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1-7章课前案例及课后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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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课前案例答案:

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的牛群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利益所有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应得的利益给利益所有人的义务。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D

4.BD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12年3月2日始2013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13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3年8月1日起到2014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12年3月2日始2013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12年9月2日始2013年3月1日止),2013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公司法

课前案例答案:

(1)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首先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其次乙兼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2)股东大会会议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①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不符合规定。首先,选举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4)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A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8000万元,可不再提取。

(5)公司董事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008年6月至2009年第一季度的时间不足一年,因此不得转让。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C

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

2.ACD

3.ABD

4.BCD

5.ACD

四、案例分析题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3)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前案例答案:

甲的说法不正确,丁的说法正确。

根据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债权时,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保证人或已经清偿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相对抗。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亏损分配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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