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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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来源:发表时间:2013-01-04 星期五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选育、引进、使用良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奖励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次年时的生产需要。

第七条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应当优先选用当地的良种壮苗,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二)优良林分和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1. 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林木种子产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加强森林种苗和育苗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林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流通、检验、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3. 基本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维护和保障林木种子质量安全。

3.2 安全原则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必须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3.3 公平原则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3.4 效益原则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生产管理4.1 种子生产计划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生态环境情况、生产和管理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等因素,提前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4.2 种子生产方法生产企业应采用科学规范、环保、高效的种子生产技术和方法,确保种子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生产企业应确保种子来源真实、质量稳定;定期对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4.3 种子品质要求种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

生产企业应自主申请并按要求进行公开检测、评定和认证。

5. 经营管理5.1 资格取得和管理经营企业应获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经营质量保证经营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营的种子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5.3 经营价格和收购质量要求经营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种子品质供需情况,合理确定购销价格和实施收购。

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受抽样检测和评定,确保收购的种子质量。

6. 监督管理6.1 监督对象本制度对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等环节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对于保护和增强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利用、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种子生产管理L种子收集收集地点权威机构组织,种子来源清晰可追溯;收集时间、环境及周围情况具体记录和证明。

2.种源培育种源应在固定场所、合适时期、掌握管理制度的场地内培育;种源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培育管理;在种子成熟期,应将其及时搬运到种子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

3种子处理种子处理要在相对封闭、严密的条件下进行;经过筛选、筛质、生长指标化验等一系列工序处理;种子处理完毕后,应经由检测中心进行种子的品质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种子,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分类管理;4.种子包装种子包装要符合标准,内外包装密封防潮、防水进行;种子内外包装要注明种子名称、品种、出厂批次、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日期等重要信息;达到国家标准且符合种子认证标准后,方可出售。

二、种子销售管理L营业证、质检证和合格证齐全,并向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认证;5.具备配送能力,建立完善售后服务机制;6.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假冒伪劣、劣质种子流入市场;7.制定营销策略,开展宣传,舌动,提高市场竞争力;8.销售人员要进行专业的产品安利,避免打有捆绑销售的心思,做到真实严格,确保种子质量达标。

三、种子质量管理1.实行"源头管理、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行政监督”的全过程质控管理模式;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每一批种子均应坚持从源头上把控;3.加强各生产环节的控制,使用必备耗材和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种子品质;4.要按照规定,进行宏部、微部、温度等多项指标的全面检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5.不符合处理要求的种子应重新处理或销毁,以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

以上是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介绍,希望各林木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提高产品质量,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利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策略

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策略

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策略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林木种苗的生产与经营策略也变得前所未有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策略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实施方法。

一、林木种苗生产的重要性林木种苗生产是林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生态修复和保护的关键一环。

良好的种苗生产可以保证林木的生长质量和数量,并为林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

因此,制定科学的种苗生产策略至关重要。

二、林木种苗生产策略的制定1. 遴选适宜品种在制定种苗生产策略之前,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环境、土壤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林木品种。

只有选择适宜品种,才能保证林木的生长快速、健康。

2. 确定良好的生产地点良好的生产地点是保证种苗生长的基础。

生产地点的选择要考虑土壤肥沃度、排水条件以及阳光照射等因素,确保种苗能够得到足够的养分和光照。

3. 合理施肥与管理种苗的施肥与管理直接影响林木生长的质量和速度。

科学施肥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为种苗提供养分;合理的管理包括病虫害防治、除草和修剪等工作,保证种苗的健康和良好的生长环境。

4. 规范的种子/苗木收购要建立起良好的供应链,保证种子和苗木的质量。

规范的收购包括合理的种苗合同、品种鉴定和种苗检测等环节,确保种子和苗木的品质达标。

5. 发展市场营销策略种苗的生产离不开市场需求。

制定市场营销策略非常重要,包括推广种苗的优势、开发新的销售渠道以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

只有建立良好的市场渠道,才能确保种苗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林木种苗经营策略的实施1. 提升技术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技术,提高种苗生产的科学性和效益。

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培训员工,引进新的种苗生产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加强生产过程监管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监管苗木的生产过程,确保苗木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

通过科学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

3. 发展多元化经营除了传统的苗木生产,企业还可以考虑发展其他相关领域,如景观设计、生态修复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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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种子生产、经
营的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经营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种子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详细描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与保存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档案的保存方式应规范 、科学,能够有效地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档案的内容与分类
总结词
全面、细致、明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设备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田间检验 能力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0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财政资金的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了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良种选育、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以及林木种苗科技创新等。
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各地政府也积极投入财政资金,支持当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活动,推动当地林业发展。
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增值税优惠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证明3、技术员与检验员证明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5、产地检疫证明6、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名录7、生产用房与仪器设备证明8、资金证明9、林木良种来源证明(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证明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4、技术员与检验员证明5、经营用房与仪器设备证明6、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7、资金证明8、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与提供材料要求说明(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专用)申请表。

可在许昌花卉协会网站(上下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须提供公司工商执照、机构代码证、自然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检验人员与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技术人员须提供与林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或专业资格证复印件,检验人员提供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复印件,属外聘的应附聘书复印件。

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须提供租地协议、林权证、土地证、专业合作社土地入股协议或合作育苗协议等之一的复印件。

5、生产地检疫证明。

须提供由所在地县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6、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目录;(应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28种主要林木范围内的植物种。

)7、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与照片。

须提供生产者名称、生产用房、仪器设备等照片,附生产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建房协议、房产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之一)与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8、资金证明。

须提供验资报告、负债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之一的复印件。

9、申请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须提供林木良种来源证明:包括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与林木良种引种协议。

林木种子检测竞赛复习题

林木种子检测竞赛复习题

林木种子检测竞赛复习题第一部分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一、名词解释:良种、良种基地、母树林、种子园、引种、乡土树种、外来树种、种子安全含水量、种子休眠、种子寿命、湿藏法、干藏法、种批、抽样、播种品质、千粒重、初次样品、净度、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含水量、种实调制、生理休眠、种子优良度、种子休眠、强迫休眠、送检样品、种子品质。

二、填空题⒈生产上常用的林木良种基地有、、。

⒉确定合理采种期的依据是、、。

⒊种子的调制包括、、、等工序。

⒋净种的方法有、、、。

⒌实践证明,大多数林木种子贮藏的最佳温度为。

⒍林木种子干燥的方法有和法。

⒎种实调制往往因果实种类不同,可采用不同的调制方法,比如球果类可采用、。

⒏贮藏中的种子仍进行着( ),其实质是一种( ),是一种复杂的生物化学变化。

⒐湿藏法可分为、、。

⒑在一般情况下,种子的是决定贮藏方法,影响贮藏效果的主导因素。

⒒延长种子寿命的关键是。

⒓影响种子寿命的内在因素有、、、、。

⒔影响种子寿命的外在因素有、、、。

⒕干藏法可分为、、。

⒖种子播种品质指标包括、、、、、、。

⒗种子送检样品一式三份,其用途是、、。

⒘种子休眠类型分为、。

⒙种子催芽方法有、、、、、等。

三、选择题⒈就结实性能而言,孤立木和林缘木与林木相比通常。

a. 产量和质量都低b. 产量和质量都高c. 产量高而质量低d. 产量低而质量高⒉下面所列树种中,为种子生理后熟的树种。

a. 杨树b. 樟树c. 银杏d. 杉木⒊种子贮藏时一般可以采取干藏和湿藏两种方法。

根据种子安全含水量的不同,下列树种的种子不能采取干藏法。

a. 刺槐b. 杉木c. 银杏d. 合欢⒋用靛蓝染色法测定种子生活力时,凡种胚染成者,表示种子有生活力,否则表示无生活力。

a. 白色b. 红色c. 兰色d. 未染色⒌母树条件影响种子产量与质量,其中上生产的种子产量高,质量好,是主要采种对象。

a. Ⅰ级木b. Ⅱ级木c. Ⅲ级木d. Ⅳ级木⒍下面所列树种中,为春、夏季种子成熟的树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档规范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档规范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一、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林木种子(穗条)生产任务、生产合同、生产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3、生产技术措施,包括采种林(采穗圃)的施肥、浇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穗条)采集与调制等各种抚育管理措施;4、采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种公告;5、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种子(穗条)产地检疫证明等;6、林木种子(穗条)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声像资料;7、有关的林木种子标准;8、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种源证明等;9、《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录A表A.1;或《穗条生产档案表》,见附录A表A.2。

二、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苗木生产任务、生产合同、生产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3、生产技术措施,包括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施肥、浇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4、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附录E表E.1)、产地检疫证明等;5、苗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声像资料;6、有关的苗木标准;7、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种源证明等;8、《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表B.1。

三、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林木种子检验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3、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4、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品质质量承诺书存根(见附录F表F.1)等;省厅公布的核桃定点采穗圃经营单位还应包括陕西省定点采穗圃销售凭证(见附录G表G.1)存根。

5、《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录C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附录C表C.2。

四、苗木经营档案苗木经营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附录E表E.1)、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3、苗木检疫证书或复印件;4、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 品质质量承诺书存根(见附录F 表F.1)等;5、《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表D.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林场发[2003]13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林场发[2003]13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正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3]13号2003年1月2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四)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年月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背景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据《林业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立的许可证,是国家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可以有效保障林木种子的质量和数量,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内容:二、核发条件1.生产设施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并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人员条件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拥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包括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并且人员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种子质量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核发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还需要提供生产设施、人员资质、种子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受理和审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条件是否符合当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

3.现场审核申请单位需接受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将进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设施、人员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会收到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申请单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然后领取许可证。

四、管理办法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过程管理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质量、数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存储和运输管理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林木种子存储和运输系统,确保林木种子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保持质量稳定。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安康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退耕还林(草)种苗生产供应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康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林木(包括桑、茶、干果)种子和苗木(以下简称林木种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三条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核颁发,即各县(区)中心苗圃、国营林场苗圃和生产规模在50亩及其以上的苗圃、采种采穗基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它生产单位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苗木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集中连片的苗圃地;(二)苗圃面积在10亩以上,配备有排灌设施;(三)苗圃经营者掌握育苗技术,熟悉有关苗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苗木生产能力;(四)无检疫对象。

第六条种子生产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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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发范围与机关第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应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第六条经营林木种子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生产主要林木其他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1.前言林木种子作为林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产和种质资源,对于保障和提高林业生产水平、促进国民经济、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林木种子品质和产能,制定本条例。

2. 管理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 生产管理3.1 种子选育1.选育目标:以种子产地为基础,结合环境条件、土壤肥力、灌溉条件、树龄等因素,选育具备良好生长发育、优良木材性质、高抗逆性能的良种母树。

2.科学统筹:对育种用基地进行布点,每个育种用基地不少于3个,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保育种用基地数量不少于20个。

3.选育品种:亲本选择时以全球适应性广、生长迅速、木材物理力学性能好和所属山系与群系为适宜指标。

3.2 种子收获1.采种时间:以种子成熟期为准,采收时间原则上为种子成熟后的开花期。

2.采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采种数量可以根据需求适时调整,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在林木自然生长条件下1%~3%的范围之间,每个采种林分必须做好标记。

3.种子品质检测:收获的种子需进行含水量、千粒重、出杆率、洁净度等质量指标检测,达到质量标准的种子方可销售。

3.3 种子处理1.种子清洁:清除杂质及纯度不足的种子。

2.种子离实:清除脱颖部分此外,根据不同性质可分为抽籽数控和体积控制两种。

3.种子贮藏:清理干燥的存菜上,适时调整储存温度、湿度,保证种子贮藏的存活率和发芽率。

3.4 种子销售1.种子包装:确保包装无破损、无松弛、无水蒸气渗入,保证种子保存性能。

2.种子标签:说明种子的品种、来源、含水率、纯度、出杆率等信息。

3.销售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和实际生产成本,科学制定销售价格,保证合理利润的同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4. 生产监管1.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书,及时缴纳税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2.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系统,记录种子采收、处理、包装、储存、销售等相关信息,并保持至少5年的档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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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林木种子的生产和经营
造林用种的种源 林木良种生产基地 采种与种子调制 种子储藏与品质检验 种子休眠和催芽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一节 造林用种的种源
种源的概念 母树林选择的具体要求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一节 造林用种的种源
母树林在我国实现林木良种化、基地化、 专业化过程和林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是 重要的良种基地(种子园、母树林、采穗 圃),是解决当前造林良种供应的最适用、 有效的方法。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2.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 使林木种子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良种化业务都陷入 了停顿状态。种子管理机构被撤消,基 地建设被停止,种子生产处于放任自流 阶段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3. 1979年以后 1979年林业部成立了种苗局, 恢复了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全国3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145个重点种子生 产地区(市)和480个种子生产县,都建立 了种苗管理机构。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 1979年林业部成立了种苗局,恢复了中国林木 种子公司。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145个重点种子生产地区(市)和480个种子生产 县,都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
• 1980年以来,全国共建设了740余处良种基地, 每年生产良种50余万kg,优良无性系穗(根)l.5 亿条。
地区。 ③造林地与种源气候条件的差异应最小。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母树林的选择
1. 气候条件
纬度 况好
使用造林地以北的种子,造林效果比相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冷 地 —— 暖 地 调 种 子 的 纬 度 不 宜 超 过 3 度 , 暖地——冷地调种子的纬度不应超过2度。
• 经度 用气候条件较差地区产的种子在气候条件较 好地 区造林的效果比相反的情况好
母树林——母树林又称种子林、采种母树林, 是在天然林或人工林中选择划定,加以去劣 间伐等培育措施,以采种为目的的林分。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 天然林: 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形成了不 同的种群和生态型,基因资源丰富,种群 间差异较大,在不同种群中可以选择出遗 传品质优良的林分群体,培育改造为母树 林;
第二节 林木良种生产基地
我国种子生产 母树林的经营 种子产量预测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的种子生产
主要内容: 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历史 林木种子生产的主要特点 我国林木种子生产概况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1. 50-60年代 主要靠发动群众,实行自己 采种、自己育苗、自己造林,并开始建 立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各省(自治区)相 继开展了种子资源调查,进行了种子生 产基地建设规划。
• 人工林: 对于生长稳定、适于当地条件、 表现优良的人工林分,也可以在适地适 树适种源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优良林 分,作为采种母树林。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种源的概念
种源——指一批种子的产地及其立地条件。
• 同一树种生长在温暖地区的林分其生 长速度快,结实早;
• 在寒冷地区生长的林分生长速度慢, 但寿命长。
数种子是由农民群众采集和加工。加以自然环 境复杂,林木野生性状很强,往往造成种子产 地与性状难以控制的局面。而林木种子的供应
又应该根据不同的种源地理变异规律,分地
区供应最适它的种源种子。这就产生了林木种
子生产场所的广泛性与林木种子供应地域性
的矛盾。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三)我国林木种子生产概况
• 林木种子应分地区供应最适应其种源的种子。 • 到目前,我国已在种源试验的基础上,制订出
• 多数树种结实存在着明显的大小年,种 子生产必须在摸清不同树种结实规律的 基础上,提前编制造林计划和种子生产 计划,重视种子丰年的贮备。
• 加强结实预测、预报,积极搞好病虫害 防治,及时组织种子的采收、加工,加 强调剂管理,才能保障造林用种。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林木种子生产的主要特点
3.林木种子生产的广泛性和供应的区域性 • 由于我国造林树种多,种子需要量大,绝大多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林木种子生产的主要特点
1.林木种子工作关系到造林的速度和质量 2.林木种子工作的超前性 • 飞播造林和直播造林的种子要提前一年
做好准备。 • 植苗造林由于有苗木培育阶段,要根据
苗木留圃时间的长短确定准备种子的时 间,—般要提前2—3年准备种子。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林木种子生产的主要特点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 温暖地区—寒冷地区:死亡率大, 树干易弯曲,生长不正常
• 寒冷地区—温暖地区:生长缓慢, 但结实情况较好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母树林的选择(调拨种子应该注意的问 题) 要考虑造林地与种子产地的气候条件和 土壤条件,及母树林的本身条件。
1. 气候条件 ①应在最适种源区或造林地附近。 ②选择在气候条件与用种地区相接近的中心
①母树林的林龄 以中、壮龄林为好。
②林分起源最好是实生林,其次是插条林,林分有优良木组 成,林分质量等级最好是I级林分,或选用Ⅱ级林分。
③林分郁闭度 大于0.6,疏伐后0.5-0.7
④林分组成 一般为纯林,林内可混生少量其他树种
⑤地形
平坦 缓坡 阳坡 半阳坡
另外:交通方便、有水源、集中连片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16个主要造林树种的种子调拨区,为定向调种 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还对10个树种选出44 个优良种源。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三)我国林木种子生产概况
• 我国目前主要造林树种有50余个,年造 林面积一般在224万ha以上,年采种量达 2000—2500万kg。其中,每年造林5万ha 以上的树种有杉木、马尾松、油松、落 叶松、樟子松、湿地松、杨树、刺槐、 柠条等9个树种。这些树种的种子可采资 源达1800万kg。
立地条件差---好 16° 立地条件好---差 10° AMERICA:水平距离<161KM 垂直距离<300M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母树林的选择 2. 土壤条件
土壤水分、土壤酸碱度:造林地与 种子产地相同或相近
立地条件差——好 生长效果好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母树林的选择
3. 林分本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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