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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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面对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作为检察官,更应该以法治的思维模式来审视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凝聚共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就未来的检察改革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独立的具有司法专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一)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不直接招录检察官,可以通过从基层检察官、律师和具有法律资格的司法工作者中选拔检察官补充省级和市级检察队伍;二是建立检察官的流动和交流制度,可以考虑以市级为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换制度,市级院检察官可以到基层指导参与办案,基层院检察官可以到上级院任职锻炼,以此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完善检察官保障制度,在政治待遇上要区别对待检察人员与行政公务员,在经费保障上要予以必要的倾斜,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办案奖励,尤其是工资级别应高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将检察官的待遇和检察官等级挂钩,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
(二)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
实行公诉人专业化制度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相应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公诉人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2.职业公诉人具有一定的级别,在政治上和工作上给予优厚的待遇,能相对独立的行使检察权。3.从事公诉工作的长期性,将公诉工作作为自己长期的固定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由规定的事由及预设程序不得改变这一身份。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以公诉为终身职业,就能够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诉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真正落实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能言善辩的专业化、精英化、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三)从发展的角度看,捕诉合一符合检察改革的方向
检察改革的要求就是“还权检察官”,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检察权,以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从这一检察改革的方向看,现行的将同为刑事检察权的批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的做法,不符合精简、效能、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改革原则。因此,应当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将批捕权赋予政治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主诉检察官行使,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形成谁批捕谁主诉的办案机制,为主诉检察官引导侦查,使侦查活动为公诉活动服务的新型检警关系的形成创造条件。
二、建立独立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的独立可以进一步促进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目前可以考虑推行省级以下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根据省内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由省级检察院统一下拨,实行检察经费垂直领导。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经济条件好的省份,可以根据两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规定进行省以下统筹,使检察机关逐步减少对地方的依附;经济条件欠发达的省份,可以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统筹的省级以下经费保障制度进行分配。实行省以下检察经费保障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理顺检察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三、强化监督制度。
在我国,从形式上看,对检察权的监督比较完备。内部有纪检监督,各部门因诉讼“流程”而形成的监督等,外部有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但往往都缺乏制度保障和规范,不能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上,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以及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完全与其所在的检察院脱钩,其工作重心应以受理和查处各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举报投诉为主,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在遏制检察机关的腐败现象,防止发生法律监督权滥用中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