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银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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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银行计划
“乡村银行计划”1976年创办于孟加拉的约布拉村庄。1983年,根据一项特别法案而转型成为一个正式的银行。乡村银行为贫困的借贷者所有,他们中大多数是妇女。乡村银行现在有1952个分支机构,在63712个乡村都有业务,共有员工17686人。
乡村银行从1992年之后就不再接受捐赠,它不断增长储蓄金额足以维持其运营,并且能扩大其信贷项目和偿还贷款。乡村银行自成立以来,几乎每年都能盈利(除了1983年,1991年和1992年之外)。乡村银行的贷款还款率高达98.30%。
乡村银行的利率低于政府规定的利率。乡村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不要求有担保。每个借款人必须属于一个五人小组,这个小组起监督作用,确保每个成员都能采取负责任的方式,不会在还款问题上出现麻烦,但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即小组成员不需要为不履行义务的成员还款。
乡村银行还经营一个“奋斗者计划”,为乞丐提供无息贷款。已经有6万6千名乞丐加入了该项目,发放的贷款总额50%已经偿还。
合作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历史上小农经济较为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长时期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业占法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9%,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4.7%,两个指标都高于其他许多发达国家。由于这种关系,农业信贷及信用合作事业在法国得到广泛发展,并自20世纪20年代起逐步形成了多个合作性金融机构同时并存的局面。最有代表性的3个合作性金融机构是农业信贷银行(Crédit agricole),互助信贷(Crédit Mutuel),和大众银行集团(Banques Populaires Group)。此外还有互助信贷全国联盟(Confederation Nationale du Credit Mutuel)和合作信用中央局(Caisse Central de Crédit Coop ératif)等机构。
法国的三大农业信贷或合作信用机构都具有同时兼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体制特征。“自下而上”指在基础层次的机构都是合作性质的,由大量分散的小储户或社员所拥有,他们行使民主管理权;到中间层次,即区域性的省级联合组织层次,管理成员同时由基层代表和中央机构委派代表组成;在中央层次的组织机构,省级联合组织按轮流原则派出代表充任理事会委员,但更多的理事会委员来自国会、行政当局及相关专业人士团体。这种混合体制一方面体现合作性质,便于吸引广大的中小储户的参与,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政府对合作金融或农业信贷活动的规范和调节,发挥有关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优势。
与德国合作金融机构相类似的是,法国的省级和中央级合作金融或农业信贷机构事实上从事着多种金融服务业务,有的已经变成全能性综合金融服务机构,涉及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外汇等许多领域。其中,农业信贷银行现在已成为仅次于合并后的BNP Paribas法国第二大银行集团,在2000年《财富》“全球500大企业”中排名第98位。
(五)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在国内广泛推广合作金融服务业务,陆续分别建立了信用金库(1951年专门立法,下同),信用协同组合(信用合作社,1949年),劳动金库(1953年),商工组合中央金库(1936年),农林中央金库(1943年)。所有这些合作金融组织都分别有自己的基层机构和中央机构,并有相关行业协会。这些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机构具有较强的合作色彩,但在中央机构层次上,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拥有较大的实际控制权或影响力。农林中央金库是面向农村地区的信用合作系统。
农林中央金库虽然根据1943年同名立法而建立,但它的基层组织和中间组织却是根据1947年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而建立起来。基层组织是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不是所有的农协都从事信用合作业务。从事信用合作业务的农协面向农村居民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农村结构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农协的贷款业务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农协开始将部分资金转投于农林中央金库的中间组织,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信农联除了对农协提供再融资等服务外,还向非会员提供金融服务。最高层次的农林中央金库除向基层和中间机构提供服务外,还从事资金划拨周转、农林债券发行及后来批准的部分证券投资业务等。
(六)发展中国家
植根于农村经济的信用合作社很早就自发地出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美国信用社普及过程的推动者之一曾于1907年访问印度,“发现”了那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为此进行实地考察。他返回美国后积极组建信用社,在美国信用合作社发展历史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十年来,南亚次大陆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从基层的信用社到地方中心信用社联合组织再到邦合作银行,各个层次几乎一应俱全,并有中央政府建立的各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辅助支持。但是,尽管在组织形式上取得了这些成就,信用合作社在这些国家的实际发展成就是有限的。南亚地区的广大农村中,继续盛行高利贷和各种非规范金融活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曾受益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绿色革命,但总体发展速度是不够快的,经济结构变化相当缓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许多亚非拉民族获得了政治独立并走上自主发展道路。合作社组织方式也随之在广大的亚非拉农村地区普及开来。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方式也在各地区得到多样化的发展。由于各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和文化宗教背景的差别,各国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方法和实际效果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和小城镇地区,轮会(ROSCA)一类的互助储金会继续是初级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此外,亲友信用、商人信用和典当行信用等也是日常信贷活动中常见的形式。国际学术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发展中国家各种微型金融活动[microfinance,或microcredit(小额信贷)]进行了大量研究。许多研究者认为初级合作金融在微型金融活动领域中有广泛用途。
近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扬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该银行由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盂加拉学者Muhammad Yunus(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创办,其宗旨是向农村地区追求自我就业的穷人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乡村银行的资金组织方式看上去并不是合作性质的,但它的运作方式却采用了合作原则。按照乡村银行的贷款计划,来自同一地区从事相似活动的贷款申请者被编为一组,借款小组成员中任何一员若出现投资失败或违约情况,其他成员的借款计划便会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安排不仅使借款小组成员相互监督,而且相互帮助,共同努力完成投资经营计划。大量报道说孟加拉乡村银行取得了巨大成功。到2000年底时,乡村银行总共向当地的赤贫阶层提供了相当于26亿美元的贷款,平均每笔贷款规模为70美元(580人民币元),贷款偿还率在95%以上(当地其他类型贷款的平均偿还率为30%~40%,利率在100%以上)。孟加拉乡村银行近来积极争取来自欧美地区的国际资助,举办各种技术咨询培训活动,并将合作经营方式推广到租赁等领域中。一些国际机构高度称赞孟加拉乡村银行在反贫困和支持妇女就业中作出的贡献。
二、合作金融发展国际经验的基本概括
从上面扼要介绍的各国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就以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合作金融发展国际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一)合作金融事业具有世界普及性,体现了合作金融的强大生命力
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的一种基本形式,出现在19世纪正在进行工业革命或展开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欧洲国家,后来又出现在欧洲以外的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业革命可以说在欧美主要国家已经完成,它们朝着进一步的现代化方向发展。在这个时候,信用合作社或合作银行继续在这些国家发展,有的国家如美国在这一时期甚至出现信用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趋势。工业化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和晚期发展阶段都目睹了合作金融的发展。同时,合作金融也不是发达国家特有的现象。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组织不断涌现,并正在发挥着对平衡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合作金融组织的强大生命力是它们的经济优势的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经济优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相对于传统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经济优势。大多数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在地理上相对集中、职业背景相似、结成互助关系的会员的基础上,业务相对单一,信息比较充分,管理成本相对低,风险相对低,因此能够向会员提供有竞争力的利率价格。大型商业银行通常面向复杂的社会群体,设有多层管理组织结构,风险来源多样并且易变,需要较大规模的资本金和准备金,其利率水平与一国的货币市场利率相挂钩,日益难以对存款资金支付有充足吸引力的利息率。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在发展的同时也为合作金融组织留下了巨大市场空间。
合作金融组织还具有相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经济优势。非正规金融活动往往集中在分散的、常常是偶然发生的个人金融需要领域,而且对交易双方而言都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保障。因此,非正规金融活动通常伴随远远偏离市场水平的利率,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约风险。社会成员通常是在没有可适用可选择的规范金融服务的背景下才进入非规范金融交易。相应地,合作金融组织对参加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通常都有明确的界定,会员与组织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有着较为充分的信息交流,违约风险可被严格控制,利率可被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运行良好的合作金融组织有着对非规范金融交易的巨大替代作用。
(二)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具体模式各国各地区互有特色
在合作社运动和合作金融发展的100多年的历史中,许多代表人物和机构都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探讨和归纳。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动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合作社联盟和信用社世界理事会等国际机构近年来也对合作金融或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概括。各种定义或表述不尽相同,但合作运动的自愿、民主和互利等核心原则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和高度的重视。信用合作社或合作金融的经济优势也正是基于这些基本核心原则。信用合作社或合作金融在各国的具体实践尽管有着各不相同的特点,但成功的实践都遵循了这些核心原则。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历史背景的差别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别,合作金融在各国的发展也自然地印上了各国各地区的烙印。欧洲各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与美国的信用合作社在组织结构上就有十分明显的区别。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上都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