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_公司法、证券法的大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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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3 公司法、证券法的大题
【大题5】(2014年)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C.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拟为5%;自核准发行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1亿元。
对上述几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先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2014年4月15日,修改后的优先股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持有嘉业股份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内将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3】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大题5答案】
【问题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①关于拟筹资4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②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问题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
【问题3】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问题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②关于首期发行1亿元、30个月内全部发行完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问题5】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需发布公告。
【大题6】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5日,主要从事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股东陈某持股90%,张某持股10%。公司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为了甲公司的上市计划,自2017年开始,陈某和张某对甲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造:
(1)持股结构
①陈某和张某分别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共同投资设立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陈某持有乙公司87%的股权,张某持有乙公司13%的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4%的股权;
②陈某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与甲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A企业成立后持有甲公司18%的股权,陈某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
③陈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16%的股权,张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2%的股权。
(2)甲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组建了甲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由陈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2019年4月,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甲公司注册的决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成立之初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2017年的持股结构改造是否影响甲公司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有理由。
【问题3】陈某为A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4】甲公司2017年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影响其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
【问题5】请分析甲公司组建的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并逐一说明理由。
【问题6】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为何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请指出中国证监会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
【大题6答案】
【问题1】符合规定。因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问题2】不影响。因为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甲公司2017年持股结构改造前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某,改造后陈某仍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直接持股16%,通过绝对控制乙公司间接控制甲公司64%股权,通过A企业间接支配甲公司18%股权),甲公司实际控制权在持股结构改造前后没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