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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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素养目标)4-3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课时 教案设计

(核心素养目标)4-3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课时 教案设计

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设计第三课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学过程一.新知导入1.提出问题:你们知道什么叫人权吗?世界人权日是哪一天?2.解读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3.观看视频:世界人权日4.教师总结: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二.新知讲解1.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

2.出示图片:这些都是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3.国家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司法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普法教育: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3年)》目录5.小组研讨:阅读教材P39页,你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五大目标〃有怎样的理解?(1)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2)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工作;(4)深入开展人权教育;(5)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6.观看视频:中国海军也门撤侨回国。

7.成就展示:中国的减贫成就就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显著标志。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平等权利
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等
李明上学期间,刻苦学习,关心集体,多次被 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他应征入伍,在 部队,他刻苦训练,对工作认真负责,曾荣立三等 功一次。复员后,他积极参加地方建设,业绩突出, 担任部门负责人。在区人大换届选举时,他当选为 区人大代表。在家里,他尊重父母、孝敬老人,培 养教育子女,他的家庭被评为五好家庭。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五类)
1、公民的平等权利;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4、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辨一辨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三类)
1、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2、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基本义务
在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上述情境中哪些是公民的权利? 哪些是公民的义务?
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 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
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社会经济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赡养父母的义务 6、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7、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义务? 公 是什么 2.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民 基本权利 3.内容 的 基本义务
权 利 统 和 义 一 务 关系
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某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只想享受权利,不想 履行义务;想多享受权利, 少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 吗?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或不看他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或不看他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或不看他的案例摘要: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性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结论正文:【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遵守宪法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法治的基石。

本文将结合三个案例,分析宪法在我们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和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企业违法用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了员工相应的赔偿。

此案例体现了宪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

2.案例二:某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此案例体现了宪法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3.案例三:某公民因言论不当被有关部门处罚。

在司法部门的审理下,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言论自由》的规定,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体现了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结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宪法在我们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遵守宪法,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摘要:1.导语: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重要性和价值2.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3.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3.7 案例7:立法制度案例3.8 案例8:司法独立案例3.9 案例9:选举制度案例3.10 案例10:环境保护案例4.结语:总结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价值和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意义正文:一、导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案例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涵。

本文将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宪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为2018 年修改的版本。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在实际运作中,宪法案例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基本权利保障案例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政府权力制约案例主要关注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这些案例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民主制度建设案例主要涉及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主要关注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民族区域自治案例主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举实例!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只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的主体”这句话是正确的,即使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一样。

比如说,我向你借10元钱,此时我是债权人,你就是债务人。

表面看起来,好象债权人就只享有债权(即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个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为我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你借钱的义务后才取得该权利的。

而且在债权人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保管、协助等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意义以及事例第一题:有关权利的知识以及法律确认、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定(1)什么叫权利?权利,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行为和享有的权益,这种行为和权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

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去要求其他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即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他人不得妨碍。

公民的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

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阻扰或侵害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确认)(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思考:对这幅漫画你有何看法? 思考:对这幅漫画你有何看法?
农民章某以父母偏心为由, 农民章某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赡养年 迈的父母。多年来, 迈的父母。多年来,章的妹妹和妹夫精心侍 奉两位老人,赢得了四邻的赞扬。2002年秋 年秋, 奉两位老人,赢得了四邻的赞扬。2002年秋, 两位老人先后去世,临终前他们留下遗嘱, 两位老人先后去世,临终前他们留下遗嘱, 把不多的家产全部留给女儿和女婿。章某得 把不多的家产全部留给女儿和女婿。 知这一消息后,先是假惺惺地痛苦不已, 知这一消息后,先是假惺惺地痛苦不已,接 着要求和妹妹平分老人的遗产。 着要求和妹妹平分老人的遗产。当妹妹拿出 父母生前留下的合法遗嘱时,章某气急败坏, 父母生前留下的合法遗嘱时,章某气急败坏, 声称要状告妹妹和妹夫侵占了他应得的遗产, 声称要状告妹妹和妹夫侵占了他应得的遗产, 侵占了他的继承权。 侵占了他的继承权。
阅读提纲:P.14---15 阅读提纲:P.14---15 :P.14--1.什么是公民权利?公民义务 什么是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什么是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 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义务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3.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重点)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 重点 重点)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5.如何维护权利 (重点) 如何维护权利? 重点) 如何维护权利 6.如何履行义务 (重点) 如何履行义务?(重点) 如何履行义务
不正确。 不正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要 求公民既要增强权利观念, 求公民既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 权利,又要增强义务观念, 权利,又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 义务。对于某些权利,公民可以放弃; 义务。对于某些权利,公民可以放弃; 对于法定义务,公民则必须履行。 对于法定义务,公民则必须履行。这 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结合现实案例,论当代大学生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结合现实案例,论当代大学生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结合现实案例,论当代大学生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

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3,相关案例: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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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从税务机关角度讲,上步分局实施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明显地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例中××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在下达处理决定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二是没有公正执法。对于案例中两个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罚款的数额竟相差十余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同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
学校名称: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 主任签字: 序号:3
教师
专业
班级
授课地点
课型
课时数
教室
讲授
2
课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复习:案例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巩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能力训练:
1、思考问题的能力。
2、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
1、培养学生发现新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能力
``
2月10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未付,小刘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二、五被告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
四、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平等权案例
1996年9月,王英、李文两人同时辞去了××教育学院公职,打算成立两家私立幼儿园。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后,两人先后于1997年2月9日、1997年2月12日分别办妥了有关成立手续,并开始正式对外招生,由于认为私立幼儿园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因此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1997年8月16日,两家幼儿园同时收到××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的书面通知,告知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1997年9月29日,王英收到××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于1997年9月27日作出的地税上步发[1997]235号《关于××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市华英幼儿园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处以8000元的罚款。同时,王英了解到,与华英幼儿园情况相同的李文注册的华文幼儿园也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但罚款数额只有500元。因此,申请人认为,同样的情况应作同样的处理,不应出现如此大的差别。于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撤销××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作出的[1997]235号文的处罚决定,依法从轻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理。
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五、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判决: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齐玉苓因与五被告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2、培养学生做事认真、注意观察的能力
教学
重点
公民的基
教学
辅助
手段
计算机多媒体
课后
作业
思考题
课后记
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专业课课时授课计划
教学内容
教师
活动
学生
活动
时间
分配
案例1:齐玉苓告陈晓琪等侵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案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玉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市地方税务局复议机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同时还查实,××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在作出地税上步发[1997]235号《关于××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复议机关认为,××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对相同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平等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一)依法撤销××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1997年9月27日作出的地税上步发[1997]235号《关于××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二)××市地方税务局上步分局应依法对××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从纳税人角度讲,有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相同条件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对待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理由成立,复议机关的处理也是合法的、适当的。
案例3:侵犯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案例
案例: 1990年11月,被告人彭土华所在乡村的一部分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集体申请整修再建已破烂不堪的清真寺。作为该村治保干部的彭拒不同意。后这部分回民自己集资整修。彭闻知后,极为不悦,责令回民们停工。回民不从,彭大骂说:“老子叫他们修不成,今天就是准搞这些鬼玩艺!”回民向其恳求,彭不理不睬,并带了二十多个汉族村民把回民所修复的圣坛捣毁。回民对之极为不满。该村同另外两个村的回民知道后,联合起来,游行到县人大常委办公室,要求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经县领导做工作,才平息事态。彭土华的行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和民族团结。
评析:宗教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它赖以生存的根源、基础消灭之前,要强制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同时,在多民族的我国,由于政治、经济、民族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违反宪法和其他法令,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否则,就会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内部的民族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亮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刚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刚在公开发表的博客上,对张亮的人格进行侮辱,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张亮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王刚公开道歉,立即撤掉相关文章,并赔偿张亮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例5:劳动权案
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份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北京农学院招聘。小刘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案例4:人身自由权案
王刚原是一家电子公司员工。去年5月,有“猎头”找到王刚,推荐他到另一家公司任职。而这时,王刚所在的公司正准备提拔其为部门经理。就在王刚考虑去留之际,有人向经理打了“小报告”,说王刚出卖公司利益,并有离开公司的想法。经理为此找王刚谈了一次话,再也没提提拔他的事情。
王刚很快知道有人“出卖”了自己,并认定那个人就是同事张亮。去年6月,王刚辞职去了另一家公司工作,后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远离小人,开始新人生》的文章,对张亮进行人身攻击。虽然王刚没写张亮的真名,只用Z代替,但王刚过去的同事都知道Z指的就是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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