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毒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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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毒性分类
艾晓欣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以及在不同规范中的对比关键词化学品毒性苯的毒性
1、概述
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
不包括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
毒性,指与机体接触或进入体内的易感部位后,能引起损害作用的相对能力,或简称为损伤生物体的能力。
也可简单表述为,外源化学物在一定条件下损伤生物体的能。
在目前国内现行规范中危险化学品毒性的定义在不同规范中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就要求设计人员熟知各规范的要求,以及各规范的应用领域,从而使我们的设计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2、相关术语
(1)急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持续吸入一种可吸入性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2)半数致死浓度(LC50):
指在一定时间内经呼吸道吸入受试样品后引起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浓度。
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量(mg/m)来表示。
(3)急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经皮肤接触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急性经口毒性: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样品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5)半数致死剂量(LD50):
在一定时间内经口或经皮给予受试样品后,使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剂量。
以单位体重接受
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bw或g/kgbw)来表示。
(6)皮肤刺激性:
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7)皮肤腐蚀性:
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引起的不可逆组织损伤。
(8)眼刺激性:
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9)眼腐蚀性:
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
(10)皮肤致敏(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肤对一种物质产生的免疫源性皮肤反应。
对于人类这种反应可能以瘙痒、红斑、丘疹、水疱、融合水疱为特征。
动物的反应不同,可能只见到皮肤红斑和水肿。
(11)亚急性经口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2)亚急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3)亚急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4)致突变性:
受试样品引起原核或真核细胞、或实验动物遗传物质发生结构和/或数量改变的效应。
(15)免疫毒性:
受试样品引起机体免疫功能抑制或异常增强的效应。
(16)神经毒性:
受试样品对神经系统功能或结构的损害效应。
(17)亚慢性经口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口接触
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8)亚慢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9)亚慢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20)蓄积毒性:
受试样品在体内蓄积引起的有害效应,蓄积有两种形式:(1)物质蓄积,即长期反复接触受试样品时,由于吸收速度超过消除速度导致的该物质在体内逐渐增多;(2)功能蓄积,即受试样品虽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出速度较快,但其造成的损伤恢复慢,在前一次的损伤未恢复前又发生新的损伤,如此残留损伤的累积称为功能蓄积。
(21)致畸性:
受试样品在胚胎发育期引起胎仔永久性结构和功能异常的效应。
(22)生殖毒性:
受试样品对亲代繁殖功能或能力的影响和/或对子代生长发育的损害效应。
(23)生长发育毒性:
妊娠动物接触受试样品而引起的子代在出生以前、围产期和出生以后所显现出的机体缺陷或功能障碍。
(24)慢性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正常生命期的大部分时间内接触受试样品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25)致癌作用:
受试样品引起肿瘤发生率和/或类型增加、潜伏期缩短的效应。
(26)职业接触限值(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27)最高容许浓度(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
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的浓度。
3、各规范中对毒性的规定
3.1《化学物质毒性全书》
《化学物质毒性全书》分别介绍了29大类3000余种化学物质的特性,在该书中,将化学物质的毒性分为5个级别,分别为剧毒、高度、中等毒、低毒、微毒。
详见表3-1。
表3-1化学物质的急性毒性分级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将职业性接触毒物分为4个等级,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
详见附表3-2。
该规范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具体物质的分级可详见规范中描述。
在此规范中以苯为例,被划为极度危害介质,行业举例为“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但是规范的4.2章节也有如下补充“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中未列出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
凡车间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的相应值,可降低一级”因此化工行业标准对苯、丙烯腈、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四种介质的分类可以与GB5044不
同。
这在下面的章节中将有所描述。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本标准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基础上首次进行修改。
其主要修改如下:
➢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的急性
毒性分级标准,修订原急性
毒性分级标准。
➢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癌性分
级标准。
➢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
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
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并
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
➢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原则。
➢把我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列为直接直接分级的参考依据。
➢删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标,即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将职业性接触毒物分为5个等级,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轻微危害。
详见附表3-3。
物质的毒性需要根据毒物的性质确定危害分值和权重系统后进行计算,然后根据定量分析的结果值进行分级。
仍以苯为例,计算结果如下:
由此可见在最新的GBZ230中苯的毒性应为高度毒性。
3.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
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 本标准旨在化工压力容器使用过储存的化学介质(包括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体、反应副产物和杂志等)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并据以确定压力容器的类别和致密性、密封性技术要求。
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是以GB5044所规定的六项分级指标(详见附表3-2)为基础进行分类的。
所以该标准中对介质毒性的规定与GB5044-85基本一致,在确定压力容器的类别和致密性、密封性技术要求时应参考此规范。
在本规范中有备注说明需注意“当毒性程度分类用于确定压力容器密封性、致密性技术要求时,四氯化碳、邻甲苯胺、苯应列为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化学介质,氯乙烯,α-萘胺应列为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化学介质。
”
所以在本规范中苯被划为中毒毒性,而在确定压力容器密封性、致密性技术要求时苯应列为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化学介质。
3.5《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
本规范中管道输送介质毒性的分级详见附表3-4。
在本规范中将介质毒物分为4个等级,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
在此规范中以苯为例,被划为极度危害介质,但在用于确定管道级别的时候,虽然苯为极度介质,但是其与其它极度介质是分开的,与高度危害介质归为一类,可见在本规范中苯的毒性实际上是与高度危害相当的。
3.6《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 本规范中管道输送介质毒性的分级与《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规定相一致,将介质毒物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可详见附表3-4。
在该表中苯被划为极度危害介质,但是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苯也可以划为高度危害介质。
条文说明原文如下:“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中未列出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
凡车间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的相应值,可降低一级。
因此化工行业标准对苯、丙烯腈、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四种介质的分类可以与GB5044不同。
光气(碳酰氯)则因GB5044中未列入,因而根据HG20660-2000将其从原来SH3501-2002规定的高度危害改为极度危害介质。
”
本规范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分级基本遵照TSGD0001-2009和GB5044-85的规定,但根据毒性介质分级原则,考虑石油化工行业特点,将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作了适当调整。
详见附表3-5。
所以以苯为例,在石化行业,其与高度危害介质归为一类,在本规范中苯的毒性实际是高度危害。
3.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本规范中规定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详见附表3-6所示。
在规范中还有如下描述:
(1)压力管道的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以及中毒危害三个级别。
(2)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的级别应当不低于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允许浓度两项指标分别确定的最高危害程度级别。
(3)如果以急性中毒发病状
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四项指标确定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明显高于(2)中确定的危害程度级别时,应当根据压力管道具体工况,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适当提高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级别。
3.8《高毒物品名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本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部组织制定的。
主要应用于职业病防护领域,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过程中也会用到。
详见附表3-7。
苯亦出现在此目录中。
3.9《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5年5月公安部公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剧毒化学品目录详见相关规范。
苯未出现在此目录中。
4、总结
通过对以上规范的总结及其应用,可见不同规范对毒性的分类并不统一。
同时由于不同规范所引用或遵照的规范有所修订和升版,而这些规范尚未修订,所以在执行规范上会感到有矛盾或疑惑的地方。
工程师在毒性的分级问题上,首先应明确其目的,然后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不能一概将某一个规范中对毒性的分级应用到所有领域,应做到明确各规范的内容和说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备划分介质的毒性。
参考文献《化学物质毒性全书》夏元洵主编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高毒物品名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
附表3-2
附表3-3
续附表3-3
附表3-4
附表3-5
附表3-6
附表3-7
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