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00f3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4.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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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1)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1)](https://img.taocdn.com/s3/m/3ceffe34a58da0116d1749ab.png)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根本标准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根本标准。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方法。
〔四〕别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效劳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效劳机构与企业别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9cdb691eb91a37f1115ce1.png)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https://img.taocdn.com/s3/m/39a3895a312b3169a451a47e.png)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b44b0190c69ec3d5bb750b.png)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颁布时间:2000-9-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件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本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733d230722192e4536f66c.png)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414f7d31b765ce05081451.png)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fe3e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e3.png)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正文:----------------------------------------------------------------------------------------------------------------------------------------------------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我区实施房改五年多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基本成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大开管发[1995]39号)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在合理配置住房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同层次、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近期目标是,用3--4年时间,完成准工资形式分配住房的任务,使企业与职工住房事务相分离,基本实现住房社会化。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分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租售并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四)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完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助基金一次性资助相结合的住房分配制度转化成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制度,进而为工资形式的住房分配制度做好基础工作;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个人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099a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3f.png)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
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c515dc5022aaea998f0f70.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2002]45 号)和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措施。
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特困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确有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又十分突出,因此,要采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以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二、市区内特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特困企业是指简单维持生产、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工资,或处于停产、半停产、不能生产状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自有土地是指特困企业于2002年12月底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生活用地。
三、特困企业申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填写《特困企业认定表》,提供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和企业住房状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市房改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改办为其办理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
特困企业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特困企业认定表、市政府同意建房批示意见、集资建房名单、集资建房全额资金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于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义
![关于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16f7e60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71.png)
关于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的推进,已逐渐形成商品房为主导、保障性住房为辅助的住房供应体系。
房产在居民家庭财富中占有很大比重,中低收入阶层居民如果长期无房,就有可能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保障性住房在稳定居民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此外,国有企业也肩负着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任,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既可以让职工安心工作,又可以降低职工生存成本,增加幸福感,提高企业凝聚力。
本文从我国发展企业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背景、企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措施、我国政府部门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路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论证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发展企业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背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城镇采取了福利化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住房需求,各单位对住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职工只象征性缴纳很少的租金以支付房屋维修和管理的费用。
l978年到1991年,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提高租金、销售公房是各地普遍采用的主要改革方式。
从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住房制度市场化成分还比较弱,保障性更强。
1991年至1997年,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与此同时,政府也正式提出了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一文件的出台,代表着住房实物分配时代的终结。
2000年,建设部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进行福利分房[1]。
二、我国政府部门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方式城镇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来,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由于住房市场化过度,广大中低收入层城镇居民已买不起房。
2007年开始,我国采取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的问题,具体如下:1.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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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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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政策出台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危改、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同意住房困难职工出售非成套公房使用权……昨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总工会、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提出八项政策措施,为解决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拓宽了渠道。
政策1国企职工可申请廉租房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市国土房管局房改方案处处长程建华介绍说,2001年8月21日市政府批准实施《北京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考虑目前收入监管系统不健全,对居民的收入审核有相当难度,起步阶段将廉租对象限定在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
按廉租办法规定,解决困难的方式,包括货币配租、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这个文件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廉租家庭明确提出,以便落实住房解困。
政策2支持国企自行组织危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政策解读:程建华介绍说,这项规定是一个突破。
同意企业作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主体,而且单栋或多栋危旧房也可以组织改造。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而且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另外,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应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政策3企业可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或者组织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政策解读: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原则上已不再允许单位自建职工住房。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练习题(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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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
A.中介管理B.市场服务C.管理服务D.中介服务【答案】 D2、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A.由国家无偿收回B.自动续期C.应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D.应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答案】 B3、下列房地产融资方式中,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的是()。
A.住房抵押贷款B.商品房开发贷款C.住房公积金贷款D.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答案】 D4、印花税的税率采用()两种。
A.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B.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C.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D.特殊税率和一般税率【答案】 B5、某城市处于平原地区,城中有两条河流汇集,并有两条铁路在此交汇。
该市下辖四县两区,地下煤炭资源储藏丰富,形成了煤炭开发、煤化工、电力生产、交通运输等主导产业。
2011 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市投资建设一个占地面积5600m2、总建筑面积17000m2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由3幢建筑组成,均为现浇框架结构,每幢建筑的进深为14m,基底面积均为860m2,共8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720m2,二层以上建筑面积相等。
建设期间,乙银行给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9000万元,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作为放款条件。
2011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收入1.70 亿元,其中,销售收入净额1.58 亿元,营业成本0.85亿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为0.17 亿元、0.13 亿元和0.04 亿元,所得税税率为25%。
A.低层建筑B.多层建筑C.中高层建筑D.高层建筑【答案】 C6、某企业自用的地下商业用房,应税房屋原值为 200 万元,则应纳房产税最低税额为()万元。
A.1.44B.1.68C.1.92D.2.16【答案】 B7、下列取得房屋的行为中,属于应缴纳契税的是( )。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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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国企解决职工住房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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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国企职工住房解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做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各区县、总公司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根据十六大精神、中央9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三、对于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对于没有自用土地的企业,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可以参加住宅合作社,采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ac98c14028915f804dc29c.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
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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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8•【字号】鲁政办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2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家关于房改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教育系统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科教兴国”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
教育的首要问题是教师。
抓好教师住房建设,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几年来,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师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由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历史欠帐较多,目前我省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实现省政府确定的2000年教职工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
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完成教职工住房建设“九五”规划省政府确定,到2000年我省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要确保9.6平方米,争取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
为实现这个目标,1998年至2000年全省还需建成教职工住房300万平方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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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
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
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
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五)住房建设、管理社会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有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十六)加强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完善配套设施。
合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为公房出售后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十七)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监督。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
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在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十)已实施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在原方案基础上,不断完善政
策,加快住房社会化进程。
(二十一)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住房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十二)各地人民政府和石油、铁路系统,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