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法学专家座谈检察制度改革--漫谈司法体制改革之三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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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开江
作者机构: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检察官
页码: 18-19页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执法思想和观念,沿用的传统管理模式、工作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已远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的已成为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正是适应深化检察改革的重大举措.毫无疑问,在检察工作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资源优势,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和促进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是完善检察机关决策机制的需要.。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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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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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期法治研究主持人语:2018年3月,随着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通过,新型监察体制初步形成,涉及监察权的性质、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程序衔接,以及涉及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资格与效力等诸多问题,依然聚讼纷纭。
为此,本期特邀了四位长期关注国家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领域的专家就前述问题分别撰文予以探究,意图使监察权能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汪江连副教授的论文《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该文围绕着《宪法》第127条第1款,主要从规范主义的角度论证了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的规范意涵,与“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的有机统一,以及如何实现监察权的独立性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办理职务违法与犯罪案件的相互配合与制约等问题,对监察权的合宪合法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刘练军教授的论文《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刍议》,该文认为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应秉持“宜细不宜粗”立法原则,主要对其内设组织机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以及机构职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该国家机构提供正当化与合法性基础,组织法的立法要直面并妥善处理与纪委合署办公的问题,此文对监察机关组织化与规范化管理有借鉴意义。
王一超博士的论文《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程序衔接》,文章认为两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中监察调查实为刑事侦查,在立案调查、监察调查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方面,监察法、刑法与刑诉法应实现有效的程序节衔接,在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方面应依法保障监察对象的程序人权。
何邦武教授的论文《论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的证据资格》,文章聚焦监察机关针对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所形成的陈述笔录之证据资格和效力问题。
该文指出,鉴于被调查人陈述笔录不符合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其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传闻证据,遵守传闻证据的法定规则,同时在认定其证明力时应摒除独断论和真实论的主客二分认知思维,以保障监察对象的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dd64d3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de.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8ed894619e8b8f67d1cb91d.png)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院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633e07e4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63.png)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作者:徐细州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3期摘要:为优化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实现检察人员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目标,检察官员额应当实施动态调整。
但员额制尚属试点阶段,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作出的制度设计难免存在零散性、碎片化的问题,员额检察官考评机制、退出程序、救济程序仍有不完整、不合理的地方。
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系统完善退出程序以及健全合理的救济制度。
同时,要解决退出员额检察官或未入额检察官的职业发展、保障岗位的福利待遇等,从而使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制度成为有效运转的系统整体。
关键词:检察官员额制动态调整目前,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已经全面推行,并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这一制度对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落实司法责任以及强化职业保障起到重要作用,极大提高了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增强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伴随这一制度的实施,必然面临检察官的增补和退出,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对保持检察官队伍活力、优化素质能力至关重要。
一、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的现状(一)员额检察官的增补对于检察官的增补,目前主要通过从本级未入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中遴选。
在进行考试、考核、考察,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资格审查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
从2017年、2018年度遴选检察官来看,主要对象仍是首次未入额、之前具有检察官身份人员和检察官助理。
没有实行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检察官中遴选,也没有从法学专家、学者或律师等人员中遴选。
(二)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根据《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检察官退出的路径可分为四种:1.自动退出。
主要包括五种情形:(1)丧失我国国籍的;(2)因工作需要调出本检察院或调离办案岗位的;(3)非经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4)退休、辞职、开除以及死亡的;(5)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职的。
“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与启示
![“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与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3e09c0dd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13.png)
“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与启示作者:阮建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1期摘要:以规范人的社会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与以追求人的真善美为目标的文学,两者紧密相连、相互影响。
文学视域中的“法庭之友”制度,深刻揭示法律不是“本本中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
“法庭之友”制度进入到司法环节并适用于个案诉讼程序,对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民主具有重要价值。
“法庭之友”制度在价值取向、制度模式、诉讼地位上与中国专家法律意见制度具有共同性,但两者在参与主体、论证内容、提请程序上存在差异性。
可通过借鉴“法庭之友”制度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建构规范中国专家法律意见制度。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法庭之友”制度专家法律意见制度司法民主公正司法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其任务在于规范人的社会活动,以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
文学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以语言文字方式塑造形象,承载着人们对真诚善良、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法律与文学契合的基础在于,两者本质上都是人学,都是认识、体现并尊重人性,都关注人本身及与人相关问题的价值取向。
对于法律中的文学,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指出“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法律的技术和意象。
”[1]对于文学中的法律,怀特教授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良好的伦理描述”[2],将文学名著作为法律精神、价值理念和目标取向的传播媒介,有助于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的基本问题。
文学名著《威尼斯商人》展现了法律与文学的“碰撞”。
鲍西娅化身“正义法官”,其身份定位与现代西方司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颇为相似。
“法庭之友”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做出公正裁决,邀请或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就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或法律适用意见。
[3]这一制度有助于避免司法者视野局限造成的不公平,确保案件实现实质上的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92d3e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c5.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工作也是一门科学_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志建聊天
![检察工作也是一门科学_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志建聊天](https://img.taocdn.com/s3/m/bc6c9b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5.png)
检察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志建聊天文·李华鹏本刊记者作为中国律师界主流媒体的每位采编人员,与律师来往久了,不仅对法律、法规会从表面的关注上升到理性的思考,而且对公、检、法机关也会从有意或无意的道听途说变成刻意地深入了解与采访。
记者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志建的访谈,正是出于此种情怀。
早在今年! 月"# 日中国由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主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下称东城检察院)协办的“保释制度研讨会”召开之前,记者对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的一些有益探索就已有所耳闻,但对消息的可信度有个问号。
“保释制度研讨会”上,记者想就“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启发及我国取保候审难的根源和出路”请教与会的东城检察院检察官,据说东城检察院在取保候审方面有着先进的尝试。
今天,在我社总编的安排下,记者见到了东城检察院的赵志建检察长。
两个多小时里,赵志建检察长与记者始终围绕着“培养一支通理论、精实务、善研究的检察队伍”进行聊天似的访谈。
记者:赵检察长,很高兴与您相识!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今天过来,一是拜访您,二是认识东城检察院这个邻居。
赵志建:你说的没错,我们也算老邻居了,我们“东检”在东四十二条$% 号,你们杂志社位于东四十条"$ 号。
东城检察院跟全国律师协会有过几次研讨合作,《中国律师》也曾关注过我们的活动,所以说《中国律师》与我们也算是老交情了。
记者:请您对东城检察院有个简单的介绍这也是读者愿意了解的。
赵志建: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年(月。
&#(%年恢复重建起,逐步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检察事业蓬勃发展,检察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院已有干警近&$)余名,院党组由副检察长王立、叶文胜、金超杰、温长军和政治处主任张铁军组成。
东城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惩治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通过自行侦查活动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为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惩治腐败犯罪活动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ece2e27090c69ec3d5bb75d1.png)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大安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入额标准与程序研究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入额标准与程序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8db36e916fc700aba68fcc8.png)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入额标准与程序研究孙涵【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了建设更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并在全国7 个省市开展了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
其中,作为司法人员精英化的具体实现手段的员额制改革,是一个触动多方利益的难题,也是各级检察机关需认真探索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官;人员分类;入额标准一、检察官员额制产生背景探析1、检察人员分类的现状及其弊端1.1 检察机关人员岗位职责模糊。
检察机关实行行政与检察人员一同管理,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在很多基层检察院中,检察序列内与序列外如书记员、法警的岗位职责模糊、重复。
比如,助理检察员由于初任时法律实践经验不足,应承担协助工作辅助检察官办案,但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书记员数量较少,笔者所在的直辖市基层检察院中,业务部门的书记员与检察官之比为1:5.5,无法做到每名检察官都能配备到书记员,因此实践中助理检察员多行使的是检察员的职能。
另外,还存在检察序列外的法警兼职检察官的现象,检察权的行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1.2 检察人员之间职权分配不合理。
法律中虽然规定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但在实践中是由检察长行使检察权,分管的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行使分管工作方面的检察权,业务科室的领导受检察长委托行使检察审核权,而实际办案的检察官行使的主要是检察建议权和执行权。
领导成了检察权的行使者,实际办案的人员反而成了检察辅助人员,不利于检察权的行使。
1.3 检察机关分别晋升的模式不利于人员分类管理。
由于检察机关未脱离行政机关的属性,人员晋升时以行政职务晋升为主,法律职务晋升为辅,工资待遇主要与行政职级挂钩,法律职务尤其是检察官等级仅仅与检察官津贴有关,但只占很小的部分,这种双渠道晋升的模式使得检察官叫法混杂,不能统一的有效管理。
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及建议
![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80bbd91c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6.png)
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及建议作者:刘浩李亚平郑璇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1期摘要:法治要素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以法治的确定性促经济之“稳”。
行政检察在涉企案件的处理中,具有更亲和地向社会传导营商环境政策走向的优势和责任,与各类市场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大数据赋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内外联动不顺畅、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
建议在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上对接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深化大数据应用,全方位搭建安商惠企服务平台,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刑反向衔接数据监督模型类案监督营商环境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市场作用发挥需要依赖于营商环境的优化,而营商环境也需要法治提供坚实的保障。
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中的重要组成部门,聚焦依法保障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能动监督、精准监督、系统监督理念,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成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市场环境。
一、梳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实践(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意,连续推出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表1),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填补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空白,在我国及世界上都有重要影响,是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探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1]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将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市场化、国际化并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检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善于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
![善于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c5bfd2eba1aa8114431d9b4.png)
善于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同志们!在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开幕之际,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本届论坛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和与会的高级检察官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同志们,去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定“三项重点工作”为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今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具体措施,不断拓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与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随即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此,本届论坛确立了“法律监督与三项重点工作”的研讨主题,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旨在通过著名学者与高级检察官的交流,探讨如何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倡导和促进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会议将采取主旨发言与互动交流的形式,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三项重点工作”进行研讨和交流,刚才,国家检察官学院石少侠院长介绍了论坛以往情况和取得的成绩,我希望本届论坛能够在学术品质、学术成果、理论与实践结合、专家学者与检察官深度交流方面,上一个新的台阶。
借此机会我谈三点意见:一是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大责任。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为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所作出的基本判断。
今后一个时期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又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将面对诸多的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我们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https://img.taocdn.com/s3/m/1b072ef22b160b4e777fcf1d.png)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研讨发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研讨发言](https://img.taocdn.com/s3/m/0468c830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e4.png)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研讨发言尊敬的主持人,亲爱的各位专家、教授、学者和同仁们: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一同探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一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体制改革成为了当前中国政府系统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权威和人民利益,加强党和国家监察体制的建设,该法律于201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是我国监察官制度改革的基础性法律,旨在明确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规范其行为,确保其依法履职。
该法律共计9章92条,涵盖了监察官选任、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监察官的任免和免职、监察官的培养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的是,该法律对监察官的选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监察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政治条件、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监察官的政治忠诚和专业能力,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其次,该法律对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监察官依法行使监察权力,包括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侦查职务犯罪等。
监察官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如受理举报、开展监察工作,以及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这些规定确保了监察官的权力合法行使,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工作和行政监察的展开。
此外,该法律对监察官的任免和免职也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监察官的任免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监察院负责行使。
这一规定确保了监察官的任职程序的公开与透明,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进行腐败行为。
最后,该法律还规定了监察官的培养和管理。
监察官的培养要求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过关,确保了监察官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
同时,法律明确了监察官的任期制度和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察官队伍的内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检察制度研究
![美国检察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c1d57b0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b.png)
美国检察制度研究导言检察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美国司法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美国检察制度的研究成为许多法学专家和学者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组织架构及其与司法系统的关系,并分析其运作中的优势和挑战。
一、美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1. 一致性原则美国检察制度强调一致性原则,即公正和平等对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被告人有权享受公正的审判,包括有合理的时间准备辩护、面对自己的证人、免受任意拘禁和残忍对待等。
2. 独立性原则美国检察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行政和立法部门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根据美国法律,检察官被授权自主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对哪些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二、美国检察制度的组织架构1. 联邦检察机构美国联邦检察机构负责处理大规模的跨州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
其主要执法实体为联邦调查局(FBI)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联邦检察机构的职责范围广泛,包括重大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
2. 州级检察机构美国各州设立了自己的检察机构,由州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和领导。
州级检察机构负责处理大部分犯罪案件,包括谋杀、盗窃、性侵等。
每个州的机构设置有所不同,一般由州检察长、地区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组成,承担起诉和起诉后审判的职责。
三、美国检察制度与司法系统的关系美国检察制度与司法系统紧密相连,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检察官在司法系统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负责起诉犯罪嫌疑人、领导调查、寻找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发起指控。
他们与法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共同努力,确保每一个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四、美国检察制度的优势1. 独立性高美国检察制度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这意味着检察官能够独立决定是否起诉,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2. 职能全面美国检察制度在犯罪行为的起诉、调查和审判等环节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能全面,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 新挑战、新举措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 新挑战、新举措](https://img.taocdn.com/s3/m/08714079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2c.png)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新挑战、新举措作者:栾明璐张俊涛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5期摘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面临诸多新挑战。
为了应对改革,检察机关应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通过依法加大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力度、提高公诉质量等举措完善检察权的行使。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这段论述看,以审判为中心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活动、起诉活動都围绕审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科学、合法的裁判。
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一)直接言词原则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如其提出异议,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言词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没有经过诉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方提供的书面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弱,证明力不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采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而不会采纳控方的言词证据,检察机关败诉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二)法庭当庭排除非法证据庭审实质化后,如果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当庭排除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那么,控方证据链条可能就会断裂,检察机关就会处于不利的境地。
在缺乏统一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证据可能会被法庭当庭排除。
(三)瑕疵证据、程序瑕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控辩双方的对抗加强。
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如果存在瑕疵,极易被辩护律师当庭提出。
关于司法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司法改革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6e4435269dc5022abea0005.png)
关于司法改革的调研报告司法改革是十二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内不合理的成分,进而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非常重要。
对照上级的要求,丰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一、在检察机关内部,哪些领域、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出现问题以丰县检察院为例,该院共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监科、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等16各科室,另外还有3个驻镇检察室。
这些内设机构共同构成了丰县检察院这个组织,推动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这些内设机构中:权力过于集中的岗位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四个科室。
这些科室具有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力,用之不当增会给当事人造成重要的损失,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要的威胁。
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两个科室承担者自侦案件的查办,享有侦查权,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可能会侵犯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高危岗位。
侦查监督科承担者对嫌疑人的批捕职能,稍有疏忽则有可能错捕、滥捕,严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会造成国家赔偿,造成不良的影响。
公诉科承担着审查起诉职能,享有不起诉权,若审查起诉不当则会严重损害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如何合理配置检察权,加强监督制约(一)合并现有主要部门,合理划分综合部门一是成立职务犯罪监查局。
将现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申四个部门整合成统一的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机构。
受理公民控告(举报),是反腐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是反腐执法的直接体现,预防则是通过反腐执法的适度延伸,铲除诱发犯罪的病灶,实现反腐败执法功能、效果的最大化。
“四位一体”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
二是成立公诉局。
将现行侦查监督、公诉两个机构整合为一个具有追诉性质的法律监督职能机构,行使目前由公诉、侦查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的部分职能。
员额法官检察官交流政策
![员额法官检察官交流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621d6538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e.png)
员额法官检察官交流政策员额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最重要的两个职业,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员额法官主要负责审判案件,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则负责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正。
两者在司法实践中互为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司法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角度出发,探讨员额法官和检察官交流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的重要性1. 促进法律实践的互通有无员额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需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
但是,由于两者职能不同、工作重心不同,可能会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和沟通上的困难。
如果能够制定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就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互通有无,增进理解,提高协同工作效率。
2. 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员额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如果两者之间的沟通不畅,可能会导致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的下降。
如果能够制定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就能够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推进司法改革和发展员额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最重要的两个职业,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和发展的成败。
如果能够制定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就能够推进司法改革和发展,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权威性。
二、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的必要性1. 使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更加明确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不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很多交叉的地方。
如果能够制定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就能够使两者的职责更加明确,避免职责上的重叠和模糊。
2. 提高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员额法官和检察官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如果能够制定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流政策,就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司法机关的整体水平。
3. 增强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团队意识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需要团队配合,需要相互协作。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重要意义助推“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重要意义助推“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https://img.taocdn.com/s3/m/d507c3aa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1d.png)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重要意义助推“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作者:王国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5期2024年4月8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授课时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1]。
结合应勇检察长授课内容,浅谈以下几点学习体会,以期引发思考,为更好把握“三个善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一、深刻认识“三个善于”的重要意义与实践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
“三个善于”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强调,是检察工作的方向与指引。
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既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作为新疆基层检察机关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更加注重将检察工作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加注重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心、符合民意;更加注重推动法治建设,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會和谐稳定。
二、依法能动履职,助推“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将“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离不开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建设及各项工作措施的完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依法能动履职,着力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为更好把握“三个善于”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注重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巴州检察机关落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能力作风建设年”要求,注重加强人员的素能培训,充分利用河北省检察机关对巴州检察机关的援助以及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对口援助的契机,互派人员学习交流。
邀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专家进行远程视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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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戴玉忠
一、近年来高检院推行改革举措的经过:
为了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去年4 月韩杼滨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了检察改革工作座谈会,最高检察院决定正式向全国检察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推行的六项改革措施:
1.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高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目的是使检察制度更完备起来,特别是检察官责任感的增强是很大的举措。但是各地方的施行情况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2.检察与当事人对簿公堂时,经常感到检察官的素质有待提高。
我认为人的素质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政治思想素质、法律基础知识素质、道德和能力方面、形象方面等等。
检察官与法学专家座谈检察制度改革--漫谈司法体制改革之三
作者:戴玉忠/陈卫东/王敏远/龙翼飞/韩玉胜/陈国庆/陈瑞华/陈兴良/周振想
主持人:
戴玉忠(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朱克辛(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总编)
主持人的话: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是当前的热门话题。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并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共同举办这个研讨会,请与会专家、学者就我国司法体制特别是检察制度改革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三、改革的思路:
1.建立以公诉为龙头的检察职权体系。
2.建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
3.建立以公诉机关为主导的审前程序体制。实现侦检一体化,检察机关指挥警方收集证据,自己向法庭提起公诉。实行捕诉合一,使侦查机关受制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就受到检察机关的指导。
4.加强法官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这方面权益的,包括逮捕、拘留、查封、扣押,要实行司法令状,把批准权交给法官。
5.改革法学教育制度。现在的法学教育制度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司法官员的需要,教材、教学方法和知识都不适应,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很大。学校应当培养如何树立公正的法律理念,掌握实用的法律知识,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6.改革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每年我国有很多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但他们分不到法院和检察院来,分配制度、司法官管理制度有很大问题。
这些权力中有一些是具体办案的权力,有一些是监督权,这些权力融合起来,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矛盾。因为监督权和公诉权、侦查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公诉权是诉讼中的权力,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是一种求情权和专属权,有一定平等性。又是监督者,又是办案人,谁来监督监督者?
法律监督具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单向性和不平等性,另一个是可操作性,局外人来监督,局内人怎么监督。
二、准确。审查程序中,调卷应具有强制性,否则怎么行使检察权。要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素质,传统上,总认为检察机关的活动更多的是放在刑事审判知识的了解和刑事法规方面的精通。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民商法的知识应当强化。对案件决定抗诉前,应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增加抗诉的成功性。
三、到位。启动再审程序的合法化,对再审程序进行监督的公开化。既然认为有可能在程序中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就要求公开,抗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对再审结果不公正继续进行监督的连续化。
1.检务公开。
2.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3.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
4.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5.机构改革正在运作中。
6.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
上述六项改革措施在全国检察系统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今年二月,高检院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察改革。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我们国家有存在的价值,从理念上我们继承的是列宁的监督思想。我认为监督的重心应当转移。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是:对侦查的监督应当加强,以刑事案件为例,在侦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比在审判中要严重得多。我建议,监督的重心应当向侦查方向转移,对法院的监督应当重点放在程序问题上,对判决结果尤其是两可的结果,监督应当放弱,案件定什么罪、判多少刑都进行监督不符合现代法制发展的方向。监督的重心应当转移,对侦查加强监督,对审判监督转移到程序上。
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程序监督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王敏远
中国历史上流传下来的观念就是凡事要有监督。我们是建立保障运行机制合法的监督,尤其表现在三家的分工负责,司法应该有一个重心和终局性,司法体制的不顺利,过多的监督使得司法的终局性受到影响。
检察院的监督应当逐渐发生转移,我们如果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话,我们现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理念与公约的某些条文是不相吻合的,比如免遭双重危险理论。审判监督机制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有矛盾的。
我重点谈提高司法官员的素质问题。目前司法不公、违法办案、效率低下、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同司法官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以检察官为例,检察官有162000人,法律本科毕业的占12.9%,研究生占0.62%,某些检察人员违法办案、超越管辖权办案、刑讯逼供等与整体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所以,提高司法官员素质是保证司法权正常运作、保证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有以下建议:
4.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改革检察机关的用人机制。
5.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制约、监督工作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控辩式的特点,但是公、检、法三家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全适应。
四、司法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
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应当注意坚持几项原则:一是要坚持解放思想的原则,大胆探索和建设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二是坚持宪法原则,坚持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三是坚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情出发,并积极研究、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作法和经验;五是坚持全局观念,全面研究我国的诉讼结构和各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通盘考虑司法权的配置;六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利于依法惩治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人权,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
5.改革检察机关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
6.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三、当前检察改革遇到的主要问题:
1.宪法和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是在具体行使职权方面和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法律还是不完备。
3.对证人的保护问题。包括证人证言必须要真实,证人违背作证义务的强制,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完善法律的规定。对整个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好处。
建立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陈国庆
司法制度是国家统一的制度,必须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特别是领导体制、公检法诉讼关系、经费保障等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
最近,高检院又提出了当前深化改革的五个方面:
1.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诉讼监督。
2.研究、论证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3.修改和完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等级制度。
4.研究探讨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
5.研究探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改革。
二、在三年内实现六项改革目标:
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审前程序体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是司法改革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国外的情况不同,以美国为例,司法权属于法院,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隶属于司法部。我国法律没有界定检察机关的性质,传统意义司法部门包括三家,现在也有的教材将公安部门划分出去。
1.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现在的情况是律师考律师的、法官考法官的、检察官考检察官的。而且法官和检察官还是内部的考试。应该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由统一考试严格选拔。
2.提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学历条件。建议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才能担任检察官、法官,其他专业的应通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我国目前担当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太低了,世界各国的规定都是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也许对我国目前状况很难做到,但在法律上一定要确定原则。对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条件,但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批准。
2.领导体制问题。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管理、经费保障和业务决策等都需要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完善。理顺、完善、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对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是有必要的。
3.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成为制约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因素。
对侦查监督的加强,现行的法律的支持是有限的,急需加强完善,补充更多的规定。刑诉法目前对侦查过程的监督只有几条规定。
充分发挥抗诉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翼飞
我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里面的特殊功能。
司法公正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反映在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中是否公正执法,老百姓反映最多的问题集中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民诉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的职权, 这点十分重要,贯穿着宪法的原则。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犹如对民事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安全网,是司法公正的调节器。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就是担当了开启安全网和调节器的职责。
应当意识到,我们强调司法公正,并不是强调哪一个机关做了是哪一个机关的公正,中国的司法是统一的,司法的公正体现在审判结果和社会效果的公正性,抗诉并不是挑骨头,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要求。
检察官的素质包括形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