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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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摘要: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税收制度更是源远流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立法层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方面尤为不足。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税收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利;义务;完善

一、纳税人权利的概念

按照蒋成华的观点,“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主体的限额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获取信息权、接受服务权、秘密信息权、赔偿救济权等权利,从立法的层面上保障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面,也规定了依法纳税、接受管理、接受稽查、提供信息等义务。可以说,是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立法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税收征管状况。但是,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级过低,不能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仅在其中的第56条笼统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过于模糊,而且也没有提到纳税人的权利问题。其他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文件中,层级不一,其中,又以行政法规为主,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范围,对部分事项可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而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税收这一领域的立法,大部分还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方式颁布,立法层级过低,而且使行政机关集立法执法权于一身,没有相应的制约,不利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实体法规定内容过于宽泛,不容易实际执行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具体的做法,法律其实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些权利往往流于表面,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即使知道权利本身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享有。久而久之,就会给纳税人造成一种误解,那就是纳税是一种纯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说没有切实可行的权利,而这种误解也必然就会影响到公众纳税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愿意自觉主动地去纳税,给税收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并不能理解纳税的真正意义,逃税,避税的现象也会更加严重。从长远来看,只有让公众真正理解并能够

行使自己的权利,才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主动纳税。

3.程序法相对滞后,不能有效保障纳税人的救济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是太好的纳税人来说,可能会使他们失去被救济的机会。而且,绝对的复议前置程序也剥夺了纳税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利于对纳税人的救济,也是不公平的。

四、我国纳税人权利完善的途径

1.提高立法层级,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修正案》中对第56条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纳税人享有仅在税款的征收和使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承担纳税的义务。”在宪法中,不仅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对于权利也做出相应的规定,有利于增加纳税人的积极性,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其次,尽快制定一部能统领全局的税收基本法。当前我国虽然有一部《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税收方面的立法,但是,税法体系不完备、税收立法层级低、授权立法不规范、内部存在矛盾、缺乏可操作性,需要一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级别的单位所立的法,作为对《税收征管法》的有力补充。

2.制定《纳税人权利法案》,从实体法层面保护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不应仅仅被局限在税收征纳领域,应当将纳税人的权利延伸到税收的立法、司法、执法中的各个阶段。而且,不仅仅是征收方面,在税收如何使用方面也应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知情权的具体行使方法,以便更好地实现纳税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他们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3.多种措施综合使用,从程序法层面保护纳税人权利

首先,改变目前先复议后诉讼的硬性规定,给予了纳税人在面对争议纳税额时,自由选择解决机制的权利,对于这样自由选择的结果,从心理上来说,他们也更容易接受,而且,相对来讲,也更公平。

其次,要加大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进一步扩大税收司法审查的范围,改变目前这种行政机关集立法执法权于一身,但却没有实际有效的制约机制的模式。把税收规章纳入违宪审查范围内,理清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

最后,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改变目前这种只有纳税人是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诉讼的局面。允许纳税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支出行为以及滥用公共资金等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漠视,节约社会资源。

总之,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各

个部门,各个方面的配合方能实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虽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其逐渐进步的趋势还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我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最终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参考文献:

[1]蒋成华.论税法上的纳税人[j]纳税人.2001年第12期

[2]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庄晨雯.浅谈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j]法学研究,2011

[4]黄斌.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d]厦门:厦门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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