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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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税的减免

海关关税的减免

特定减免税
一、定义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
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税。
二、常见的特定减免税类别 1、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2、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3、科教用品的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一、免税范围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与经营范围相符的机器设备,
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未列名的,可 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减免税申办程序 1、项目备案; 2、减免税申请; 3、减免税审批。
特定减免税
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一、减免范围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1、结转处理。 转入企业或单位必须享受减免税待遇,并在所在地 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补税处理。 补税的完税价格由原成交价格按照监管年限折旧计算。
完税价格=原成交价格X(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X12)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
其他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 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 税货物的使用状况。
大庆海关 二00七年十月二六日
讲解总序
一、海关减免税的基本情况
1、减免关税的概念 2、关税减免法律依据 3、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
二、海关减免税的审批与管理
1、减免税分类 1)法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称为税收优惠,是减征和免征关税的合 称。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 殊调节手段,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措施,是把某些 应上缴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税款留给纳税人,以扩大其 经济效益,刺激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或体现国家的优惠。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1. 简介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部分或全部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加征税收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编和介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类2.1 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增值税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出口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具体的退税率和退税方式根据商品的类别、出口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定。

2.2 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对于出口商品,可以通过申请消费税退税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2.3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居多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3.1 申请条件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限制,企业需要进行合规的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3.2 申请流程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前,需要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和递交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

3.3 退税方式根据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般来说,退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税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准企业报关单的税款额度。

4.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动态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出口贸易的需求,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改变,调整自身的出口业务策略和申请流程。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1.加工出口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条例第31条)2.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条例第28条)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③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条例第27条)4.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5]34号)5.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6]2号)6.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6]17号)8.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9.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 997]37号)10.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函[1997]3号)11.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对外贸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对外贸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对外贸企业有何优惠政策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的实施对外贸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旨在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这些优惠政策,并探讨其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一、减税政策为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全国减税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增值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减免是指对外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根据新政策,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可按照出口货物的17%税率计算增值税,进而进行退税操作,降低了企业负担。

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低税率适用于从事生产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税率为15%。

其次,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些减税政策为外贸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财务支持,增加了企业盈利空间。

二、降费政策除了减税政策,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还包括了一系列的费用降低措施,进一步减轻了外贸企业的负担,提升了其竞争力。

首先,新政策明确降低了企业电费、水费、气费等基础生产要素的价格。

这些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直接降低了外贸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降低了外贸企业的物流成本。

新政策强调优化国际物流通关流程,简化报关手续,降低物流环节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同时,还提出了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外贸物流成本。

再次,加大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

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外贸企业提供实际有效的金融服务,包括信贷支持、汇率风险管理等。

这些金融支持的政策将更好地支持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和风险管理。

三、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对外贸企业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

首先,减税政策将提升外贸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加其竞争力。

税负的减轻将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其次,费用降低政策将降低外贸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其产品的竞争力。

降低电费、水费等基础生产要素的价格,降低物流成本,都将使得外贸企业能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宝子,今天咱来唠唠减免税货物的流程和步骤哈。

一、减免税备案。

这就像是给你的货物办个特殊身份登记。

你得先看看自己的货物符不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要求。

比如说,有些是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有优惠,或者是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才能减免税。

你得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好,像企业的营业执照啦,货物的说明、用途之类的材料。

然后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海关会审核这些材料,要是通过了,就给你的货物备案成功啦,这就为后面的减免税操作开了个好头。

二、减免税申请。

备案完了,就到申请这一步喽。

你要根据实际进口的货物情况,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这个表可不能乱填,得如实按照货物的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来填。

同时呢,还得附上一些必要的单证,像进口合同、发票之类的。

把这些东西一股脑儿地交给海关,海关会仔细审查,看是不是和备案的情况相符,是不是真的符合减免税的条件。

三、海关审核。

海关收到你的申请后,就开始他们的审查工作啦。

海关的工作人员可都是很认真负责的哦。

他们会从各个方面去核实你的货物情况,看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这个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你就耐心等着呗。

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问题,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材料或者修改申请表之类的。

要是一切顺利,海关审核通过了,那你就离成功减免税又近了一步。

四、货物进口。

审核通过后,你就可以进口货物啦。

在进口的时候呢,也要按照海关的规定来操作。

报关的时候要特别注明是减免税货物哦。

海关会根据之前的审核结果,对货物进行查验等相关操作,确保货物和申报的一致。

五、后续管理。

可别以为货物进口了就万事大吉啦。

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还有后续的管理呢。

在规定的年限内,你得按照海关的要求使用这些货物,不能擅自改变货物的用途或者转让给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之类的。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这些货物,也要向海关申请批准才行。

宝子,减免税货物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每一步都很重要,可不能马虎哦。

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具体范围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投资以及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修理修配企业。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指定出口企业。

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

(6)出口特殊货物的企业。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税店。

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

(国税发[1996]182号)3.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

(国发[1998]2号)4.国产钢材退税。

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

(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5.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座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0年11月26日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进出口税收法法规目录

进出口税收法法规目录

进出口税收法法规目录一、概述进出口税收是指针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所征收的税款,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配额等。

进出口税收法规目录是指各国政府发布的针对进出口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用于指导企业合规经营。

二、中国进出口税收法法规目录在中国,进出口税收法规主要由以下四个类别的规定构成:1. 关税法律法规1.1 进口关税规定: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关税和关税征收方式;1.2 出口退税规定:对于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由于未流通在国内市场,因此相关税款能够退还;1.3 税则规定:适用于出口、进口环节的具体税率。

2. 增值税法律法规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这两项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在现行税收体系下,企业在生产、流转、消费、出口等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3. 消费税法律法规消费税是一种针对于特定消费品的专项税,主要包括烟草、酒类、汽车和罐头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消费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4. 所得税法律法规所得税是一种对于个人、企业、非营利组织所得征收的税款,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在中国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及利润分配等环节需缴纳的所得税。

三、其他主要进出口税收法规1. 美国海关法法规《美国关税及贸易法(Customs and Trade Act)》是美国规范进出口税收征收程序的主要法规,其主要规定包括海关的功能、进口程序、税款缴纳、违规行为及有关罚款及诉讼等方面。

2. 俄罗斯海关法法规俄罗斯海关法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和《物品运输法》等法规,其中《海关法》规定了汽车、火车和飞机等物品进口和出口程序等具体规定,是俄罗斯进出口税收征收的重要法规。

3. 欧盟海关法法规欧盟海关法法规主要是指欧洲联盟内各成员国发布的含有进出口税收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关税税率、进口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概述1. 中国贸易发展的背景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进出口贸易对国内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是指国家在贸易领域采取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贸易平衡、增加出口、控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

2. 政府主导的贸易体制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

政府主导的贸易体制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推动贸易发展。

二、出口政策和措施1. 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税款,以鼓励出口和提升竞争力。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根据不同商品和行业的特点,设置了不同的退税率。

(1)优化退税比例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力,我国不断调整出口退税比例,以适应出口企业的需求。

特别是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进一步提高了退税比例,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2)简化退税流程为了方便企业享受退税政策,我国简化了退税申请和审批流程,缩短了退税时间。

采取电子化申报和核验方式,提高了退税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是指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保险和担保服务,以解决出口企业面临的贸易风险,并为出口融资提供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保障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交付款项和风险对付。

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了一定的补贴,降低了企业的贸易风险。

(2)银行担保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各类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采取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提供融资、担保和结算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拓展市场和投标参与。

3. 出口加工贸易政策出口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生产加工,将成品出口,并根据加工内容和金额,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工贸易减免税我国对于加工贸易产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2024年度货物进出口合同关税和运输条款

2024年度货物进出口合同关税和运输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货物进出口合同关税和运输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品名1.2 货物规格1.3 货物数量1.4 货物质量标准第二条关税2.1 进出口关税2.2 关税计算方式2.3 关税支付责任2.4 关税减免第三条运输3.1 运输方式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时间3.4 运输费用3.5 运输保险第四条运输风险4.1 货物损失或损坏责任4.2 运输延迟责任4.3 不可抗力第五条进出口手续5.1 进出口许可证5.2 检验检疫手续5.3 海关手续5.4 文件要求第六条支付条款6.1 支付货币6.2 支付方式6.3 支付时间6.4 支付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8.3 仲裁效力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保密期限10.3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法律冲突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效力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许可和批准13.2 行业规范遵守13.3 信息披露第十四条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品名:本合同所述货物为_______(具体货物名称),详细规格和型号详见附件一。

1.2 货物规格:货物的技术规格、性能参数等详见附件一。

1.3 货物数量: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具体货物数量及单价详见附件二。

1.4 货物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或_______(标准名称)的要求,具体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关税2.1 进出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合同所述货物的进出口关税为_______%。

(完整word版)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

(完整word版)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

(完整word版)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概述出口贸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提升竞争力,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档将汇总介绍一些常见的出口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口商品的贸易环节所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进行退还的政策。

通过出口退税,企业可以减轻负担,提升出口竞争力。

出口退税的政策执行和管理由海关总署负责,企业可以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申请退税款项。

出口加工区税收优惠出口加工区是指国家特定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方面的优惠,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

出口物流运输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出口贸易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政府针对出口物流运输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航空货物运输、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例如减免船舶修造和购置税、免征使用岸电费用等。

出口技术服务税收优惠为了促进出口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政府对出口技术服务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免税、减税、抵扣税款等方面的优惠,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技术服务出口的竞争力。

出口跨境电商税收优惠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出口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方面的优惠,从而降低跨境电商的运营成本,提高出口销售的效益。

结论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

政府也应持续改进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出口贸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这是一份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文档,通过介绍出口退税、出口加工区税收优惠、出口物流运输税收优惠、出口技术服务税收优惠和出口跨境电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帮助企业了解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

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

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税款缴纳证;(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进口的抵价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11]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11]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2日署税发〔2011〕88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以下简称飞机)的减免税管理,规范海关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等手续,现就国内航空公司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手续涉及的贷款抵押、融资租赁(包括售后回租,下同)、调拨转租和监管年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内航空公司已经向海关办理了进口飞机的减免税手续,在飞机进口后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以飞机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进行融资租赁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办理贷款抵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进行融资租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向境内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租赁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之一的担保:1. 与飞机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2. 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飞机应缴税款的保函;3. 国内航空公司、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融资租赁承诺保证书》(格式详见附件),书面承诺当航空公司融资租赁租金无法缴清需要以融资租赁飞机抵偿时,国内航空公司应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飞机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如国内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海关税款义务,海关可以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

(二)向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租赁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一、关税政策:关税是国家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征收的税费,是国家进行贸易控制和调节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可以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以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过高的关税会导致贸易壁垒提高,抑制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非关税政策:非关税政策是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包括配额、出口管制、反倾销、反补贴等。

配额是指限制商品进口数量的措施,出口管制是指限制商品出口数量的措施,反倾销是指限制倾销行为的措施,反补贴是指限制补贴行为的措施。

这些非关税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但是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贸易壁垒加剧,影响国际贸易的平衡和公正。

三、贸易自由化政策: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核心是取消或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贸易自由化政策主要包括减少关税税率、放宽非关税措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

这些措施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空间,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首先,国际贸易政策措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不同的贸易政策措施对外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产生直接影响。

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会导致贸易壁垒加大,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而贸易自由化政策则有利于扩大贸易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

其次,国际贸易政策措施对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可以通过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例如,对关键领域实行贸易限制,可以增加对本国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其技术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但是过度的保护主义可能会导致经济的封闭性和产业结构的僵化,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再次,国际贸易政策措施对国内市场价格和商品供需关系产生影响。

通过改变关税税率和非关税措施,国家可以对商品市场进行调控,影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

例如,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可以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国内商品的竞争力。

而贸易自由化政策可以扩大商品供给,降低价格,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
从外国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税的一种待遇
01 法定减免
03 临时减免 05 备案与审批
目录
02 特定减免 04 适用货物 06 税率运用
关税减免是对从外国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税的一种待遇。根据我国 《海关法》规定,我国关税减免权属 于中央,各地海关一般按海关法和税则规定以及中央的指示等执行。根据《海关法》,享受关税减免的主要有: (1)进出口关税征收额在人民币一元以下,免征关税。(2)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失的,可以酌情减免进 口关税。(3)进、出口广告品和专作化验用的进口货样,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价购和免费赠送给国外的货样,免 征关税。(4)暂时进出口的展览品和货样,免征关税。(5)专为制造特种外销商品的主要进口原料,可以减免关税。 (6)非贸易性自用物品的关税在人民币150元以下的,可由海关关长酌情减免。(7)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 进口用品和样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备案与审批
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批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 向主管海关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海关需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
减免税备案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之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 材料: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更新为580条,你享受了多少?(老会计人的经验)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更新为580条,你享受了多少?(老会计人的经验)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更新为580条,你享受了多少?(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由2015年11月发布时的630条更新为580条。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大举措、实举措,叫好声一片。

以前,税收优惠散落在税收法规和文件中,难知晓、难查询,现在对照目录,纳税人可以方便地知晓、检索和享受。

目录在手,税收优惠应享尽知《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以下简称《代码目录》)包括580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和规划核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减免税政策涵盖截至2015年12月底有效的减免税政策。

《代码目录》将它们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的领域分类,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项目名称,对减免税进行精细管理,以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迅速检索使用,确保征纳双方信息对称,税收优惠应享尽知。

而地方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不在目录范围之内,相应政策代码及发布方式等由各地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对目录进行更新。

利用《代码目录》,企业通过查询、分析,就可以知道企业涉及多少项减免税优惠。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告诉记者,以节能环保领域为例,一家综合性的节能环保集团,可能会涉及的减免税政策,增值税有8项,消费税有4项,企业所得税有6项,资源税有4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1项,房产税有3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7项,车船税有6项,车辆购置税有2项,教育费附加有1项。

具体政策见《代码目录》第36~第43、第99~第102、第244~第249、第302~第305、第312、第329~第331、第424~第430号、第489~第494、第503~第504、第573。

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了解和利用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可享受的优惠措施。

一、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外贸出口企业最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对于出口商品和劳务,企业可申请获得一部分进口环节税费的返还,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出口竞争力。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规申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相应退税金额。

这对于提高企业利润空间和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增值税和关税优惠外贸出口企业通常可以享受增值税和关税的优惠政策。

就增值税而言,企业对于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免税政策,即企业在出口时,不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而关税方面,我国实行一些特殊的关税政策,对于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关税减免或者退税。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特殊经济区政策在中国,有一些特殊经济区域如自由贸易区、保税区等,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例如,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的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此外,外贸企业在特殊经济区还能够享受进出口环节的简化手续、自由贸易试验等政策带来的优势。

四、技术进口税收优惠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引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或者进行技术研发等方面,我国税收政策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在购买和使用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时,享受免征或减免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推动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减轻税收负担、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然而,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合规申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避免因为不当操作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因此,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征减免税方式是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决定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操作方式,应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按《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确定的征减税方式名称及代码。

一、征减免税方式的分类征减免税方式分为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随征免性质、保证金、保证函、折半补税及出口全额退税九种,各种方式分别用不同的代码标定。

二、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说明(一)照章征税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二)折半征税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全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不予免征。

(四)特案减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五)随征免性质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六)保证金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七)保证函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书。

(八)折半补税指对已征半税的供特区内销售的市场物资,经海关核准运往特区外时,补征另一半相应税款。

(九)出口全额退税指对计划内出口的丝绸、山羊绒实行出口全额退税时,凭“计划内出口证明”开具出口全额退税税单,并计征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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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物资减免税政策汇编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减免税治理方法》) (1)相关法规: (8)附件: (8)署税[1996]236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9)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0)署税[1997]1062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11)附件: (13)署税〔1999〕791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舞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3)署税发[2002]2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15)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有关事项) (16)署税发【2002】81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署税发[2003]172号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7 署税发[2004]第441号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19)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国家进展改革委进展规划司外资司关于调整《国家鼓舞进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统一编号等内容的通知 (21)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21)《征免税证明》数据填制讲明 (22)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减免税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减免税治理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减免税备案第三章减免税审批第四章减免税物资税款担保第五章减免税物资的处置第六章减免税物资的治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物资减免税治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进出口物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方法实施治理。

第三条进出口物资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专门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能够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能够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够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能够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治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能够托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托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托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托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托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差不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能够同意减免税申请人托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减免税备案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物资,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物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治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缘故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讲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第三章减免税审批第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物资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物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物资征免税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物资的产品情况资料;(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差不多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物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物资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物资等是否符合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物资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讲明理由:(一)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治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二)需要对物资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三)因其他合理缘故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第十五条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讲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

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物资通关手续。

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

《征免税证明》能够延期一次,延期时刻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海关总署批准的专门情况除外。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物资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

原《征免税证明》差不多使用的,不予补办。

第十八条除国家政策调整等缘故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物资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减免税物资税款担保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能够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物资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差不多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差不多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第二十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物资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

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物资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物资税款担保决定》。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物资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国家对进出口物资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物资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能够予以延期,延期时刻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专门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二十三条海关依照本方法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时限的,减免税物资税款担保时限能够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税款担保延期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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