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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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况,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教学重点、难点: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2、我国法律制定、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4、依法治国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法律意识

课时安排:4课时

主要内容: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1课时)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课时)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课时)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课时)

引言:

1、法的产生

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廌( zhi )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2、法的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总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发展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发展进步,即非本质的发展进步,它是对法律作一些小范围、小规模的改良。二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本质的发展进步。它是法的经济基础变化引起的法律内容和性质的变化。

3.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的法律进行的分类。凡是属于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历史上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类型的法、封建制类

型的法、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的概念

关于“法”,日常生活中可做各种解释,如方法、办法、法则、定律等。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法,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法由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

(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

志的体现;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国家强制力和人们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

(6)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十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10.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2)法律制定的特点。

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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