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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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依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中旬,法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主任范东升带领下,采取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实地视察法院、检察院服务大厅、办案区域,与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座谈等方式,对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目前,我县法检两院全部完成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逐渐开始运行,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效率有所提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稳步推进,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解决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基础、难度最大的“人”的问题。

首先是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进。

结合各自实际,创设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冲击大、遗留问题
破解难、岗位变化矛盾多、责任提升压力大等问题,实现了向员额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符合条件的32名法官和24名检察官顺利入额。

其次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已经按照〈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的比例完成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三类人员的分类工作,并分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专业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围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着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遵循“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法院按照案件类型相对专业、案件数量基本平衡的原则,组建了12个由员额法官加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现案件随机分配,合议庭随机组建,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

组建民事、刑事2个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业务咨询和参考意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过滤压缩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90%放权给独任法官和合议庭。

县检察院将原有的17个内设机构调整为11个,其中业务部门下设7个办案组,办案组长全部由员额检察官担任。

确定“抓两大、放两小”的工作原则,将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检委会、科室讨论决定,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
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

领导干部积极发挥履职示范作用,业务部门负责人、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除从事组织、指挥、协调等司法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还以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身份直接办理案件。

二是司法人员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开始建立,明晰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夯实了司法责任。

县法院在上级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司法人员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了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职权、责任,以及无权作为的事项。

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暂行办法》,建立各个岗位职权清单,既坚持检察一体化、检察长负责制原则,又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尽可能授予检察官行使。

三是逐步完善和落实对司法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

三、员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外部环境得到一定改善,办案质量、效率和责任感、公信力有所提升。

一是员额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已经建立,部分已落实。

二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zd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两院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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