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知.pdf
超载运输责令整改通知
超载运输责令整改通知尊敬的xxx运输公司:根据《道路运输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贵公司近期存在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现向贵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如下:一、事实情况经我部门调查核实,自近期开始至***日止,贵公司的车辆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运输时多次出现超载现象,严重违反了道路运输法规。
二、问题影响超载运输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对道路设施和桥梁造成损坏,给市民出行带来不安全因素。
贵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给贵公司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整改要求1.立即停止一切超载运输行为。
贵公司要严格按照车辆所载荷物准许的最大负荷进行运输,严禁任何形式的超载。
2.加强运输管理。
贵公司要加大对车辆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所有车辆符合道路运输法规的要求,保证载货容量和车辆结构的合理性。
3.加强员工培训。
贵公司要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员工的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所有驾驶员遵守道路运输规定,并提高对超载运输危害性的认识。
4.配合整改工作。
贵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整改工作,配合出示车辆行驶记录、装载记录等相关文件,并按要求配合调查、核实。
5.加强内部管理。
贵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四、整改期限贵公司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上报整改计划。
整改期限为自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请及时向我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五、整改检查我部门将对贵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能够切实落实,并对进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六、整改责任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贵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请认真对待此次责令整改通知,立即进行整改工作。
七、补救措施如贵公司未按时完成整改,将可能面临以下补救措施:1.暂停或撤销贵公司的运输许可证。
2.向贵公司处以罚款,并将违法行为公之于众。
3.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永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2009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坚持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掌握标准、重点治理”为指导,采取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地方政府负责与部门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工作目标(一)源头治理有明显效果。
全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彻底取缔,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遏制。
(二)路面执法有明显成效。
无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无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到年底实现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率从现在的70%下降到10%。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商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了巩固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成果,减少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路桥设施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治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车辆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车辆治超专项行动,综合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治超工作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和部门联动机制还未完全落到实处,个别路段超限超载严重,非煤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源头监管难度加大,闯站、聚众闹事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加之,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高速公路超限超载分流绕行车辆剧增,给国省道治超增加了新的压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车辆治超工作作为交通领域“打非治违”的重点,认真总结以往治超工作经验,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超载运输违规责令整改通知
超载运输违规责令整改通知通知书编号:2022-XXX-XXX日期:XXXX年X月X日收件单位:XXX运输公司主题:超载运输违规责令整改通知尊敬的XXX运输公司:经监管部门核实,您公司涉嫌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超载违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优化运输环境,我们依法对您公司提出以下责令整改要求:一、违规行为说明根据我们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您公司在XX路段、XX 时间,驾驶员操控的车辆(牌照号码:XXX)载货超过了法定限额,超载率达到XX%。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条第X 款的规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危害。
二、责令整改要求1.立即停止超载运输行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您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超载运输行为,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重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货物合理搭载,不得超载。
2.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您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约束,确保他们深刻理解超载行为的危害性,并将严禁超载运输的要求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对车辆装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超载情况。
3.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监管部门将对您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察,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运输合规性。
请您公司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时限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您公司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X天内,完成上述责令整改要求。
整改期满后,监管部门将进行再次检查,核实整改情况。
如果您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违规车辆暂扣、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将可能对您公司的运输资质产生不利影响。
请您公司务必认真对待,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监管部门:XXX交通管理局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此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存档备查,请您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回复确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0.14•【文号】交办公路﹝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9•【字号】浙政办发[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2024年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pptx
根据《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要求,明确辖区内重点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并通过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重点源头单位,公布的信息可参考《重点货物(运)源头 单位公布格式》(详见附件2)。3月31日前将公布信息汇总后(详见附件3)报送至区治超办。对辖区内确定的一 般源头企业,也应落实其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
(二)明确部门治超职责
按照《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确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分工,建立信息共享等治超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促进全区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区工信局(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发放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依法处理。
(2)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源头单位网格化责任制,明确每一家重点源头单位的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任人,并在重点源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3)各重点源头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源头治超监管职责,督促重点源头 单位落实规范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常监管制度,监督源头单位遵守《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完善源头单位货运车辆装载的 登记、统计制度,指导源头单位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集中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集中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集中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集中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8日德阳市集中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发〔2011〕42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全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城乡环境治理成果,确保我市公路桥梁完好畅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
为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管、路面控制、标本兼治”的治超长效机制,实现我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新突破,营造“安全、畅通、有序、优美、和谐”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2024年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1. 背景分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一直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给道路交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为了进一步切实整治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优化交通运输环境,制定并实施2024年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与任务目标:全面整治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道路事故的发生。
任务:- 提高超限超载检测手段和技术,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管和控制;- 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惩罚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超限超载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提升公众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文明出行的道德观念。
3. 方案(1)加强超限超载检测手段和技术- 完善现场检测设备,使用更先进的超限超载检测系统,提高检测准确性和效率;- 推广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车辆超限超载情况;- 引入智能化监测设备,结合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车辆超限超载的自动识别和监测能力。
(2)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 制定和完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技能培训;- 采取先罚后补、追究责任制度,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进行严惩,确保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超限超载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国联网的超限超载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互,提高整治效果;-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形成协同整治机制;- 完善超限超载信息的采集、存储和查询功能,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提升公众意识,引导文明出行道德观念- 加强超限超载宣传教育,增加公众对于超限超载危害的了解和认识;- 制作并发布有关超限超载预防宣传材料,普及超限超载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建立文明出行志愿者队伍,通过宣传活动和群众参与,引导司机树立文明出行的道德观念。
4. 机制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指导工作的推进;(2)加强督查检查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对各地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3)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整治机制;(4)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超限超载整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和表彰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政[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中心任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理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合力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
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建立由省交通、公安、经贸、宣传、财政、物价、安监、质监、工商、地税、国土、水利、监察、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交运发[2011]35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贺政办电〔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5〕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贺州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3〕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的函》(桂交法规函〔2014〕45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按照“依法严管、立足源头、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加强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成果,保障道路桥梁安全畅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协调小组”)。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交公路发[2004]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全国集中治超工作,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一律按照附件所列的标准,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纠正。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一)各地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工作必须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内,由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共同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检测站点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二)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
对检测后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避免连续处罚、重复处罚。
(三)在同一检测站点内,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
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和与当前车货总重相一致的卸载记录单的,不得重复处罚;已被一个省(区、市)的执法部门处罚的,另一个省(区、市)不得重复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交办公路﹝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葫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强化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源头监管和路面执法,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安全,有效保护路桥设施,提高公路通行能力,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治超工作机制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葫芦岛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治超工作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治超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统一规划、设置和建设超限检测站点、超限货物卸载站点;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
全市治超工作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督导,条块结合,部门和区域联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治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落实治超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强化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21年6月开始,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为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重点,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并重,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严密防堵与积极疏导相结合,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抚府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日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公路安全畅通,规范道路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超行动,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重点实施路面治超,严格监管货源单位和涉车企业。
通过集中整治,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全市治超站点路段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以内,促使治超长效机制健全巩固、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货运市场秩序更加健康有序、道路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路面治超执法。
各地要组织公路路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全面进驻治超站点,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工作,加大路面监管力度。
一是完善治超站点。
各地要按照“一县一站、一车多点”的要求,科学统筹境内公路固定治超站点的布局。
固定站点未建立前,在超限超载特别严重的路段设立临时治超站点,并购置流动治超车,依法依规加强路面治超执法。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经省厅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同意,省厅研究制定了《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从严整治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确保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月21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为保证行动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及《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采取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力量对全省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路段和违法车辆进行重点整治,通过重点打击使用伪造、过期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违法大件运输和其他短途绕行高速公路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反弹势头,有效净化高速公路通行环境。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为确保本次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全省治理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由省厅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治超领导小组”)组长杨国华副厅长兼任,成员由省厅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厅公路管理局郭跃东副局长兼任。
具体职责分工:厅公路管理局:在省厅治超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核、制发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有关单位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许可工作,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重大事项的督办和治超执法的监督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完善我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6号)精神,根据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发生1.各县(市)区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规范装载行为,要坚持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最大限度将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货物装载源头。
(二)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大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工作力度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的要求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明确监管范围、执法权限、办案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案卷。
2.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坚持长期开展治超路面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川办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23号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继续加强和深化治超工作,坚持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06年底实现“两降一升”即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占货运车辆总数的比例和单车装载货物超限的数量比例继续下降,货运价格继续实现理性回升。
使全省货运车辆超限率控制在6%左右,同时加大对货车超载的治理力度;基本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1-12批公告标准内尚未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
(三)基本要求:围绕“继续实施三个加大、推动三个体系的建立,处理好四个关系,完善六个方面的治理机制,推动道路运输市场和货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继续实施“三个加大”(即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大经济调节力度)。
推动“三个体系”的建立(即建立全省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建立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降低运输成本的交通规费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我省依法治超、规范执法行为的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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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
燃油税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损坏了现有公路和桥梁。
特别是207国道、荆新线、分当线、文乐线等国省干线公路不到维修改造期限就严重破损,出现大量安全隐患,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市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超限超载行为造成了国家公路投资的巨额浪费,使原本紧张的公路养护资金更加拮据。
治超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既是保一方平安,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通行条件的需要,也是为地方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交通环境的需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抓好治超工作。
二、明确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限定标准
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力争用2年时间,使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控制在4%以内
,农村公路控制在5%以内。
超限超载限定标准: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在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下列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不准上路行驶。
三、落实治超工作措施
(一)实行全方位布控,狠抓路面治超。
1、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治超,辅以流动治超,进行不定时间、不定路段、不定方向的流动稽查治理。
重点抓好国、省干线公路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治理。
各治超站要严格遵照全国治超认定标准,依法执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严管重罚,坚决实施卸载。
对一般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治超检测站(点)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每月上报给治超办,由治超办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负责各地路面日常治超工作。
公安交警、治安部门在公路超限车辆检测站设立专门的治超机构,配备强有力的警力,维护超限车辆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3、正确处理治超与物流业发展的关系。
在治超工作中,要确保道路畅通,杜绝乱设卡、乱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
(二)实施部门联动,狠抓源头监管。
1、加强源头装载监管。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深入矿山、码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厂产品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清理整顿,签订限装协议,在源头监管和检查装载行为,从源头预防车辆超限超载。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
运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大吨小标、私自改装、拼装、加高车厢板等违规车辆不予上牌和年审,不准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运管部门负责拆除非法加高车厢板,交警部门负责对恶意超载运输司机和车辆的处罚。
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运营证照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3、打击非法改拼装车辆行为。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生产、销售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严厉
经济处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规加高的墙板进行强制拆除。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非法改装、拆装车辆处罚,并监督恢复原状。
4、加强货运市场价格监管。
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价格垄断、价格暴利等不正当行为,防止价格垄断行为导致的超限超载运输。
5、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6、加强治超宣传和监督。
宣传部门负责各媒体宣传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监察部门负责执法和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超工作取得成效
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住建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治超工作。
强化责任。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治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县、乡、村道的治超工作。
对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从发现地追查到途经地和源头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抓好考核。
制订《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市治超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年底考核。
对治超不力,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对其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对在治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