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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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合同范本4篇

范文大全合同范本合同样本〔样品合同范本篇〕

出卖人:。

买受人:。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件甲方应于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

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元共人民币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

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

卖合同甲方无异议。

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为凭。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雄县某纸塑印制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样

品合同范本()|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上诉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区西四环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代立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雄县启明纸塑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雄州路。

法定代表人蔡德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

上诉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雄县启明纸塑印制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XX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月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明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启明公司与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包装袋买卖关系截止XX年月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启明公司包装袋款元并向启明公司出具了欠条。

XX年月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天公司给付货款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航天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航天公司出据的欠条只是货物收据不代表验收合格。

启明公司提供的包装袋有质量问题所以航天公司不能给付货款。

而且欠条上的金额也不对航天公司已给付了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启明公司与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包装袋买卖关系截止XX年月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启明公司包装袋款元并向启明公司出具了欠条。

XX年月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航天公司。

故启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天公司给付货款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XX年月日和XX年月日航天公司分别给付启明公司包装物款各元共计给付元。

启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启明公司和航天公司之间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航天公司收到启明公司的包装袋时应当及时检验向启明公司提出质量问题。.

但航天公司收货后并未提出质量问题而是为启明公司出据欠条以确认所欠货款元的事实。

故航天公司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由于航天公司在XX年月日出据欠条后向启明公司支付了元故启明公司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该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启明公司货款六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二、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启明公司自XX年月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货款六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的利息三、驳回启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航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验收合格后才付款。

航天公司给启明公司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收到货物的收据并不代表验收合格。

该批包装袋经验收不合格因此航天公司才没有给付货款。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启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明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航天公司给启明公司出具的是“欠条”这也表示其认可了产品质量验收合格了欠条就是债务确认单据。

启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航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启明公司提供的欠条、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

知书、名称变更通知航天公司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航天公司出具的欠条在法律意义上是债务确认凭

据航天公司应当按照欠条履行自己的义务。

出具欠条后航天公司已经给付货款元应当从欠条确认金额中

扣除。

关于航天公司主张欠条的性质是收货单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航天公司主张启明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航天公司没

有提交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航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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