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1-7章课前案例及课后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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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课前案例答案:
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的牛群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利益所有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应得的利益给利益所有人的义务。

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D
4.BD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12年3月2日始2013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13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3年8月1日起到2014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12年3月2日始2013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12年9月2日始2013年3月1日止),2013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公司法
课前案例答案:
(1)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

首先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次乙兼监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2)股东大会会议制度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①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不符合规定。

首先,选举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4)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A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8000万元,可不再提取。

(5)公司董事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08年6月至2009年第一季度的时间不足一年,因此不得转让。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C
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
2.ACD
3.ABD
4.BCD
5.ACD
四、案例分析题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3)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

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前案例答案:
甲的说法不正确,丁的说法正确。

根据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债权时,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保证人或已经清偿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相对抗。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亏损分配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单项选择题
1.C
2.C
3.B
4.C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
4.BD
5.ABCD
四、案例分析
案例1分析
(1)丁的主张不成立。

退伙人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戊的主张不成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不合法。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案例2分析
(1)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课前案例答案: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方式有三种: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
(2)有效,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

二、单项选择题
1.D 2。

A 3。

C 4。

C 5。

C
三、多项选择题
1.BCD 2。

ABC 3。

ACD 4。

AB 5。

AB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
(1)甲能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事由,即为投资人决定解散。

甲是投资人可以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2)应由甲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甲承担。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清偿所欠税款,最后为其他债务。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课前案例答案:
(1)不合法。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法。

因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3)第一,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第二,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不能。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

(5)无效。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

一、名词解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A 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
3.BC
4.ABC
5.BCD
四、案例分析
(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

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
的,可以保留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课前案例参考答案:
(1)略
(2)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3)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亏损严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4)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
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专属管辖。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资资格的要求: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下列行为可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一、名词解释
1.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

2.破产和解: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之间达成相互
间的谅解,就债务人重整和债务清偿等达成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A
2. A
3.B
4.A
5.A
三、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
3.CD
4. ABD
5.ABD
四案例分析
(1)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设定抵押的时间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可撤销。

(4)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5)无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机床买卖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D公司受让司机床的价格合理,已经交付标的物,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不能要求撤销。

(6)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章合同法
课前案例答案: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因此甲乙买卖沙发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

(2)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权,取得依其承诺成立合同的地位,但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要约人受到邀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邀约。

(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要约的内容,例如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等这样的就不可以撤销。

要约撤销要满足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本案中,乙于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

已经形成了新的要求,即销售皮沙发给甲方,但是甲方没有回应,案例中也没有明示要约回复日期,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

(4)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由皮质代替布艺,因此在甲收到乙回复时,甲向乙的要约就失效了。

(5)不成立。

乙向甲回复,对于甲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向乙的要约失效,属于乙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

一、名词解释
1.效力待定合同:又称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因主体资格欠缺,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 C
2.A
3.C
4.A
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
2.ABCD
3.ABCD
4.AB
5.BD
四、案例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不能,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

(4)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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