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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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一个话题,更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一种生活方式。它不但需要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也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或许你不是环保专业,职业与和环保无关,甚至不懂多少环保知识,但这些都不是问题,只要你拥有一颗环保的心,你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可以各尽所能地做到一些基本的环保行为来保护我们人类唯一的家园。一个人或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们一个人可以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可以带动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可以带动一个城市。

为了莱芜的明天天更蓝、水更清,我们倡议全市各行各业的人们,立即行动起来关注我们的家园:

◎如果你是一位普通公民:请您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把个人环保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组成部分,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学习环保科学知识,主动增强环保意识,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人人争做环保的实践者。日常生活中做到,节约能源,节约用电,倡导绿色消费,支持和参与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尽量减少生活垃圾,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木筷和餐盒等,节省纸张,用电子贺卡代替纸质贺卡等。尽量少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垂钓、就餐。

◎如果您是一个企事业单位:请您自觉关心环境状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建设、依法排污,坚决谴责、抵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不新建高耗能的生产项目,科学利用资源和能源,推广循环经济,提高固体废物和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采购,从生产源头上减少产生和排放污染物,把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作为长远发展战略。

◎如果你是一位环保专业人士:请您热爱自己的职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用一个环保人的良好形象去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环保与我们终生相伴,热爱工作就是热爱我们的生命!环保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造福子孙的伟大而崇高的事业,身为一名环保人要感到骄傲和自豪!

◎如果您是一位环保志愿者:请接收我们对您的敬意,感谢你们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请你们一如既往地把环保爱心发扬广大,用你们的行动感召更多的人加入到环保志愿者的队伍中来。

◎如果您是一位热爱环保的人:请您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我们将联合更多的志同道合者,共同交流,共同学习,一起为惠民发展作出贡献。我们将利用好每一次机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把更多的环境信息让您、让更多的人知道。

◎如果您是一名学生:请您记住,保护今天的生活环境就是保护你们的明天,你们要主动学习环保知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带来全家人做环保的忠实实践者。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保护环境,每一个人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法律法规

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依据与处罚标准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依据与处罚标准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查处依据与处罚标准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

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处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顺手做到的二十件环保小事

1、顺手关水龙头 11、拒绝过度包装

2、一水多用 12、自带菜篮买菜

3、在马桶的水箱里放一个可乐瓶。 13、少用一次性餐具

4、少用洗洁精 14、少用木杆铅笔,多用自动铅笔

5、不要让电视机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15、充分利用白纸,尽量使用再生纸

6、用温水煮饭,使用液化气 16、分类循环,重拾废品回收的老传统

7、争做公交族或自行车族 17、减少噪音污染,尽量减低说话或录音机

播放时的音量

8 、选购绿色食品 18、交换、捐赠、改造多余物品

9、选无磷洗衣粉 19、拒食野生动物、拒用野生动物制品

10、买充电电池 20、领养一棵树或做一天环保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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