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再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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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再深化

内容摘要:主诉制是试图弥补检察活动与检察制度中的诸多缺陷和不足而展开的一项改革活动。主诉制度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与弊病。通过分离公诉业务活动与公诉管理活动并调整主诉官和科长与检察长的关系,明确赋予主诉官更大的独立办案权进而增强检察活动司法独立地位、减少行政属性。对主诉官的选任、任职保障、有关的配套制度的设置上应体现公平。主诉制的深化改革还应增强公诉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司法审查属性,并要实现公诉组织制度与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间的相协调和平衡。

关键词:主诉检察官;主诉制;客观义务;司法审查;公诉组织制度;司法规律

主诉检察官制的改革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其功能与优势已日渐显现,但主诉制改革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诉制进一步的改革中应当更多以司法规律为指导并尽减少主诉官的行政属性,应当进一步体现并实现公平和效率,改革应当增强主诉官的客观义务和司法审查属性,应当配合检察组织制度的改革实现主诉官办案组织形式与法院审判组织的平衡与统一。本文围绕我国主诉制改革的基本内

涵、背景、所取成效、存在不足,以及从增强检察官活动的司法规律,减少行政属性保护公平,提高活动效率,增强公诉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司法审查属性,在组织形式上实现与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平衡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有效推动主诉制进一步的深化改革。

一、我国主诉制改革概况

我国主诉制的基本内涵

主诉制是具有特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在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规定依法独立办理相应检察业务、进行相关检察活动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制度。主诉制包含了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制度、办案制度、责任制度以及管理制度。其中选任制度是主诉制得以开展的前提性制度,包括主诉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选拨的主体、程序、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办案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主诉制的核心制度,分别包含了主诉官的权力分配、工作方式、与有关部门、人员的关系和主诉官的职责、责任分配等内容。管理制度是主诉制得以良好运行的保障性制度,包括主诉官的日常考核、管理、待遇保障等内容。通过建立并强化主诉制,达到逐步使更大能力强、素质高的检察官个人人尽其能、人尽其用,使其具备更加独立办案的能力和环境,充分发挥检察官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减少检察活动过于

集中、僵化、“上行下效”等行政化的管理而更多的依照诉讼活动规律与司法规律办事,改变“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导致程序繁琐、效率底下,人人负责、而实际谁都不负责的不良现状,从而提高公诉活动效率与办案质量、落实责任的目的。通过主诉制的改革在整体上要在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建立起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责任制。

我国建立主诉制的背景

主诉制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最高人民检察院于XX 年年初制定的《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至此主诉制得以在全国各级检察系统内确,标志着我国主诉制的正式建立。有关主诉制产生的背景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而确切的认识,归结起来有责任说、效率说、断奶说、权力说、独立说、素质说、专业说、序幕说、讽刺说、弥补说等。[1]笔者认为,以上每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都是针对以往检察官权限分配、工作机制、责任分担、任命考核、任职保障等检察制度存在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妨碍了检察活动合理有限开展并有碍检察事业发展进步的事实而形成的认识。对于这些学说,笔者认为很难对其进行取舍,而且也无取舍的必要,学说的名称更多的只是对主诉制形式上的

表达。主诉制的实质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检察活动的诸多弊病与检察制度诸多缺陷,试图解决这些弊病、弥补缺陷而在检察系统展开的一项改革活动,掌握主诉制的实质问题才更具现实价值。这些弊病与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诉检察官的选拔机制与流动机制不够健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不够完备;

2.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在管理方式上的“泛行政化”,有违公诉活动的司法规律,不利于公诉活动的客观、公正;

3.公诉部门常处于人少事多、高负荷运行状态,公诉活动效率低下;

4.责任不明晰,办案责任无法得以有效落实;

5.公诉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不足,素质不能适应公诉实践活动的需要;

6. 对公诉检察官任职保障不足,日常管理缺乏科学性与有效性。

以上六点均是公诉实践活动中存在的弊病与缺陷,第一点关涉到公诉检察官的选任,第二、三点关涉其办案,第四点关涉其责任,第五、六点关涉其管理,而其中办案环节与责任落实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最突出的问题所在,正是基于这

些弊病与缺陷,才直接激发了主诉制的出台,正是针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而形成了包含主诉官的选任制度、办案制度、责任制度与管理制度为一体的主诉制。

主诉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主诉制的改革在检察机关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在诸多方面都已取得可喜成绩。

1.公诉活动的工作效率与办案质量得以较大幅度的提高。一大批业务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协调组织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检察官被选拔、任命为主诉官,公诉活动的审批程序缩减和简化等行政管理方式的弱化、主诉官的独立性得以增强,检察官职权、责任的明确,具体的奖惩制度的出台,让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与责任心得以提高,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公诉活动的效率与质量。

2.分工明确、职责日渐清晰,办案责任制得以更好的贯彻和落实。主诉制明确了哪些诉讼活动和诉讼业务检察官个人有权自主独立的开展,哪些需要经过相关人员或部门的审查批准,明确了主诉官的职责和活动范围,确立了相关部门人员、之间在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上的关系,有效的减少了因权力的集体化与虚化导致的“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现象,这些都使办案责任制度在公诉业务活动中得以更好的贯彻与落实。

3.主诉制促使检察官以更积极有为的态度和方式面对自己和工作,利于司法的客观公正。主诉制使凡事领导决定、检察官受命办事成为“办事员”的局面得以改观,赋予了主诉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依照事实和法律形成内心的确信对案件独自作出处理。主诉官自己肩上的担子较以往变重了,主诉官的责任增强了,但同时也能让主诉官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和自己的工作重要性,这使得主诉官更能感受到公诉工作所能彰显的个人价值与职务的荣耀感,客观公正义务要求下使检察官更具有一种超然性与神圣感。因而主诉制能让检察官更加激励、要求自己,更加积极有为的工作,从而有助检察官增强责任感与职业自豪感。

4.主诉制提升了检察官素质,增强了公诉部门的整体实力。主诉检察官制度中的选任机制,改变了旧的公诉队伍管理机制,建立了一种择优选任、竞争上岗的新的用人机制,把一大批能力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吸纳进了公诉队伍,有效实现了人尽其能、人尽其用。改革实践的情况也表明,通过严格选任主诉检察官,优化了队伍结构,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人队伍。

5.主诉制树立了按检察工作规律管理检察业务的典范。主诉制开始打破既往且一贯的按行政方式管理业务活动的传统树立按规律办案的典范。主诉检察官制度遵循了起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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