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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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标化工地考核标准

安徽省标化工地考核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5-24 阅读次数:2879)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全宣贯会通知

安全宣贯会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开发建设、监理单位: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新的《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已于2016年4月1日同时颁布实施。

为帮助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严格执行,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市《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暨《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宣贯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邀请省厅专家宣贯《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对《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培训讲座;
2、通报当前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动态及创建工作情况;
3、宣贯市住建委《关于开展蚌埠市房建与市政工程综合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

二、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16年4月15日上午8:30—11:30。

会议地点:蚌埠市淮上区利事环球酒店三楼多功能会议厅
三、参会人员
1、全市一、二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质量负责人、安全、质量科长;监理企业负责人。

2、市区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质量负责人、项目总监、甲方代表。

3、市辖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淮上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负责人。

四、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宣贯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缺席、迟到、早退。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一、申报范围(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

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6、申报创建工程须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无不良行为记录。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52页word资料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52页word资料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执行日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9,自2019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2.0.2 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3.2.1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检查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建立规范》(GB/T50319)的规定。

3.2.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检查评定项目包括:安全建立责任制、建立规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阶段安全检查、验收管理、信息化管理。

3.2.3 安全建立责任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制定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总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 定期召开监理安全例会。

4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3.2.4 建立规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绿色施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 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检查方案。

3.2.5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

2 审查分包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纸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验收手续。

3 总监工程师按规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3.2.6 施工阶段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巡视等安全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对未整改落实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告知建设单位,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2.7 验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参与对现场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验收,履行前置手续。

2 现场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8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实行IFA考勤。

表B.0.2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检查评分表检查人员:年月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第一篇: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管安〔2011〕87号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防范标准化、安全管理秩序化,引导、鼓励更多的建设工程争创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办法

2016年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10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2、申报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初制定了示范工地创建目标、措施;3、申报施工单位信用得分评价排名应在前30%以内。

(二)申报创建省示范工地(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1、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在“IFA”考勤系统中考核合格;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4、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为达标;5、已评为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使用监管通对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价,实施过程监控;7、施工单位承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8、主体工程体量达到50%时可申请评审.三、申报材料(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1、施工单位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工程的简要概况及创建省示范工地、示范小区自我评价情况等;2、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3、施工单位对申报工地开展自查自评的材料;4、省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见附件1);5、申报的相关纸质材料和PPT电子版U盘,主要解说相关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图片。

关于印发《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

关于印发《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8日来源:admin建安协〔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2016年3月25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10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12
•【字号】皖安〔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级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皖政办〔2016〕62号)等规定,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并经省政府安委会2016年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注:1. 总分标准分值为100分;
2. 以2015年度控制指标数下降5%为基准数。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2016版)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2016版)
2
1.查文本,无年度目标扣2分,未以文件形式下发或无主要负责人签发扣2分。
2.查文本,年度目标与安全方针、规划一处不相符扣0.5分,可测量的目标未定量、或不可操作扣1分。
3.查分解指标,一个基层单位未分解扣0.5分。任一基层单位的目标未与主体责任相联系或未与风险控制相联系的,扣0.5分。
4.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资料,一项目标指标未完成,且无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扣1分。
2.查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资格证书,缺一人扣2分。
4.单位工会应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收集、解决及反馈从业人员关注的安全健康事项,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
1.查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小组)、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不健全扣全分。
3.查制度执行情况,一项制度未执行的扣0.5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且层次清晰,控制有效。
4
1.查规章制度文本,一处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扣0.5分。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发布前应经授权人批准,作出适当标识,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水池安全事故。
4
1.查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缺一条扣0.5分
2.查履职的相关记录,一处不合格扣1分。
3.查会议记录和现场核查,一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扣2分。
2.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各级人员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_图文共52页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_图文共52页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9 DB34/T5040-2019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9-02-03发布 2019-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9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9年04月01日2019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9,自2019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23 附录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24 附录 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25 条文说明.. (38)1 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 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B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要点(2016年)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要点(2016年)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要点考核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1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3】13号)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2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考核目的•反映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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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评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
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
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10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2、申报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初制定了示范工地创建目标、措施;
3、申报施工单位信用得分评价排名应在前30%以内。

(二)申报创建省示范工地(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在“IFA”考勤系统中考核合格;
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
4、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为达标;
5、已评为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使用监管通对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价,实施过程监控;
7、施工单位承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8、主体工程体量达到50%时可申请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工程的简要概况及创建省示范工地、示范小区自我评价情况等;
2、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3、施工单位对申报工地开展自查自评的材料;
4、省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见附件1);
5、申报的相关纸质材料和PPT电子版U盘,主要解说相关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图片。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申报工程的简要创建过程等情况,以及施工单位申报省示范工地(小区)的申报资料;
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创建工程按《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材料;
3、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创建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报监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目标计划;
2、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创建工程的条件进行初审合格的,以文件形式向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上报创建信息;
3、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公示牌”(见附件2),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评审程序
1、我会收到各市(含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申报省示范工地(小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我会组织现场评审组对申报省示范工地(小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成员每次4-5人,成员从“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安全专家库”(另行公布)中随机抽调;
2、现场评审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省示范工地(小区)创建工作的汇报介绍,检查施工现场、查阅资料、评价并反馈评审结果;每个现场评审时间为半天;
3、每次现场评审的结果和影像等资料集中收集,归档备案;
4、现场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家劳务费用由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按统一标准支付;车辆由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统一安排;
5、评审组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评审,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六、公布程序
1、对现场评审达85分及以上的,经“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我会网站公示5日;
2、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下发一次表彰文件并在我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授予“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
3、对现场评审达90分及以上的,次年择优推荐参加“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七、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项目,由我会对承建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奖牌;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颁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项目经理”和“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证书;
2、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1-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费用3-5%的比例给予奖励;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给予项目部适当奖励;
3、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工程,作为申报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重要条件之一;
奖励信息在我会会刊《建设安全》和网站上公布。

(二)处罚措施
申报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在竣工前,如有下列情形,取消评审结果或资格:
1、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
4、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处罚信息在我会会刊《建设安全》和网站上公布。

八、附则
1、广德和宿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的地级市管理权限执行;
2、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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