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设计侵权判定的类型与标准

珠宝设计侵权判定的类型与标准

珠宝行业盗版侵权现象的屡禁不止将进一步淡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原创意识,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整个珠宝行业的发展。因此,无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市场发展的考虑出发,都需增强原创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下是店铺整理的珠宝设计侵权判定的类型与标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珠宝设计侵权类型

珠宝设计屡遭抄袭、模仿,其作者的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也屡屡受到侵犯,归结起来,其侵权类型可分为两种:第一类为“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原样地去再现他人的珠宝设计作品,其图案、款式与原设计一模一样;第二类为“模仿”,即剽窃、盗用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进行修改和变造,也就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抄袭,其并未对原创珠宝设计作品的表达形式进行实质性的改变。第一类侵权手段和结果均显而易见,容易识别,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因而现实中少有发生,而第二类在模仿的基础上对原作品加以改造,其手段较隐蔽,模仿结果与原作的相似度也难以辨别,侵权难以认定,因而,珠宝首饰市场中的此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上文所述的两个案例即为第二类侵权行为。

无论是直接的抄袭式剽窃,还是隐蔽的模仿式剽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第5款仅将“剽窃他人作品”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一个行为方式作出原则性的列举,并未对何为剽窃行为、怎样认定剽窃性侵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实务界中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也不统一,以珠宝设计作品为对象的剽窃行为更加难以判定。

珠宝设计侵权构成要件

珠宝设计侵权的构成要件,正如著作权法中其他作品的侵权构成要件一样,都要遵循和适用民法中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即“四要件说”。首先,要有剽窃他人原创珠宝设计作品的不法行为和事实;其次,

剽窃行为给珠宝设计原创作者带来损害,包括以署名权为代表的著作人身权的伤害及以复制权为代表的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再者,剽窃行为、事实与被侵权的著作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珠宝设计的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剽窃行为时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对于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过错要件,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无论是直接的抄袭式剽窃还是隐蔽的模仿式剽窃,其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是即便还未有一定影响力但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作品,行为人往往是在明知原作品存在的基础上,为了一定的利益,故意从事剽窃行为,尤其是对于珠宝设计这种处于时尚潮流前端、曝光率较高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更难逃脱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权之主观故意。

“胜利之V”侵权案中的《胜利之V》作品即为同泰富在微博和官网中发表的2013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其知名度、影响力、曝光率以及切合蛇年生肖的设计价值自然都不必多言,西黛尔的“俏灵蛇”是否有侵权之故意也就显而易见。

珠宝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和方法

直接的抄袭式剽窃侵权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较为隐蔽且更为常见的模仿式剽窃侵权如何进行判定。

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多借鉴外国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和方法,尤其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2年在“阿尔泰”案中首创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段论认定法。以上文所述的“胜利之V”侵权案为例,若以“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段论认定法要求判断“俏灵蛇”是否存在侵犯《胜利之V》的剽窃行为时,可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为“抽象”,即如果“俏灵蛇”和《胜利之V》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则需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两个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部分从作品整体中分离出来,使二者的对比物仅剩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部分。

第二步为“过滤”和“排除”,即将两件珠宝作品中相同或者相

似,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非原创性图案从中过滤出去,并排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创作相似之巧合以及适当引用或者合理借鉴的部分。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的珠宝设计而言,圆形、方形、环形等属于公共领域早已经存在的非原创图案,而对于本案中的《胜利之V》的“V形”蛇身及形象独具特色的蛇头设计,既非公有领域的常见图案设计,也难以将此独特设计认定为创作巧合部分和合理借鉴部分。

第三部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对比”,即对经过前两步“抽象”、“过滤”剩下的作品实质部分进行对比。总结美国判例中比较两部作品实质部分的思路和方法,我国实务中较多地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看涉嫌剽窃的被告是否接触了涉案的原告之作品,并且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笔者认为,就本案原告作品《胜利之V》而言,考虑到其珠宝设计的知名度以及在官网和微博中曝光的事实和时间,即可确认被告有接触之事实。而对于涉案两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需从珠宝首饰的相关消费者出发,从设计元素、作品结构及其他产品设计细节的角度来认定。在本案中,通过对比涉案的两款珠宝产品的实质部分,可以发现“俏灵蛇”本身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在蛇眼以及蛇身中部镶钻、加上一条灵动的蛇尾,但这些改造并不能排除其与原告作品《胜利之V》独创性集中表现的蛇头和蛇身形状的实质性相似。故而可以断定,被告设计“俏灵蛇”剽窃了原告作品《胜利之V》的独创性、实质性部分。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美术作品的角度,还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角度,被告至少构成部分侵权。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呢?下面先来看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其侵权的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因此,《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并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1、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 所谓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

种类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侵权判定的标准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即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一般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一般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珠宝设计侵权判定的类型与标准

珠宝设计侵权判定的类型与标准 珠宝行业盗版侵权现象的屡禁不止将进一步淡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原创意识,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整个珠宝行业的发展。因此,无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市场发展的考虑出发,都需增强原创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下是店铺整理的珠宝设计侵权判定的类型与标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珠宝设计侵权类型 珠宝设计屡遭抄袭、模仿,其作者的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也屡屡受到侵犯,归结起来,其侵权类型可分为两种:第一类为“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原样地去再现他人的珠宝设计作品,其图案、款式与原设计一模一样;第二类为“模仿”,即剽窃、盗用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进行修改和变造,也就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抄袭,其并未对原创珠宝设计作品的表达形式进行实质性的改变。第一类侵权手段和结果均显而易见,容易识别,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因而现实中少有发生,而第二类在模仿的基础上对原作品加以改造,其手段较隐蔽,模仿结果与原作的相似度也难以辨别,侵权难以认定,因而,珠宝首饰市场中的此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上文所述的两个案例即为第二类侵权行为。 无论是直接的抄袭式剽窃,还是隐蔽的模仿式剽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第5款仅将“剽窃他人作品”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一个行为方式作出原则性的列举,并未对何为剽窃行为、怎样认定剽窃性侵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实务界中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也不统一,以珠宝设计作品为对象的剽窃行为更加难以判定。 珠宝设计侵权构成要件 珠宝设计侵权的构成要件,正如著作权法中其他作品的侵权构成要件一样,都要遵循和适用民法中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即“四要件说”。首先,要有剽窃他人原创珠宝设计作品的不法行为和事实;其次,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导言: 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 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 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 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过 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 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 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在该 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 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这一案件充分体现 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 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 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

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 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 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对于这两点,现代商标保护理论的理解是,他人对于相关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只要造成了广泛的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关联、认可的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属于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与否,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遵循的是个案原则。美国法院采用多因素测试法来衡量混淆可能性,相似性仅仅是混淆可能性的测试因素之一。美国各州法院逐步提炼出了一些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要素清单,产品和商标的相似性是其中的核心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案例分析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创造的一种保护权利。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对专利权享有 的权利进行了侵害。在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 行判定,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 一、判定标准 判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对发明或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对于专利的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的主权 要求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2.侵权行为的实施 侵权行为是指对专利权享有的权利进行未经许可的实施。对于专利 侵权行为的判定,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相一致。实施行为可以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 3.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还需要考虑侵权主体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侵权主体明知他人专利权存在,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二、案例分析

以下是几个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A公司侵权B公司专利案” B公司拥有一项在水果保鲜领域的专利。该专利要求了一种利用特 定化学物质浸泡水果以延长保鲜期的方法。A公司在未经B公司许可 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并销售使用了相同化学物质的保鲜处理水果。根 据判定标准,B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该特定化学物质的使用方法。A公司的行为符合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了专利权要求的技 术特征,且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可以得出A公司侵权了B公司的专利。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专利的侵权案” D公司拥有一项关于电子设备的外观设计专利。C公司在未经D公 司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并销售与D公司专利一致的电子设备外观。根据判定标准,D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了该外观设计。C公司的行为符合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了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且存 在主观故意。因此,可以得出C公司侵权了D公司的专利。 案例三:“E公司对F公司专利的侵权案” F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E公司在未经F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制造并销售与F公司专利一致的发动机。然而,在判定时发现,F公司的专利并未得到有效授权,因此不具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无法被判定为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具有新颖 性和较高的审美价值,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独特性。而外观设 计专利侵权则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专 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形状、图案、颜色或 其组合。 2.赔偿经济损失: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润、被 迫减少的销售额等;间接损失包括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声誉 损失、市场份额下降等。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但不得超过侵权人的非法所得。 3.恢复商业信誉: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商业信誉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商业信誉的责任,包括公开道歉、恢复商业信誉等。

4.承担诉讼费用:侵权人应当承担专利权人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侵 权人的恶意程度、专利权人的损失情况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赔偿金额。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一种严重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对专利权 人的利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由欧盟外观保护条例(Regulation (EC) No 6/2002)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构成。以下将 对欧盟外观侵权判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对外观的定义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该条例,外观指的是对产品或其一部分造型、轮廓、线条、颜色、外观装饰、 纹样等的设计。这一定义对外观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判定 标准更加具体。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规定,外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个性。新颖性要 求外观在欧洲范围内没有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进行公开披露过,个性 要求外观本身具有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的特点。对于新颖性的判定, 可以通过查看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先行技术来确定。个性的判定则需要 考量外观在整体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性。 欧洲法院的判例对外观侵权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欧洲 法院的相关判例,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两个方面:全貌相似性和 整体相似性。 全貌相似性是指两个外观的总体印象是否相似。这主要通过比较 外观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等方面来判断。如果两个外观在这些方 面大致相似,即使细节上存在差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整体相似性则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对比外观的一些重要特点,判 断其在整体上是否相似。这些重要特点可能是某些独特的线条、纹样、颜色等。如果在这些方面两个外观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欧洲法院还强调了外观保护的广泛性。根据一些相关的判例,即 使两个外观在总体上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侵权。这是因为广泛的 外观保护标准要求差异性较大,即便总体上相似,在一些重要特点上 的差异仍然可以使其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通常涉及到版权、商标、专利和肖像权等法律领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和情况,可用于评估平面设计是否侵权: 1. **版权侵权**:平面设计如果与已有作品过于相似,可能侵犯到原作品的版权。这包括复制、修改、衍生、重制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创作的图像、文字、图形、音乐或其他内容。 2. **商标侵权**:平面设计中使用了与已有商标过于相似的标识、标志或商标,可能会侵犯商标权。商标侵权通常涉及到商标的外观、名称、字体、颜色等元素。 3. **专利侵权**:如果平面设计中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某种独特的技术、产品或过程,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构成专利侵权。 4. **肖像权侵权**:平面设计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肖像权通常要求获得被描绘者的明确同意,尤其是在商业用途中。 5. **著名人物权**:如果平面设计中使用了著名人物的肖像、名字或特征,可能会侵犯著名人物的权利,尤其是用于商业宣传或营销目的。

6. **反竞争行为**:一些平面设计可能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材料,这可能会被认为是反竞争行为,违反了商业法律。 7. **侮辱、恶搞或诽谤**:平面设计如果包含侮辱、恶搞、虚假陈述或诽谤性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特别是在诽谤诉讼中。 8. **合同侵权**:如果平面设计是根据合同要求制作的,但未按照合同履行,可能触发合同侵权问题。 请注意,侵权问题因地区而异,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如果您有任何疑虑,最好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便详细了解特定情况下的侵权问题和法律责任。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使用他人作品非常重要,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一项专门的技术成果。专利的核心是技术解决方案,而专利的保护对象是解决方案本身。专利权的享有人可以获得在专利范围内排他的使用权,当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解决方案时,即构成了专利侵权。那么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一、专利侵权的主体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必须先明确侵权主体。一般来讲,侵权主体分为两类:违法制假的商家和非恶意侵权的生产经营者。前者是恶意的侵权者,会恶意仿冒或伪造他人专利权,侵犯他人权益。而后者则是在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如生产同类产品造成了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二、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通常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有效性是判定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专利权无效,就不存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因此,要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的有效性通常包括专利主体、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否具有实用性、是否已经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主体对受保护技术解决方案的实施行为,如生产、销售、使用等。侵权行为的判断要根据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进行,一般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 3.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关键,它决定了何种行为会被认为是侵权。 一般来说,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和等效技术特征, 以及从权利要求书中提供的技术信息中所能够推断出的技术特征。 4.是否具有实质性侵权 在确认有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已经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 内的前提下,还需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性侵权,即专利权人是否已 经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经济损失。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侵权损失,那么即使侵权行为已经 成立,也不构成实质性的专利侵权。 三、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的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专利权人承担。如果专利 权人能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便能够构成专利侵权。而被告 要想否认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则需要举证证明。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是一种工业设计,在产品设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主要指 的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及形式,包括产品的造型、颜色、图案、纹饰、质感 等方面。由于外观设计能够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决策,因此对于企业而言, 外观设计的保护至关重要。 1.外观相似性: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之一是判断两个设计是否具有相 似的外观特征。具体来说,要比较设计的造型、线条、图案、颜色等方面 是否相近。如果两个设计在多数方面都相似,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相似的 外观。 2.是否存在模仿行为:模仿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或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原外观设计为基础进行设计,并使其产品具有相似外观的行为。如 果被控侵权的设计与原设计存在明显的模仿行为,可以认为其构成了侵权。 3.相对性判断:判断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相对性。它主要指的是,要 比较被控侵权设计和原设计在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如果被控侵权设计能够 对原设计产生一定竞争影响,削弱了原设计的市场份额,那么可以认为其 构成了侵权。 4.公众误认: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原设计在外观上十分相似,以至于 公众很难区分它们,产生了视觉上的近似效果,并导致公众对产品的误认,那么可以认为其构成了侵权。 5.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设计的独创性、市场的竞争程度、行业的规则和行业的惯例等。这 些因素可以对侵权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 在差异,因此在进行侵权判断时,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此外,侵权行为的判断还需要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评估和证据收集,因此具 体的判断过程可能会较为复杂。 总之,外观设计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在 面临外观设计侵权问题时,根据相似性、模仿行为、相对性判断、公众误 认和其他因素等标准来进行评估,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一、概述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 观造型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或者结构。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专利法》对外 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在本文中,将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权认定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侵权行为是针对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 2. 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 4. 侵权行为是在公开、使用、许诺使用或者进行实质准备等侵权行为 中的一种。 三、判定标准 《专利法》规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内; 2. 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一致;

3. 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适用于侵权认定的 条件。 四、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某企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认为另一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 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专利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判定,对被告产品进行了形状、纹样、颜色等方面的比对, 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五、个人观点和建议 就个人观点而言,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 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 注重专利的布局和申请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建议加强对 《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六、总结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利权人 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外观设 计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以上是本文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探讨,希望对您

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几个认定标准

The crisis not only brings trouble, but also contains unlimited business opportuniti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 可删) 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几个认定标准 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几个认定标准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MIDAS中规范名称查询

当选择'钢材’时(红色表示最新规范) 规范:在输入区内选择某个国家的材料标准。 无:用户直接定义材料特性。当需要编辑和修改从标准数据库得到的数据时,可选用“无”后激活标准数据输入框。 GB03(S):中国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2003。包括Q235、Q345、Q390、Q420钢. GB(S):中国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 17-88.包括3号钢、16Mn 钢、16Mnq钢、15MnV钢、15MnVq钢. JGJ(S):中国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包 括Q235钢、Q295、Q345、Q390、Q420。 JTJ(S):中国交通部标准,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 JTJ 025-86。 包括A3钢和16Mn钢. ASTM(S):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CSA(S):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BS(S):英国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DIN(S):德国工业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EN(S):欧洲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JIS(S):日本工业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KS(S):韩国工业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KS—Civil(S):韩国土木工程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IS(S):印度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CNS(S):台湾标准。 JTG04(S):中国交通部公路标准。可以在数据库里选择钢束、钢丝、热处 理钢筋的数据。 数据库:选择在各标准规范中使用的钢材类型。 当选择'混凝土’时 规范:在输入区内选择某个国家材料标准。 无:用户直接定义材料特性。当需要编辑和修改从标准数据库得到的数据时,可选用“无”后激活标准数据输入框. GB(RC):中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包括C15~C80。 GB-Civil(RC):中国交通部部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 设计规范 JTJ 023—85.包括C15~C80。 ASTM(RC):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CSA(S):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请参考有关规范)

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胡洋;范陆薇;曹百慧;任慧珍 【摘要】我国珠宝首饰设计的抄袭仿冒现象严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普遍.维持珠宝首饰设计的创新性,保护珠宝企业及其设计师的利益,本文对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以珠宝首饰设计的分类与特点为切入点,提出了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珠宝首饰类型.重点讨论了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侵权判定以及维权措施和流程;分析了珠宝首饰设计的其它法律保护形式;针对相关法律和珠宝企业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从分析与讨论中,得到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议:(1)具一定创意价值、生命周期较短、款式更新快的商业首饰和艺术首饰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2)珠宝首饰设计的复制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可按照分离、排除和对比3个步骤进行;(3)我国珠宝企业可采用以行政手段为主,司法手段为辅的方式来进行著作权维权;(4)《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法的保护起到补充作用;(5)对珠宝首饰设计等实用艺术品进行单独立法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期刊名称】《宝石和宝石学杂志》 【年(卷),期】2014(016)003 【总页数】7页(P52-57,74) 【关键词】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 【作者】胡洋;范陆薇;曹百慧;任慧珍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逸夫博物馆,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93 我国是珠宝首饰制造大国,首饰制造量占到世界总量的50%以上。我国珠宝市场 上几乎所有珠宝品牌在销售黄金、铂金等贵金属首饰时都是计重量卖,相比,周大福中的宝玉石,贵金属等首饰均是计件卖,这种现象说明周大福卖的不仅仅是“材质”,更多的是“设计”,或者说卖的是“创意”,每件首饰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创意价值。但是,我国珠宝企业及其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珠宝首饰设计的抄袭仿冒现象严重,市场上销售的首饰款式多为国外著名珠宝公司当季首饰的改款,甚至是直接抄袭,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常见,而少数珠宝公司推出的原创作品缺乏新意,设计俗套,对不同的设计主题和价位的细分也不明确。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珠宝首饰设计的创新性,也必将不断扼杀国内珠宝行业创新性发展的动力和国际竞争力。随着时代的发展,珠宝消费者不仅注重珠宝首饰的材质,更注重其独特个性的设计感,为了推动珠宝首饰设计的创新与细分,从而促进珠宝行业和市场良性、有序地发展,珠宝首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1 珠宝首饰设计的分类及特点 珠宝首饰设计的种类丰富,变化多样,因此有必要对珠宝首饰设计进行分类。在行业内,珠宝首饰设计可从设计者意图、设计风格、材质、制造工艺及用途等方面来分类。根据珠宝首饰设计者的意图将珠宝首饰划分为商业首饰和艺术首饰两大类[1]。商业首饰也可称为“实用性首饰”,艺术首饰也可称为“装饰性首饰”或“时装首饰”。 商业首饰主要是一些大众流行款式,其设计可分为:(1)简单的几何图形及其简单相互叠加,如圆镯及椭圆形的贵妃镯;(2)以流传的公共元素为设计图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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