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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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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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 )( 讨论稿)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 )规划编制领导组:组长: 刘向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组长: 胡荣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潘贤掌省财政厅副厅长吕步云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杨来栓省商务厅副厅长成员: 赵义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城建环保处处长窦林琪省经信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处长安琴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焦育峰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处长规划编写工作组:组长: 吕步云( 兼) 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副组长: 安琴( 兼) 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成员: 窦林琪( 兼) 省经信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处长陈新民省财政厅经建二处副处长董变梅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处调研员袁进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庞兰强省发改委会城建环保处主任科员史文涛省环保厅固废管理处主任科员兰中强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孔建华省家电维修行业协会秘书长董晓宗太原大学教授( 中国家电维修协会专家) 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与编制人员:袁进、卫丽、李晓姣、卢毅目录1 总则 11.1 规划编制背景 11.2 指导思想 21.3 编制原则 31.4 编制依据 31.5 规划年限 41.6 规划范围 52 现状与问题 62.1 基本情况 6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72.3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13 需求预测 12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和回收量预测 12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需求预测 133.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需求和处理设施布局需求预测 134 规划目标与指标 154.1 规划总体目标 154.2 规划指标 155 重点任务 165.1 健全回收处理管理体制, 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 165.2 构建合理的回收处理体系,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195.3 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 提高我省静脉产业发展水平 215.4 深入开展基础调查研究工作, 夯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础 236 规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256.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建设工程 256.2 基础调查和研究项目 256.3 管理和能力建设项目 277 保障措施 287.1 提高政府领导认识, 加强回收处理体系监管的组织协调 28 7.2 完善各项法规政策, 加强回收处理体系监管的法律保障 28 7.3 依靠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 加强回收处理体系监管的技术支撑 297.4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完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307.5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氛围 30附录1: 术语和定义 32附录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351 总则1.1 规划编制背景电器电子产品既是技术密集型产品, 又是材料密集型产品。

以旧换新规定

以旧换新规定

(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

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二〇一一年二月引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家用电器产品、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和电线电缆共七类)以及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臵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若不妥善处理,将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

国家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并从 2011 年开始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确保《条例》在广西的顺利实施,规范广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和环境安全,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关于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环办…2010‟13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目录1 总则 (1)1.1 指导思想 (1)1.2 规划依据 (1)1.3 规划原则 (2)1.4 规划范围 (3)1.5 规划期限 (3)2 现状和问题 (3)2.1 区域基本情况 (3)2.2 前期工作执行情况 (5)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6)2.3.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现状 (6)2.3.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7)2.3.3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7)2.4 面临的形势 (8)3 需求预测 (10)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预测 (10)3.1.1 人口预测 (10)3.1.2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预测 (10)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量及处理能力需求预测 (12)3.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建设需求预测 (12)4 目标和任务 (12)4.1 规划目标 (12)4.2 主要任务 (13)(一)强化监管,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市场 (13)(二)加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规范化建设 (13)(三)建立覆盖全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 .. 14 (四)构建拆解产物资源化利用和危险物质安全处置的产业链 (14)5 实施计划 (15)6 重点项目 (15)7 保障措施 (16)7.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目标责任 (16)7.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6)7.3加强科研投入,依靠科技支撑,促进可持续发展 (17)7.4制定经济政策,推进机制创新,加快产业化进程 (17)7.5加大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8)附表:《广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设施重点项目列表》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指导,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有效控制为目标,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体系,坚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和安全处臵原则,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回收利用,对不可利用物质进行安全处臵。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1)

废弃电器电⼦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产管理指南(2015)(1)附件废弃电器电⼦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产管理指南(2015 年版)— 2 —1 依据和⽬的为贯彻《废弃电器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电⼦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及《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基⾦征收使⽤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提⾼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基⾦补贴企业规范⽣产作业和环境管理⽔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2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列⼊《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基⾦补贴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其他具有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内容合理安排有关⽣产作业和环境管理⼯作。

3 适⽤性本指南中描述为“应当”、“确保”或者“不得”的内容为规范性要求,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其他内容为指导性内容,处理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4 基本要求本部分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4.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 年第 90 号)、《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基⾦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2 处理资格和基⾦补贴资格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可列⼊《名单》。

列⼊《名单》的处理企业,可以对所处理的列⼊《废弃电器电⼦产品处理⽬录(第⼀批)》(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录》)的废弃电器电⼦产品申请基⾦补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电子废物令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作者:来源:《家用电器》2022年第06期前言2021年,国内新冠疫情管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国际环境严峻复杂。

国内外市场不断内卷,企业裁员层出不穷,消费力下降加剧市场竞争,这些给经济平稳运行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和挑战。

于此同时,受疫情的影响,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上涨,作为再生资源行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既是受益者,也是受害者。

受益是因为拆解产物升值了,受害则是因为私拆更多了。

2021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行业在艰难中走过了一年,总体回收处理水平与2020年相比略有增长。

2021年,落实双碳目标政策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促进开始显现。

相关支撑标准或立项,或发布。

同时,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财政部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

此次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调整力度大大超过了行业的预期。

公告中提出的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规范我国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202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2021白皮书)是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电器循环与绿色发展中心推出的第十二个年度行业白皮书,内容包括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及最新政策、行业发展概况、数据测算与分析、处理技术、实施成果、典型企业实践以及风云人物七大部分。

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网、企业调研等。

同时,对2020年数据进行修订。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为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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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1.《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10-02-083.《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2009-10-124.《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环函[2010]96号 2010-3-195.《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6-286.《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2009-05-26 1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版)8.《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2009年)9.《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9]22610.《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发布时间:2005-11-28执行时间:2006-03-0111.《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2009-03-2712.《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226号2009-03-2113.《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9-03-17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03-0615.《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2009-02-2816.《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02-0517.《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实施)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9-01-1319.《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2008-12-1620.《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12-16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模式》2008-11-152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10-15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2008-09-1024.《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骨干单位管理办法》2008-08-2625.<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08-08-2626.《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招投标管理办法》2008-08-262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日期:2008-08-232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8-08-20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08-07-2330.《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07-1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8-06-193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2008-05-093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03-2934.《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2008-03-2735.《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2008-02-2836.《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008-02-213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008-02-20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02-2039.《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2008-02-1940.《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02-134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02-014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产品及技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2007-12-2243.《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2007-12-0844.《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2007-10-304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10-304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7-10-304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48.日期:2007-10-3049.《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7-10-3050.《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175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7-10-105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2007-09-3053.《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09-305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疗废物代为处置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环办函[2007]625号)》2007-09-2055.《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理场安全作业的通知》(建办城[2007]37号)》2007-09-075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2007-08-3057.《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2007-07-275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7-07-015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6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04-0961.《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6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2007-03-1264.《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7-03-1265.《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03-0766.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2007-01-2567.《“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07-01-1868.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7-01-0969.《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2007-01-0970.《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01-097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7-01-097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01-017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47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6-12-147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6-10-26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2006-10-1077.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10-10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06-10-107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6-10-1080.《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全文)2006-10-0981.《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2006-10-098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6-09-298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6-09-298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09-2985.《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9-2986.《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6-09-2887.《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2006-09-288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7-23]89.《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7-21]9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8-7-2]9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7-1]9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1-8]9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9-2]9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9-2]96.《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5-9-2]。

关于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的公告(2020)

关于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的公告(2020)

关于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的公告(2020)报来的《关于列入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组织了现场核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基本情况铜陵市浩天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区(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位于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工业园8号,公司租赁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普通五金及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将租赁厂房进行分区改造,新建两条拆解10万吨废旧电线电缆剥离生产线和4条年处理5万吨电脑废弃电源、光驱、硬盘拆解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履行了环评及验收手续。

二、现场核查情况经现场核查,浩天公司五金及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项目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验收,基本落实了电子废物拆解、利用或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它收集设备;配备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基本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条件要求。

三、审查结论你公司五金及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项目环保措施经义安区环保局验收合格,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符合《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同意你公司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并予以公布。

四、有关要求(一)强化电子废物经营全过程管理你公司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要求,如实记录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以及收集(接受)、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建立健全电子废物经营处置档案管理台账。

经营情况记录应当保存三年。

(二)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按照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对污染物排放开展日常定期监测。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废物的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现状电子废物包括废旧电子设备、废旧电池以及废弃的电子元件等。

这些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据统计,全球每年产生的电子废物超过5000万吨,其中仅10%被正确处理,其余大部分被随意丢弃或者进行不规范的处理,导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电子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通过空气、土壤和水体的传播,进而进入食物链,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非法的电子废物贸易和处理,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电子废物中的有毒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通过规范管理电子废物的流向和处理过程,可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2.推动可持续发展电子废物中的许多元素和材料可以被回收再利用。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鼓励和规范电子废物的回收利用,可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3.打击非法电子废物贸易非法电子废物贸易是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监管,打击非法贸易行为,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三、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立监管体系各国应建立健全的电子废物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监测和检测手段,提高电子废物的追踪和溯源能力。

2.促进生产者责任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起废弃产品的环境处理责任。

管理办法应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规定生产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来推动其履行责任。

河北省十二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样本

河北省十二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样本

《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解决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公示依照有关规定,我厅现就《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解决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联系电话:。

附: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解决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目录1 总则 (1)1.1 规划指引思想和基本原则 (1)1.2 规划根据 (2)1.3 规划范畴 (3)1.4 规划期限 (3)2 现状和问题 (3)2.1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3)2.2 前期工作执行状况 (4)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解决现状 (6)2.4 重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因素 (9)3 需求预测 (11)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预测 (11)3.2 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解决能力需求预测 (12)3.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建设需求预测 (12)4 目的和任务 (13)4.1 目的 (13)4.2 重要任务 (13)5 实行筹划 (18)5.1 年度筹划 (18)5.2 部门职责 (18)6 保障办法 (19)6.1 加强组织领导、贯彻目的责任 (19)6.2 完善政策法规、贯彻长效管理 (19)6.3 依托科技支撑、增进持续发展 (19)6.4 加强基金征收、实行专款专用 (20)6.5 加大宣教、增进公众参加 (20)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解决发展规划(~)规划编写组织单位: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引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关于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物品、物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解决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变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办法减少已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后置于符合环保规定填埋场活动,不涉及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活动。

以旧换新政策

以旧换新政策

以旧换新政策“以旧换新”政策,是在国务院领导的亲自推动下,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出来的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好政策。

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全面实施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同时,2009年5月份,出台了以旧进消费。

这项政策和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一起构成了扩大汽车和家电消费的政策体系,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的发挥财政倍数效益,扩大消费需求。

重要意义(一)拉动国内需求。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潜力较大。

据预测,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000万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二)促进节能减排。

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

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有效利用资源。

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稳定和扩大就业。

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基本思路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与将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

好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节能减排,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8•【文号】财建[2009]298号•【施行日期】2009.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当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 , 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 以上 ( )是 否建 立 电子 废物 经 营情 况记 录 簿制 三 地方人 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批环境 度 ;
影 响报 告 书或 者环 境影 响报 告表 ( 以下统 称 环境 影 响评 价文件 ) 。 ( ) 否 建立 日常 环境监 测 制度 ; 四 是
管理 的规 定 。
(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 五) 技术论证 ; ( ) 六 对建设项 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 ) 本 项 目不 能完 全拆 解 、 七 对 利用 或 者处 置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对 全 国电子废 的 电子 废 物 以及 其 他 固体 废 物 或 者液 态 废 物 的 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 主管 ( ) 境影 响评价 结论 。 八 环 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 四条 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有 保护环境的 义务 , 有权 对造 成 电子 废 物污 染环 境 的单 位 和 并
规定 。
术 规 范和 管理 要求 , 否 与所 拆解 利 用处 置 的 电 是 子废 物 类别 相适 应 ; ( 四)建 设 项 目对 环境 可 能造 成影 响 的分 析
和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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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类 危 险废 物相关 活 动 污染 环境 的防 治 ,
适用《 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有关危 险废物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当包括下 应
( ) 五 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 、 利用或者处置 的 电子 废 物 以及 其 他 固体 废 物 或 者 液态 废 物 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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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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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
(五)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
(一)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
(二)工业电子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
(三)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四)拆解,是指以利用、贮存或者处置为......
(五)利用,是指从电子废物中提取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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