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re-IPO项目下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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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2- 02- 17
- 102-
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二)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 国际上一般都对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 这就会造成信息 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 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 让它们为获取巨额的利润;也可能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此外,私募基金的组织 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 —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 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 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基金经理 除了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按业绩提成,这样就 可能鼓励基金经理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追求更多的个人 利益而使合伙人的资产承受更大的风险。
(三)通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指在投资期间社会物价上涨对 投资收益产生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封闭期一般 5 到 7 年,在封闭期内基金是不能够赎回的,如果在封闭期通 货膨胀比较严重,那么最终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收益可 能是负的,如果代表是名义收益率,代表投资期间的通货 膨胀率,那么实际的投资收益率,最终的实际收益率才是 投资者最关注的。 (四)法律风险 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 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 以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券商等名 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 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
募股权基金仍然没有相关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投资者在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时候,应该先了解其存在
的风险。
[关键词] Pre- IPO 项目;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B
Fra Baidu bibliotek
一、前言
“私募股权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 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 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 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它的本质在于“私募发行” 和“基金运作”。Pre- IPO 项目主要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所投 资的企业,并且该企业在未来 2- 3 年内能够上市。2008 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十 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也相继公布,这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 可以说是个历史的机遇,特别是在 2009 年 10 月份我国 创业板开通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一次飞跃式的 发展,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 2011 年中 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 LP 数量冲高至 4930 家,可 投资于 VC/PE 基金的资本总量达 7576.31 亿美元。在看 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向上发展的同时,其风险我们 亦不能忽略。
[摘 要] Pre- IPO 项目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所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双重道德风险、证券系统风险、投资策
略风险、投资风险等。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虽然自创业板开通以来已相对完善了私募股权基金退
出机制,但目前市场上 PE 公司纷繁众多,大多规模都不大,成立时间也比较短,对投资者来说面临的风险比较大。我国对私
二、一般风险分析
(一)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一般采用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 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在这期间资 金不准撤出, 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 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基金的封闭期一般为 5 年或 10 年,确定这一期限的根据是,经济周期一般为 4- 5 年,而基金的投资期一般要大于一个经济周期,以保 证基金经理有充足的时间来动作基金。由于私募基金不 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 有期满才能变现, 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
第 2012 年第 3 期 (总第 394 期)
[文章编号] 1009- 6043(2012)03- 0102- 03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基于 Pre- IPO 项目下的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
No.3,2012 Total No.394
刘东波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 200093)
刘东波:基于 Pre- IPO 项目下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
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很脆弱的,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 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在私募委托理财方面专项 法律及其税收、产权登记等配套法规还是个空白,对于私 募基金的市场准入、企业组织模式、税收负担、财产产权 登记等方面缺乏明确合理统一的法律规定。例如,客观存 在但有悖于税负公平合理的税收问题困扰着经营主体, 在私募委托理财活动中,合同设立与结算时财产过户需 要缴纳两次契税、投资者委托理财资本利得需要负担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营业税应税所得包含委 托理财经营规模导致经营主体缴纳营业税略高。我国目前 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本质上是资质合规性监管。我国现行 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行业为主线建立的,如《商 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且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 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不同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受到的监 管宽严程度也不同。如果由信托公司开展,则依据《信托 法》,资金信托还必须满足最多 200 份合约与最低 5 万元 投资额的限制:如果由证券公司开展,则依据《证券法》不受 投资额的制约;而商业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则由《商业银 行法》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分红保险由《保险法》规 范。在这种分业状态下,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不一致,行 业监管之间的协调不足,存在三大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 监管空白的问题。基本无法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行为的 发生。资质合规性监管游离于金融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之 外,不能获取充分的机会了解金融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以及 业务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资质合规性监管往往 是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事前发现并有效阻止错误行为或 者违法金融行为发生,更谈不上控制行业风险。一段时期 内,严格资质审批监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 用,但是这种宏观监管造成监管体制僵化,市场缺乏创新 能力,企业缺乏活力,投资者得到的金融服务“同质化”现 象严重,金融服务存在价高质次问题。这种低效率的“金融 稳定”是以牺牲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创新为代价。银行、证 券、保险行业彼此垄断,各自封闭,在各自领域内独享垄断 利润,企业低效率运营,没有动力去竞争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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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二)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 国际上一般都对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 这就会造成信息 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 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 让它们为获取巨额的利润;也可能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此外,私募基金的组织 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 —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 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 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基金经理 除了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按业绩提成,这样就 可能鼓励基金经理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追求更多的个人 利益而使合伙人的资产承受更大的风险。
(三)通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指在投资期间社会物价上涨对 投资收益产生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封闭期一般 5 到 7 年,在封闭期内基金是不能够赎回的,如果在封闭期通 货膨胀比较严重,那么最终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收益可 能是负的,如果代表是名义收益率,代表投资期间的通货 膨胀率,那么实际的投资收益率,最终的实际收益率才是 投资者最关注的。 (四)法律风险 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 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 以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券商等名 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 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
募股权基金仍然没有相关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投资者在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时候,应该先了解其存在
的风险。
[关键词] Pre- IPO 项目;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B
Fra Baidu bibliotek
一、前言
“私募股权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 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 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 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它的本质在于“私募发行” 和“基金运作”。Pre- IPO 项目主要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所投 资的企业,并且该企业在未来 2- 3 年内能够上市。2008 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十 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也相继公布,这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 可以说是个历史的机遇,特别是在 2009 年 10 月份我国 创业板开通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一次飞跃式的 发展,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 2011 年中 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 LP 数量冲高至 4930 家,可 投资于 VC/PE 基金的资本总量达 7576.31 亿美元。在看 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向上发展的同时,其风险我们 亦不能忽略。
[摘 要] Pre- IPO 项目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所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双重道德风险、证券系统风险、投资策
略风险、投资风险等。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虽然自创业板开通以来已相对完善了私募股权基金退
出机制,但目前市场上 PE 公司纷繁众多,大多规模都不大,成立时间也比较短,对投资者来说面临的风险比较大。我国对私
二、一般风险分析
(一)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一般采用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 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在这期间资 金不准撤出, 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 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基金的封闭期一般为 5 年或 10 年,确定这一期限的根据是,经济周期一般为 4- 5 年,而基金的投资期一般要大于一个经济周期,以保 证基金经理有充足的时间来动作基金。由于私募基金不 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 有期满才能变现, 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
第 2012 年第 3 期 (总第 394 期)
[文章编号] 1009- 6043(2012)03- 0102- 03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基于 Pre- IPO 项目下的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
No.3,2012 Total No.394
刘东波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 200093)
刘东波:基于 Pre- IPO 项目下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
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很脆弱的,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 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在私募委托理财方面专项 法律及其税收、产权登记等配套法规还是个空白,对于私 募基金的市场准入、企业组织模式、税收负担、财产产权 登记等方面缺乏明确合理统一的法律规定。例如,客观存 在但有悖于税负公平合理的税收问题困扰着经营主体, 在私募委托理财活动中,合同设立与结算时财产过户需 要缴纳两次契税、投资者委托理财资本利得需要负担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营业税应税所得包含委 托理财经营规模导致经营主体缴纳营业税略高。我国目前 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本质上是资质合规性监管。我国现行 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行业为主线建立的,如《商 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且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 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不同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受到的监 管宽严程度也不同。如果由信托公司开展,则依据《信托 法》,资金信托还必须满足最多 200 份合约与最低 5 万元 投资额的限制:如果由证券公司开展,则依据《证券法》不受 投资额的制约;而商业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则由《商业银 行法》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分红保险由《保险法》规 范。在这种分业状态下,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不一致,行 业监管之间的协调不足,存在三大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 监管空白的问题。基本无法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行为的 发生。资质合规性监管游离于金融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之 外,不能获取充分的机会了解金融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以及 业务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资质合规性监管往往 是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事前发现并有效阻止错误行为或 者违法金融行为发生,更谈不上控制行业风险。一段时期 内,严格资质审批监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 用,但是这种宏观监管造成监管体制僵化,市场缺乏创新 能力,企业缺乏活力,投资者得到的金融服务“同质化”现 象严重,金融服务存在价高质次问题。这种低效率的“金融 稳定”是以牺牲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创新为代价。银行、证 券、保险行业彼此垄断,各自封闭,在各自领域内独享垄断 利润,企业低效率运营,没有动力去竞争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