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教师是⾟勤的园丁,应当得到社会的尊敬和爱戴。

教师和普通⼈⼀样,也⾯临着房价⾼的问题,对于事业单位的⼯作⼈员,国家有专门的住房补贴政策。

那么,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按照教师的⼯资和⼯龄来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北京市委北京市⼈民**关于印发<北京市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加快解决职⼯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房管⽅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件的规定,经市**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适⽤于北京市⾏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住房补贴资⾦的管理。

⼆、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是指单位停⽌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式,向职⼯发放的⽤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

三、单位发给职⼯的住房补贴资⾦,归职⼯个⼈所有,⽐照住房公积⾦进⾏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进⾏管理,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为职⼯建⽴住房补贴个⼈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案等相关⽂件为职⼯开⽴住房补贴资⾦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归集使⽤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负责制定。

六、职⼯住房补贴可⽤于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付按市场租⾦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出,个⼈凭消费凭据⽀取个⼈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少保留⼗元的余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8〕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

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八)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当地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规定综合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测定,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十七)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八)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十九)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各市、县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房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二十五)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地)、县(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对房改房(包括职工购买的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稳步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房改房上市以前,市、县应先制定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
已经省批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市、县,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六、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颁布时间:2000-9-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件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本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以下


管理费
,

贷 款利息
3 呢
城 镇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住 房 需 求
(二)
中心 运 作
的原 则
,
银行 专户
财政监督,”Fra bibliotek7项因 素
,
利 润控 制在
,
深化 城 镇 住 房制 度 改 革 的 停 止 住房 实 物 分 配
;
,
加 强 住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工 作

要 采取 有 效 措 施
取 消各 种


,
培 育和规范住房 交易市场 ( 十一 ) 按照 盯 国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房 实物 分 配
,
房供应 政 策

最 低 收 入 家庭 租赁 由
;
币化 治区

具 体 时间
步 骤 由各 省


政府 或 单 位 提 供 的 廉 租 住 房
中低 其他
城镇住 房 制度 改 革 的决 定 》 ( 国发
19 9 4 〔 〕4 3
则 ( 一 ) 深 化城镇 住房 制度改革的 指 导思 想 是 社会 化
, :
( 五 ) 全 面推 行 和不 断 完 善 住 房 公积 金 制度
新建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出 售 价 格
,

9 1
9
年底
,
职工 个
实 行 政 府 指 导价 确定

按 保 本微 利 原 则
稳 定 推 进住房 商 品 化
( 八 ) 调 整 住房 投 资 结构
,
重点
,
房建 设

,
现 就白关问题 通 知如 下 指 导思 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

对 符合 当 地公 租

房准 人条 件 的 城 镇 中 等偏 下收 入 住房 困 难家 庭
城 镇 稳定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员 应 纳 入公 租房 保障 范 围

新就 业
大学 生 和 青 年 医 生



青 年教师 等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全 面 落 实居 住 证 制 度

实物 保 障 与 租赁 补 贴 并 举


支 持 公 租 房 保 障 对象
通 过 市 场 租房
政 府 对 符合 条件 的 家庭 给予 租赁补 贴

各 地 区 要 结合 当 地 住 房 市 场 租金

水 平 和保 障 对象 的 收入
财 产等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公 租房租 赁 补 贴 标 准
辽宁省A
關肺公厅文件

辽政 办发
20




03

辽 宁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步 深 化住 房制 度 改 革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住房 租 赁 市 场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人 民 政府

省 政府各厅 委

各直 属 机 构

非 本地 户 籍承 租 人 的 随 迁 子 女 参 加 髙


按 照 《 辽 宁 省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转 发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城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在 辽

宁 省 参 加 中 考 和 高 考 实 施 方 案 试行 的 通 知 》 辽 政 办 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7.03•【文号】国发[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07.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国税发〔2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作废)

国税发〔2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作废)

国税发〔2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购建住房筹集资金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

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

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

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

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

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

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省会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对部分省市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健康推进。

但也有部分省市在公有住房出售中违反《决定》规定,擅自提高折扣率和变相增加优惠,客观上形成了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和公有资产流失,也引起了一些地方竞相攀比,不利于国家统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住房新制度的建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精神,为搞好新老政策衔接,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现就现有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起,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取消标准价,执行成本价的时间、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严格执行《决定》规定的各项售房政策,不得随意增加折扣项目和扩大折扣幅度。

1、根据《决定》关于一次付款折扣率参照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的要求,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下调,目前计算一次付款折扣率已为负数,因此一次付款折扣应予取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黔府发[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黔府发〔1998〕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

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

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

在货币化分配方案出台前竣工的集资建房,职工仍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这一时段的一律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八大政策出台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危改、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同意住房困难职工出售非成套公房使用权……昨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总工会、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提出八项政策措施,为解决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拓宽了渠道。

政策1国企职工可申请廉租房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市国土房管局房改方案处处长程建华介绍说,2001年8月21日市政府批准实施《北京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考虑目前收入监管系统不健全,对居民的收入审核有相当难度,起步阶段将廉租对象限定在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

按廉租办法规定,解决困难的方式,包括货币配租、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这个文件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廉租家庭明确提出,以便落实住房解困。

政策2支持国企自行组织危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政策解读:程建华介绍说,这项规定是一个突破。

同意企业作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主体,而且单栋或多栋危旧房也可以组织改造。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而且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另外,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应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政策3企业可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或者组织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政策解读: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原则上已不再允许单位自建职工住房。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高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

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
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
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

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行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

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

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