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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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华冶资源天津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华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天津碱厂搬迁改造工程热电项目工程中的210m烟囱钢内筒尾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总则
1.1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所有风险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全部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有关工程价格资料除外),在本合同签约前均已详细研究及完全明了,日后不得以任何借口而降低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价款。若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分包合同,由此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的工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 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乙方不得以本单位(公司、队)名称直接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各种业务关系。
1.3 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中,凡涉及到甲方对业主的责任、义务的所有条款,乙方在履行分包工程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不得以不清楚、不知道等理由为借口推卸责任或者不承担义务。
1.4 乙方施工现场、驻地的形象建设执行业主和甲方的统一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到甲方要求。
1.5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甲方认可的施工作业组织机构,配备甲方满意的足够的、符合施工要求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1.6 乙方必须配备甲方满意的、能够胜任本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和技
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常驻现场。不经甲方允许,不能更换,如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时,必须提前一周报经甲方同意,继任者的管理水平不得低于离任者。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7 由于乙方的施工进度连续 3 天不能满足或达到由甲方编制,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要求或乙方连续 3 次发生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不满意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出现违反本合同总则等问题。
第2条分包工程概况
2.1 分包工程名称:天津碱厂搬迁改造工程热电项目210m烟囱钢内筒尾项施工及修复
2.2 分包工程地点:天津临港工业区天津碱厂搬迁改造工程热电项目现场;
2.3 分包工程内容: 1、烟囱内筒临时加固钢支架制作安装,2、钢内筒损坏部分的拆除及剩余内筒的制作液压顶升安装,3、钢内筒现有保温层修复完善,4、内筒6层钢平台、爬梯、栏杆完成剩余部分制作安装及损坏构件修复完善消缺,5、烟囱钢内筒及6层钢平台完成剩余除锈防腐及保温工作,6、完成210m烟囱及钢内筒防雷接地工作,7、完成210m 烟囱航标灯以及相应的电气工作,8、钢内筒止晃装置安装,9、钢内筒气压顶升施工临时设施拆除,10、设计院210m烟囱蓝图剩余工作内容,11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一层以上钢内筒需修复,以签证结算。(构件卸车、存放、保管、二次搬运、保温、除锈、防腐、按图纸要求及与此有关的施工措施等所有的工作内容)。以上所述施工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此,最终应满足竣工验收要求。
第3条分包合同价款
3.1包干总价: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小写:1200000元整
包干总价内劳务费叁拾万元,液压顶升设备租赁费玖拾万元包干总价是合同文件所确定承包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吊装)机械、劳务、临时设施、缺陷修补及维护、利润、保险、总包费用税金等各项直接、间接费用,以及所包含合同文件没有界定的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还应包括为完成图纸内容所应采
取的各种措施费、方案费、防护费、赶工费。
第4条合同工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起至2009年7月31日。
第5条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第6条分包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
6.1 结算
6.1.1 乙方结算执行:总价包干,不作调整。
6.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方式:1、按月根据劳务人员考勤工资表及工程进度支付劳务费用,2、液压顶升设备起运前支付30万元,液压顶升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支付设备租赁费10万元,顶升工作完成后支付20万元,油漆保温工作完成后支付10万元,3、工程整体完工后经业主监理及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114万元,剩余的6万元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一次付清。
第7条材料设备及周转料具供应
7.1 材料及施工机具供应方式
甲方供应主材、辅材及措施用料,乙方供应施工机具及设备。
第8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8.1 甲方派驻的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8.2 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乙方交付其合格的施工的场地。
8.3 负责向乙方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8.3.1 相关施工图纸和资料1 份;提供时间开工前5日;
8.3.2 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8.4 按时办理乙方中间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手续。
8.5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质量、工期等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
第9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9.1 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9.2 服从甲方的管理,执行甲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
种会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9.3 确认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构成合同文件中对甲方责任义务的条款对乙方具有同样约束力。
9.4 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指令。对甲方和甲方转发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不得拒绝签收,有疑义时应在收到工作指令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收到报告48小时内应做出变更或维持原工作指令的答复,乙方应执行。
9.5 按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办理用人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书,对所有劳务人员体检合格,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报甲方审核后备案。。
9.6 依据《施工进度总体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方案和月度作业计划报送甲方审定(报送时间及份数:合同签定后五日内)。
9.7 按业主和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完整的交工资料肆份并按时参加交工验收,费用乙方自理。
第10条安全施工
10.1 甲方负责对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施工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2 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工具(绝缘手套、胶鞋等)按甲方的要求由乙方自行配备并承担其费用。
10.3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项目,依据安全施工要求由乙方负责建设并承担费用。
10.4 乙方在动力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人口密集等地段及交通要道、村庄集镇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施工及安全保护措施,待甲方(或报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其措施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10.5 乙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意外伤害等事故,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1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