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通知函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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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代办发票(3篇)

委托书代办发票(3篇)

第1篇尊敬的[收款单位名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将办理发票的相关事宜委托[委托人姓名]全权代为办理。

为确保委托事宜的顺利进行,特此出具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1. 代办发票购买:根据我单位业务需求,委托[委托人姓名]代表我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相关发票。

2. 发票领用:委托[委托人姓名]代表我单位领取已购买的发票。

3. 发票开具:委托[委托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开具发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进口发票等。

4. 发票保管:委托[委托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发票及相关资料。

5. 发票核销:委托[委托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6. 其他与发票办理相关的事宜。

二、委托人信息1. 委托人姓名:[委托人姓名]2.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3. 委托人联系方式:[委托人联系电话]三、授权范围1. 委托人有权以我单位的名义办理发票购买、领用、开具、保管、核销等事宜。

2. 委托人有权签署与发票办理相关的各类文件、协议等。

3. 委托人有权接受与发票办理相关的各类通知、函件等。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委托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

五、其他事项1. 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委托人应在办理发票事宜时,严格按照我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3. 委托人不得利用委托事项谋取私利,否则我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发票办理事宜出现失误或违法行为,我单位有权终止本委托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我单位与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委托人承诺1. 我承诺本委托书内容真实、完整,无虚假陈述。

2. 我承诺在委托期限内,认真履行委托事宜,确保发票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我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特此委托!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委托人:(签字)身份证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_附件:1. 发票购买申请表2. 发票领用申请表3. 发票开具申请表4. 发票保管清单5. 发票核销申请表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委托事宜以实际办理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 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 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 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 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 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14〕2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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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 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1、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情形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情形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形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经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流程同情形二所述。

催收发票通知书

催收发票通知书

由:财务部文件编号:2014062001 至:采购部批准:总经办抄送:人事行政部、生产部、内贸主题:发票催缴通知执行日期:2014年06月01日关于发票的通知各部门:因财务账务规范要求,后续各部门采买物资及报销支付都应提供发票,具体操作如下:1、采购部采买物料除市场零星及快递零星购料外,其他一律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数开票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到税务局代开;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取消供应商资格;2、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其提供普通发票,原则我司不单独加税点;3、各部门报销时每笔费用均应提供对应发票为前提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谢谢支持!财务部示2014年06月26日篇二:催收款通知书催收款通知书上海一唯传播体验营销有限公司: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贵司与我司于2013年签订的《活动运营类合同》有3笔款项是过了合同约定的3个月内支付,以下款项尚未支付:现特致函贵司请于2013年12月7日前将以上款项以汇款形式支付我司。

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汇款。

我司账户信息资料如下:账户名称:上海星乐广告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顺祝商祺!上海星乐广告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30日篇三: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借款人:保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我方”)同xxxxxxxxxxxxxx于年月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于年月日在《》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我方已成为借款单位新的合法债权人。

截至到年月日,借款人已拖欠我方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我方履行还款、担保义务,并及时与我方联系。

如不履行义务,我方将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你方全权承担。

通讯地址:联系人:特此通知!xx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回执xxxxxxxxxxxxxxxxxxxxx:我方已于年月日收悉贵公司发送的《催收通知书》。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精选多篇)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精选多篇)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精选多篇) 证明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给xxxxx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发票金额:发票税额:发票总额:发票在邮寄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x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证明a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b公司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发票金额发票税额发票总额:发票在送货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a公司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携带企业公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增值税发票通知函和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通知函和申请表

2014年电信业营业税发票转增值税发票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推进时间表,电信行业“营改增”预计将于2014年6月1日在全行业内试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称“我公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若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于2014年5月25日起持填妥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复印件给您的客户经理或至指定受理营业厅办理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3、银行开户许可证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客户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本(显示曾经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税务局的证明文件“营改增”后,贵公司由指定专人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至指定营业点获取专票。

万分感谢您对我公司业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如您对以上函件内容有疑问,您可致电客户经理或10000号营改增咨询专线,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提交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地址税务登记联系电话税务开户银行名称税务开户银行帐号专票联系人及电话专票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邮箱:服务短信接收手机号(用于信息反馈)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以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日期:受理窗口盖章:受理人:日期:注: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营业窗口保存,另一份由营业窗口盖业务章后退回用户备查。

发生退货如何开票

发生退货如何开票

发生退货如何开票企业上个月收到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经认证,现在发生退货,发票如何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必须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商家开票通知函

商家开票通知函

商家开票通知函尊敬的商家: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关爱。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具发票事宜向您发出以下通知: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将于即日起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开具的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开票操作:1. 发票类型:请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发票内容:请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准确填写发票内容。

如有特殊需求,请提前与我公司财务部门沟通。

3. 发票金额:请确保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严禁虚开发票。

二、为便于您开具发票,以下是我公司相关信息:1.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2.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3. 地址、电话:XXXXXXXXXXXXXXXXXX4. 开户行及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三、关于发票领取及开具流程:1. 您可在我公司官方网站或线下门店进行开票申请。

2. 提交开票申请后,请耐心等待,我公司将尽快为您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我们将为您开具发票,并通过快递或线下领取方式将发票送达。

4. 如需线下领取,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公司财务部门领取。

四、注意事项:1. 请您在开票过程中,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发票开具和使用。

2. 若您在开具发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公司财务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3. 请您在领取发票后,妥善保管,以免遗失或损毁。

五、温馨提示:1. 我公司郑重承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您提供合规、合法的发票。

2. 请您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购买和使用非法发票。

再次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共同创造美好的合作关系。

敬请周知,并祝商祺!顺祝商祺!XXX有限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税总函〔2016〕455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

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发票管理规定的函(3篇)

发票管理规定的函(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加强我公司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发票使用,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总则1.1 为加强发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以及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

二、发票的种类和用途2.1 发票的种类:根据业务需要,公司使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等。

2.2 发票的用途:发票主要用于记录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等情况,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使用3.1 领购发票3.1.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领取发票。

3.1.2 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1.3 领购发票后,应及时登记发票领购台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

3.2 开具发票3.2.1 公司员工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

3.2.2 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3.2.3 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3.3 保管发票3.3.1 发票开具后,应由开具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3.3.2 发票保管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应按规定销毁。

3.4 使用发票3.4.1 公司员工在使用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伪造发票;(2)不得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3)不得将发票用于非经营性用途。

四、发票的核销和报批4.1 核销发票4.1.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开具的发票进行核销。

4.1.2 核销发票时,应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4.2 报批发票4.2.1 公司财务部门在核销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报批。

4.2.2 报批发票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发票通知函

开具发票通知函

开具发票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我代表我公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最良好的祝愿。

在过去的岁月里,我们得以有幸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函旨在通知您关于开具发票的相关事宜,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关注以下内容。

一、发票开具流程为确保您能顺利、快捷地收到发票,我公司已对发票开具流程进行了优化。

以下是发票开具的具体流程:1. 请您在收到此通知后,及时核对以下信息:发票类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金额开票内容收票人姓名、电话、地址2. 核对无误后,请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开票申请:方式一: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进入“发票管理”模块,按照提示提交申请。

方式二: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告知客服人员相关开票信息。

3. 我公司将在收到您的开票申请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我们将为您开具发票,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给您。

二、注意事项1. 请您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开票申请,以免影响您的发票接收和使用。

发票开具时间:每月1日至25日(节假日顺延)申请截止时间:每月25日18:00(节假日顺延)2. 请您在提交开票申请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如因信息错误导致的发票开具错误,我公司概不负责。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部分发票类型可能存在限额、限量的要求。

如有此类情况,请提前与我公司沟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使用。

4. 请您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核对发票内容。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三、联系方式如有任何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请随时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公司取得联系:客服热线:xxxxxxxxxxx邮箱地址:***********联系人:张三(先生/女士)再次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请您关注以上事项,并及时与我们沟通,确保发票开具工作的顺利进行。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顺祝商祺!【公司名称】【通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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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电信业营业税发票转增值税发票通知函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推进时间表,电信行业“营改增”预计将于2014年6月1日在全行业内试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称“我公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若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于2014年5月25日起持填妥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复印件给您的客户经理或至指定受理营业厅办理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客户税务登记证
∙发票领购本(显示曾经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税务局的证明文件
“营改增”后,贵公司由指定专人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至指定营业点获取专票。

万分感谢您对我公司业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如您对以上函件内容有疑问,您可致电客户经理或10000号营改增咨询专线,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提交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一、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
专票联系人及电话
专票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邮箱:
服务短信接收手机号(用于信息反馈)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以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
日期:
受理窗口盖章:
受理人:
日期:
注: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营业窗口保存,另一份由营业窗口盖业务章后退回用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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