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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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拘留所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规范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
2.合法财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
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
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9.不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10. 享有法律赋予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被拘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危害拘留所秩序和安全的一切活动。
2.服从拘留所民警的管理,遵守被拘留人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拘留所组织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得对抗管教。
3.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知错、认错、改错,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以及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互助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严禁打架斗殴、欺辱他人。
5.遵守拘留所的会见和通信管理规定。
6.保持个人卫生和拘室环境整洁,自觉整理拘室内务,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7.不得损坏拘留所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占用他人财物,不抢吃多占;严禁私藏刀具、利
器、绳索、香烟、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8.入所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9. 严禁相互交流和传授违法犯罪伎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被拘留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1.直接或者通过拘室内报警装置向拘留所民警报告。
2.约见拘留所领导。
3.通过律师、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5.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投诉。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阅知
被拘留人(签名、捺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