 判权 。各 司
归侨 的权益保 护 。
法机关 通过 行使 刑 事追 诉 权 、行 政 和 民事 审判 权
我 国宪法 对 于公 民基本 权利 规定 的 内容较为 履 行 司法 职能 ,担 负 司法 保护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重
客观价 值秩 序功能要 求 国家除 了承担对 防御 权 功 能下 的不作 为义务 和受益权 之下 的积极 给付 义务之 外 ,还 得运 用 一 切必 要 而合 理 的 手段 来 促 进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实 现 ,义 务 的 范 围 更 为 宽 广 。
二 、我国 宪法对 基本权 利的规 定 我 国 1982年 宪法对 公 民的基 本权 利作 了较 大的调整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 了 第 一章 总纲 之后 ,更 突 出 了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重 要 性 ,也 充分 凸显 了公 民 的 国家 主人 的地 位 。关 于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条 款 增 加 到 l8条 ,内容 更 加 具 体 、充 实 、明确 ;而 2004年 的宪法修 正案在 该 章第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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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外交庇护2.内水3.国际地役4.归化5.毗连区6.内海湾7.庇护8.卡尔沃条款9.反报10.有限豁免原则11.普遍管辖12.领事13.登临权14.最惠国待遇15.基线16.国籍17.邦联18.强行法19.过境通行制20.条约二.简答题1.简述紧追权的内容。
2.简述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类型3.《蒙特利尔公约》把哪些行为列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4.简述《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自始无效的条件5.现代国际法取得了哪些新发展6.如何理解公海自由制度?7.简述国籍的重要作用。
8.简述人权及其基本内容。
9.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10.简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12.简述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13.简述属地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属人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5.简述保护性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6.简述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7.简述国家的基本义务.18.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内容。
19.简述绝对豁免与有限豁免的区别。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D·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2.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中的哪一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 A.第2条 B.第28条C.第38条 D.第 40条3.下列哪一个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A.国家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D.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4.以下选项中哪一项不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A.有确定领土 B.享有主权C.有一个政府D. 平等权5.国际法上其他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
A.对新国家的承认B.对新政府的承认C.对交战团体的承认D.对正在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的承认6.下面是对国家承认的方式之一事实上承认的表述,正确的是()。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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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非经法 律许可,不得强行侵入,搜查或查封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 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 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人身自由
1、主要内容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它是指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 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表现:1、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我国公民不论民族、各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 公民都不得不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 对任何公民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动,一律予以追究;处 理违法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五、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指: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信教的自由。 3、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政策? 宗教信仰问题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历史性、国际性 特点,又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宗教信仰问题由公民个人自 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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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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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https://img.taocdn.com/s3/m/c22d4a768e9951e79b89275b.png)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何云笑摘要重述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之意义就在于对宪法规范和宪政精神有更深之探索与追求。
质言之,乃是一种在法律范围内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
表面上显然与宪法保障人民权益背道而驰,然限制基本权利并非践踏人权,而是为更好地保障人权。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如何把握程度与尺度,实非易事。
这就促成了当前通说应用的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一系列论调。
实则,基本权利限制之问题,涉及面远不止于此,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繁琐的体系,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已有不同,限制基本权利理论关系到个体之间的自身基本权利以及个体与整体(公益)之间的权利法益,之中的具体关联复杂,逐步理清概念、分析内涵、探讨观点,是十分的必要。
故重述该理论的关键在于归纳整理其发展过程与实际应用状况,在理清回顾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后,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现有法制之实际,加深中国宪法学对于基本问题的研究,运用到现实法律生活,对促进人权保障及社会进步,有着其独特的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 限制; 公共利益(公益); 宪法Iterate basic right limit theoryAbstract Significance of iterating basic rights limit theory lies in to the constitution standard and the constitutionalism spirit has a deeper exploration. Virtually, this is conduct of violating personal rights in the law area. On the surface obviously safeguards the people's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to run counter to, however, limit the basic rights does not mean trampling the human rights, but is for safeguards the human rights well.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basic right limit should be strictly and explicitly stipulated, how but grasp the degree and the criterion, is not the easy matter. This facilitated the current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application public welfare limit, the law retained, and the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so on a series of views. In fact, the basic right limit question affected area far continues this, basic right itself is a numerous and disorderly troublesome system, people had the difference to its connotation understanding, limits the basic rights theory to relate between the individual between own basic rights as well as individual and the whole right law profit, the concrete connection is complex, gradually clears off the concept, the analysis connotation, the discussion viewpoint, is extremely essential. Therefore the key of iterating this theory lies in the induction to reorganize its developing process and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condition, after clears off the review basic right limit theory, more importantly unifies the Chinese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e reality, deepens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study regarding the basic question research, using the realistic legal life, to promotes the human rights safeguard and the society is progressive, has its unique significance.Key words basic rights, restriction, public welfare, constitution一、引论基本权利乃一国宪政与法制之基石,申言之,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物质”载体。
全国2011年7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1年7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和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1eaac0d9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7b.png)
全国2011年7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和答案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多数国际法学者认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应解释为【】A.国际强行法B.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各国之间“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D.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正确答案:D2.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效力,取决于【】A.该国际条约的规定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C.各缔约国国内宪法的规定D.各缔约国国内法院的司法解释正确答案:C3.关于国际惯在中国的适用,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B.民法划定可以合用C.宪法规定国际惯优于国内法D.交际中提出国际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的约束力正确答案:A4.国际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征是【】A.为国际社会整体接受B.公认为不许损抑C.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D.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正确答案:B5.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是【】A.使其与战争有关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B.放弃了国家主权C.让渡了国家主权权利D.不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正确答案:A6.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的管辖权,称为【】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正确答案:C7.按照现行国际法,以下关于国籍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国依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血统主义来确定国籍的取得- 1 -B.各国依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出生地主义来确定国籍的取得C.各国依国内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D.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主权管辖的范围之内正确答案:D8.一个国家准许外国人离境的条件,首先是该外国人必须已经【】A.缴纳了离境税B.履行了当地的义务C.处理了所有不动产D.缴纳了所携财产的特别税正确答案:B9.国家之间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A.双边条约B.区域性条约C.国际公约D.多边条约正确答案:A10.当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是【】A.先占B.添附C.民族自决D.全民公决正确答案:C11.下列行为符合《南极条约》的是【】A.各国可以在此进行无害的武器试验B.各国的领土要求被冻结C.沿岸国根据“扇形原则”享有周围海域的主权D.各国可以设立科考站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正确答案:B12.全民公决作为一种变更领土的方式,其合法性取决于【】A.是否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B.程序是否公正C.是否有结合国监视投票D.当地住民的意志能否自由地表达13.在大陆架划界方面的国际法发展的总趋势是【】A.《大陆架公约》规定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B.《大陆架公约》规定的自然延伸原则及公平原则C.“北海大陆架案”确立的中间线或等间隔线原则D.“北海大陆架案”确立的自然延伸原则及公平原则正确答案:D14.根据国际条约和惯有关口岸制度的规则,国家的开放口岸【】A.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所有船舶开放B.应同等地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C.可以只对友好国家的船舶开放D.可以只答应遭受不可抗力的船舶进入和停泊正确答案:D15.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的是【】A.《巴黎航空公约》B.《芝加哥公约》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D.《国际航班过境协定》正确答案:B16.下列行为符合《营救协定》规定的是【】A.对于获救宇航员和寻获的空间物体,救援国应立即送还登记国B.救助国有权要求登记国支付所有救援费用- 2 -C.登记国应支付应自己请求而进行搜寻和归还空间物体的费用D.登记国应支付救助宇航员的费用正确答案:C17.关于使馆的设立,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使馆的等级根据馆长的等级来确定B.使馆的等级由派遣国决定C.代办处是派往中小城市的外交机构D.根据接受国的大小分别设立大使馆或公使馆正确答案:A18.在领馆的等级设置上,中国实行的是【】A.总领馆、领馆、副领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领馆制B.总领馆、领馆和副领馆三级领馆制C.总领馆、领馆和领事代理处三级领馆制D.总领馆和领馆二级领馆制正确答案:B19.因程序简便而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条约文书是【】A.协定B.议定书C.换文D.宣言正确答案:C20.如果条约所载规则是对国际惯法的确认或嗣后发展为国际惯法,该规则对第三国所具有的拘束力起原于【】A.第三国的昭示赞成B.缔约国的影响C.条约本身D.作为国际惯法的该规则本身正确答案:D21.国家责任法的核心内容是【】A.确定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B.制止违背国际法的行为C.对一国国际犯警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D.使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保证不重复该不法行为正确答案:C22.为建立完备、统一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的是【】A.199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B.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C.2001年《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D.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正确答案:B23.国际法上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A.主要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和个人的刑事责任B.主要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和国际组织的刑事责任C.仅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D.仅涉及个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24.一个国际组织的缔约权【】A.产生于该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 3 -B.只对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行使C.只对其成员国行使D.依据各自的组织约章、暗含权和嗣后的惯例来具体确定正确答案:D25.《联合国宪章》与其他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A.是一部缔约国最多的多边国际条约B.是一部造法性国际条约C.被认为具有国际社会宪法的地位D.具有国际条约和组织约章的双重性正确答案:C26.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来文申诉权的是XXX【】A.《有关侵监犯权及根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B.《制止酷刑公约》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D.《世界人权宣言》正确答案:A27.瑞士取得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的资格是因为当时它【】A.是XXX的会员国B.虽非结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事前向XXX交存声明表示愿意承受国际法院的管辖D.具有永久中立国的非凡身份正确答案:B28.XXX行动与XXX执行行动的关键区别在于【】A.在维和行动中保持中立B.除侵占外不利用武力C.部署或驻扎部队要取得东道国的同意D.采取有拘束力的非军事的制裁措施正确答案:C29.《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肯定属于合法战斗员的是【】A.外国雇佣兵B.军队医务人员C.间谍D.公开携带武器的起义居民正确答案:D30.关于《日内瓦公约》的适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非缔约国紧急合用B.只适用于国家间的战争C.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内战D.不适用于有非缔约国参加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正确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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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依据法 律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 权利人的要求。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 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 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我估公民的基 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 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 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 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 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 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 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禁止差别待遇。
政治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1)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 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 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2)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 (3)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 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仅仅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给其 带来不利后果。 获得国家赔偿权:是指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人要求国家 赔结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 务”。维护国家统一是要求公民负有维护 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是我国 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 何方式分裂国家、接受外国势力支配、割 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 国内政,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的原则,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 政权统一管辖权的行为。
国际法学B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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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B卷及答案法学专业《国际法学》试卷B卷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成绩——⼀、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 1 分,共 25 分)1、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是:()A.限制主权B.道歉C.恢复原状D.赔偿损失2、国家对于外国⼈在其领域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利益的犯罪⾏为有权⾏为⾏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什么?()A.领域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国籍管辖3、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个?()A.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国际法的B.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C.国际法是有拘束⼒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的国家4、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绝望,某⽇持枪向路⼈射击。
甲国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
布某因拒捕被击毙。
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死亡,其中包括⼄国驻甲国参赞科某。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哪⼀个?( )A.甲国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没有法律责任5、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冲突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国际条约的义务应该优先履⾏B.《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C.适⽤“后法优于先法”原则D.适⽤“先法优于后法”原则6、在国际法上永久中⽴国承担永久中⽴义务的结果是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永久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B.永久中⽴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C.是⼀种⾃愿限制D.是对国家⾃卫权的限制7、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是什么?()A.单⼀开发制B.联合开发制C.平⾏开发制D.海底管理局开发制8、⽉球主⼈公司是甲国⼈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球⼟地的⽣意。
该公司把⽉球分为若⼲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球契约”,买⽅就拥有了其购买的⽉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
宪法学大题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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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资料1、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表明宪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宪法是政治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总体,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②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2、如何理解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阶级斗争力量对比关系之所以成为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由宪法同国家政权的密切关系所致。
一方面,国家政权是宪法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维护力量,宪法所表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根本意志;另一方面,宪法又服务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因此宪法始终与国家政权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影响国家政权,从而导致宪法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维护力量变化,引起宪法的变化。
3、宪法怎样进行分类?现有的宪法分类理论,可从逻辑方法和分类标准进行考察:(一)从宪法分类的逻辑方法上看,宪法分类理论主要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种。
两分法是宪法分类理论中最常见的分类模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与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等,都属于这种模式。
三分法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及所谓一权宪法,三权宪法和五权宪法等。
(二)从宪法分类的标准上看,宪法分类理论有形式上的宪法分类和实质上的宪法分类,形式上的宪法分类理论主要包括: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③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④形式上的宪法与实质上的宪法或狭义宪法与广义宪法;⑤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等;实质上的宪法分类,又称宪法的类型,它将宪法分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
4、为什么说现行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①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成为根本法律保障。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_张翔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_张翔](https://img.taocdn.com/s3/m/1103bc12c281e53a5802ff67.png)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张 翔*内容提要: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0与/客观法0的双重性质。
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0,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
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
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法 客观价值秩序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0和/客观法0的双重性质。
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0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0。
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0,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0或者/客观法0。
112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之下,德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构筑了一个精致严密而井然有序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使得国家权力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都在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基础上得以整合。
双重性质理论构成了德国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正在建构中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大致梳理这一理论的基本脉络,并初步探讨其对于解决中国基本权利问题的启发。
一、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的起源(一)语词起源/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0实际上起源于德文中/Recht 0一词的多义性。
作为名词的Recht 在德文中有两个基本含义:一为/法0,二为/权利0,122为了保证法律概念的规范与严格,德国人在使用Recht 一词时往往在其前加上/客观的0或/主观的0修饰,以明所指。
subjektives Recht(主观权利)就*112122参见5新德汉词典6,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932页以下。
Robert Alexy:5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6,程明修译,5宪政时代6第24卷第4期。
文化权的宪法解读_上官丕亮
![文化权的宪法解读_上官丕亮](https://img.taocdn.com/s3/m/de722020eefdc8d376ee3269.png)
2012年第1期(总第198期)学习与探索Study &Exploration No.1,2012Serial.No.19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研究·文化权的宪法解读上官丕亮,孟凡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正确解读宪法上的文化权,对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内容。
宪法上的文化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
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文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 (2012)01-0023-05收稿日期:2011-10-20;修订日期:2011-11-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10BFX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上官丕亮(1967—),男,江西赣县人,副教授,博士,宪法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从事宪法学研究;孟凡壮(1985—),男,山东日照人,宪法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宪法学研究。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设专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设“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篇(即第十篇),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
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_省略_务_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_张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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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张 翔*内容提要 传统的基本权利分类已经不足以作为对基本权利进行规范分析的框架。
在各项基本权利的性质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的内容都表现出复合化特征的情况下,只有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0才可能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作出条理清晰的分析。
在革新基本权利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具体论述了个人请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和物质给付的/受益权功能0以及相应的国家的给付义务。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受益权功能 国家的给付义务 基本权利分析框架导言:从/自由权)))社会权0的二分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基本权利的分类,特别是/自由权)))社会权0的二分,是传统上对基本权利作规范分析的基本框架。
我们习惯于/自由权)))国家的消极义务0、/社会权)))国家的积极义务0这样的对应关系。
但实际上,在当今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的分类之间却出现了相互叠加,¹基本权利的性质呈现出一种综合化,每一项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也表现出一种复合化特征。
也就是说,每个基本权利都可能具有几个层次的性质,对应几个层次的国家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不是/一对一0,而是/一对多0。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对基本权利作怎样精细的分类,都无法使国家义务类型化、条理化,从而,基本权利的分类已然不足以作为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作精致分析的框架。
我们可以以/自由权)))社会权0这一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分类为例来说明以基本权利的分类作为分析框架所可能导致的混乱。
以/自由权)))社会权0的二分作为分析框架,无法解决下列的问题:11国家对自由权的积极义务按照传统的理解,自由权所对应的是国家的消极义务,也就是国家不必对自由权作任何的行为。
但实际上,若没有国家履行积极的义务,自由权可能完全无法实现。
首先,自由权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司法救济,也就是当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由权人得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裁判以排除侵害。
论基本权利性质与功能的区分
![论基本权利性质与功能的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ed78981ff78a6529647d539d.png)
J u l y . 2 0 1 5
论 基 本 权 利 , 陛 质 与 功 能 的 区 分
沈君 慧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江苏苏州 2 1 5 0 0 6 )
[ 摘
要] 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功能是有 区分的。基本权
一
、
基本 权利 的性 质与 功能 不可 混淆
利 的 性 质 指 向基 本 权 利 的 内核 , 而基 本 权 利 的 功 能 则是 它
的功能分 为防御 功能 、 受益功 能、 侵 害排 除功能 、 救 济保 障 功能、 制度保障功能 、 违 完审查功能 。
[ 关键词 ] 基本权利 ; 性质 ; 功能 ; 区分; 类型建构 [ 中图分类号] D F 2 [ 文献标 识码] A
致, 反映到基本权利领域 中 , 那么 , 基本权 利的性 质与功能应该也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基本权利的 性质是指一项基本权利所具有 的区别于其他的基
利性质 、 消极 权 利 性 质 与 积 极 权 利 性 质 的 结合 。基 本 权 利
何谓性 质 , 何谓功能 ?按照《 现代 汉语词典》 的解 释 , 性质是指一种事物 区别于其他 事物的根
本属性 ,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 挥的有利 的作
用 。 因“ 性质 ” 和“ 功能” 二 字 概 念 本 身 的 意 蕴 所
的性质与功能方 面 , 大陆学者大都研究 了基本权 利的性质 , 很少研究基本权利 的功能 , 台湾学者在 基本权利 的功能方 面研究较多 , 普遍将 基本权利 的性质与功能作出了区分 , 但不深人。
的。基本权利存在 四种性质 , 即只具有 消极权利性质 、 只具
有积极权利 性质 、 既可能是 消极 权利性质 也可能是积极 权
宪法入门-基本权利篇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苏州大学
![宪法入门-基本权利篇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苏州大学](https://img.taocdn.com/s3/m/1af96610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29.png)
第一章测试1.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A:全社会都要重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B: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重视人格尊严的保护C:当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国家机关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D:立法是重要保护手段答案:ABCD2.下列属于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的住宅的是A:丁的学生宿舍B:丙购买的房屋C:甲长期租借的住所D:乙兼作住处的营业场所答案:ABCD3.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B: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C: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答案:AB4.关于宗教信仰自由,下面的说法是正确的:A: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B: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C: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D: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答案:ABCD5.下列哪些行为无法受到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保护?A:公民丁对公众人物的言行提出质疑B:公民丙在网络上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论C:公民甲所发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D:公民乙在电影院看电影的过程中随意喊“着火”了答案:BCD6.下列哪些出版物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A:出版介绍美国文化的作品B:宣扬邪教、迷信的出版物C:出版有关研究基督教教义的著作D: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答案:BD7.关于结社自由,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自由组建学习传统文化的社团B:农民有成立农民协会的自由C:组建公司也属于结社自由的范畴D:在我国,结社自由包括自由地组建政党答案:ABC8.以下活动哪些不属于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A:正常的宗教活动B: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C:室内聚会D:文娱、体育活动答案:ABCD9.下列哪一项不是的生命权所包括的内容A: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生命权还包括生命自主权B:生命存在权C:生命安全权D:生命维护权答案:D10.下列属于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是A: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黄某采取的留置措施B: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拘留措施C:超市保安因怀疑小李偷东西而将其关进办公室D: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无期徒刑答案:C第二章测试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答案:D2.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际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法论述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fd29a6f24693daef5ef73d81.png)
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研的权利。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制订的法律、规章。(6分)
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 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③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6 分)
( 4 )《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 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答: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fe3d4bf9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64.png)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权利的内容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地位和保护。
权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生存权与发展权:公民有权享受基本的生存条件,包括合理的营养、住房、医疗等。
同时,公民也有权利接受教育,获得知识和技能,以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2. 人身自由权:公民有权自由出行、选择居住地,不受非法拘禁和限制自由的侵害。
任何人都不能因个人信仰、种族、性别等原因对公民进行歧视和迫害。
3. 言论自由权: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等。
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言论自由权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4. 信仰宗教自由权: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和宗教,不受强迫或歧视。
国家应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并且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他信仰进行迫害。
5. 财产权:公民有权合法拥有、使用、处置个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占和强制征收。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6. 参与政治权: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参与决策和监督国家的运行。
二、义务的内容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相应的义务,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遵守法律: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公民应当尊重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注重公共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散布谣言、造谣传谣,不得侮辱他人或歧视他人。
3. 维护社会稳定: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民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参与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4. 履行纳税义务: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为国家的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对国家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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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主要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不仅仅对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也不只对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负有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
以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生命权不仅要消极尊重自己不去侵犯,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积极保护。
国家对基本权利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
关键词基本权利生命权国家义务消极尊重积极保护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应并且通常放在一起阐述,而不太重视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的研究。
其实,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是防御国家的侵害,早期宪法的基本权利更是被称为“自由权”或“防御权”。
也就是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密切相关,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
本文拟重点以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就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这一十分重要的宪法学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具有复合性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宪法学者王世杰、钱端升认为,国家对于“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各种个人自由”,“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
所以这一类权利,亦可谓为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对丁- “积极的基本权利,亦有称为受益权者,如受国家供给最小限度的教育权利,及失业时或灾害时受国家救济之权等”,“国家尚须对于个人,积极地履行若干种活动;国家的这种积极义务,便构成我们之所谓个人的积极权利”。
这是传统宪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它把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划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同时认为国家对自由权(即宪法上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负有消极义务,对社会权(即宪法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负有积极义务。
传统理论虽然让我们认识到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但也使我们往往忽视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的复合性。
正如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所指出的:“在传统的理解上,社会权使国家负有积极的义务。
这种理解只强调满足的义务,而忽视了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等其他方面。
而且,将自由权理解为国家的消极义务的传统性认识,也只强调了国家对自由权尊重的义务,而忽视了自由权的其他方面。
这任何一种认识都忽视了国家为人权综合性实现所负义务的复合性特征。
”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即既有消极义务,又有积极义务。
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两种义务不能截然分开,即不能认为国家对一部分基本权利即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而对另一部分基本权利即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这种认识不符合事实,是不准确的。
正如美国学者亨利•舒所指出的,所有的权利既有“积极”的相关义务,也有“消极”的相关义务。
国家对生命权的消极义务一尊重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
可以说,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人权。
人权入宪,完全可以解释为生命权已经成为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尽管这还需要法定的宪法解释机构予以确认。
生命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具有要求国家消极不为的消极权利性质,故针对国家而言,国家对生命权具有消极不为的义务。
国家对生命权的消极义务,即“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自我克制,尊重个人的生命权,不得侵害个人的生命权。
(一)各国宪法关于生命权的尊重义务的规定关于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义务,各国宪法往往规定生命或生命权不可侵犯或不得剥夺或不得任意剥夺,或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或非依法不得剥夺生命或生命权。
例如,众所周知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S由或财产。
”1963年新加坡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者人身自由。
”1949年哥斯达黎加宪法第21条规定:“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
’,1989年匈牙利宪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在匈牙利共和国,每个人对生命和人的尊严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
”各国宪法一般不使用“尊重”一词,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义务。
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都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和其他国政上必须给予最大的尊重。
”又如,1937年制定并经过多次修正的爱尔兰宪法第40条第3款规定:“(1) 国家在法律中尊重并尽可能通过法律捍卫和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2)国家尤其要尽力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侵犯,一旦发生此类情形,国家维护每个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誉和财产权利。
(3)国家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同时尊重母亲的平等生命权。
保证在法律中尊重并尽可能通过法律捍卫和维护这一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爱尔兰宪法实际上是将尊重义务与本文后面探讨的保护义务一起规定的。
还有一些国家的宪法也是将尊重义务与保护义务一起规定的,比如,刚果共和国2002年宪法第7条规定:“人是神圣的,并享有生命权。
国家有绝对的义务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
”(二)生命权尊重义务的主体 1.立法机关是首要的义务主体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义务,究竟是哪些国家机关的义务?义务主体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吗?宪法生命权首先约束的是立法机关,即立法机关是生命权尊重义务的第一承担者。
早在1789年6月8日,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草案建议时就指出《,权利法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规定在例外的情况下权力不应当行使或不应以某一特定的方式行使,对权力加以限制和限定”,基本意图是“对立法机关加以防范。
因为它最有权力,最有可能被滥用”。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首先有义务不制定侵犯生命权的法律。
国家尊重生命权的义务,首先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对此,学者们一般没有异议。
2.行政机关能否作为义务主体笔者认为,原则上行政机关不是尊重宪法上的生命权的义务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这是违法的问题,而不是违宪的问题。
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打死了人,固然这时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但违反的是行政法和刑法,而不是宪法。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侵害生命权,违反的是行政法义务、刑法义务,而不是宪法义务。
也许,有人会提出行政机关也有立法职能,行政机关立法侵犯了生命权,这不是违反了宪法义务吗?其实不然,行政机关的“立法”只能是在立法机关有关立法的前提下制定执行性的规范,如果这种执行性的规范侵犯了生命权,显然属于违法而不是违宪。
还有一种情况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如果这时行政机关的立法侵犯了生命权,那是违反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仍属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立法侵犯了生命权但并不违反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那就不是行政机关违法的问题,而是立法机关授权决定违法甚至违宪的问题。
所以,一般说来,行政机关不会成为侵犯生命权的主体,也就不成为生命权的尊重义务主体。
在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制定的规范(即抽象行政行为)既违法又违宪,显然这时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等法律义务,那么是否违反了宪法义务呢?换句话说,这时行政机关是否有尊重生命权的义务?通常认为,基于法律位阶,对这类情形,应先审查下位规范是否抵触上位规范,若未抵触上位规范,再进一步作违宪审查;倘若该下位规范抵触上位规范,则该下位规范即属于违法,就再无审查其合宪性的必要,也就是说,“’合法性之审查’应先于’合宪性之审查’”。
可见,行政机关既违法又违宪,只属于违法,而不属于违宪。
相应地,如果这种情形涉及生命权,行政机关也不会违反宪法上的生命权,行政机关也就不成为生命权的直接义务主体。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规定或采取行为,就有可能侵犯宪法生命权。
从这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对宪法生命权也负有尊重义务,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规定或采取行为,侵犯宪法生命权。
此外,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有一个理解和解释法律的问题(即合宪解释),笔者以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宪法生命权的精神,来理解和解释有关法律条款。
显然,这时行政机关负有尊重生命权的义务,不得作出侵犯生命权、违背宪法精神的适用解释。
3.司法机关是否属于义务主体在西方,法院具有法律解释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立法。
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糊不清,或者它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力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
”显然,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立法性解释可能会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即使是适法性解释也存在违背宪法精神的可能),因此法院也是生命权尊重义务的主体,即法院不得作出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的有关解释。
在我国,如果将来通过修改宪法或宪法解释规定了生命权,人民法院是否可能成为生命权尊重义务的主体呢?笔者认为,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没有法律解释权,只是根据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裁判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的。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就可能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特别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实际上大多属于立法的范畴,它制定的准立法性规范极有可能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从这种情形来看,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成为尊重生命权的义务主体。
此外,即使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权,但适用法律的过程在实际上是“解释”法律的过程(至少有一个理解法律的问题),这时法院理应依照宪法的有关精神来理解和“解释”法律,如果有违宪法,那么上级法院或违宪审查机关也可能撤销其判决。
所以,在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也负有尊重生命权的义务。
国家对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一保护生命权不仅要求国家消极尊重而不侵犯,而且需要国家的积极保护。
特别是“在现代意义上,生命权不仅仅意味着不得故意或任意剥夺生命,而且意味着政府有责任为本国的每个人制定能够保证增加生存机会的各种政策??国家有责任确保满足本国每个人的生存需要,必须视为现代意义上生命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还曾特别作出声明,生命权不应被理解为仅仅针对国家的一种消极权利,它更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来确保其实现。
国家对生命权的积极义务即保护义务,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确保个人的生命权免受侵害并得以实现。
关于国家的保护义务,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建良所指出的,二战后,随着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人们发现传统上基本权利所具有的防御功能不足以保障这些基本权利,丁•是基本权利理论有了新的发展“,宪法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基本权利功能之观察,除着重于个别性、主观性之权利面向外,尚且从保护基本权利之理念,抽绎其所蕴含之客观价值决定,换言之,就宪法保障基本权利之规定整体观之,基本权利乃是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因而,基本权利之作用不再只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价值体系’或’价值标准’,为国家公权力乃至于全体人类所应共同追求之目标,吾人可逵称为’客观的基本规范’,或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