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_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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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7.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务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8.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0.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不依赖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1.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12.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13.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14.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15.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16.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17.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0.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2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22.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3.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2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安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担保: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26.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29.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1.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32.留置: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
担保制度。
3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34.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5.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行为。
36.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达,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37.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收购方式。
38.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
3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0.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2.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43.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4.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45.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46.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47.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4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9.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50.背书:是指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外的票据。
5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3.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54.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55.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56.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
57.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呗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
58.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59.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合同。
62.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63.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得合同。
64.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65.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66.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
6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68.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69.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