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转变思维方式 开拓创新提高侦查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时俱进转变思维方式开拓创新提高侦查水平【关键词】思维方式;侦查水平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应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程序。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等等。
以上规定会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深远影响,即将为我们检察机关侦查等工作翻开新的一页,所增加的每一项规定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挑战与机遇前所未有。因此,我们必须立足当前,放眼将来,与时俱进地站在时代前沿,以开拓创新
的勇气,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态度开展好下一步的侦查工作,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提高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能力与水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抛却以往一些粗放的、不合时宜的所谓的“侦查经验”与“惯例”,提高驾驭案件全局的能力;抛却“口供之王”,唯口供而挖掘证据的侦查模式,增强证据锁链及综合分析判断证据的意识;抛却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树立唯物辩证主义的科学观点;抛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帮助就是对立侦查的主观态度,提升能够听取不同意见、明辨是非的勇气;抛却忽视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作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际,为能够适应将来工作需要,侦查部门要做的具体工作很多,首先:要结合当前核心价值教育观活动,增强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观念,这是做好一切检察工作的前提,侦查工作也毫不例外;其次,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刑诉法修正案的重要性,鼓励干警及时认真进行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体学习为辅深刻理解条文的具体含义,听法学专家解读法律,从而解疑释惑,准确把握和适用有关规定,为能克服将来侦破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重重困难打下坚实基础;还有,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权力,因此,要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质量,要配备必要的设备,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侦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使案件在立体化,多方位,宽视野的侦查理念与布局下取得更佳的突破;最后,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引导律师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正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双方的相互理解与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一共同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