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1-04-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第2讲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销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内,可以择机 按同一发行价格比预定规模多发15%(一般不超过15%)的 股份。 这一功能的体现在: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 行价,主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事先认购超额 发售投资者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 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 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 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的一部分。 显然,绿鞋机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稳定新股股价的作用。因此, 今后对于可用绿鞋机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内,其快速上 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波动会有所收敛。
回归A股 回归 股(2006)的原因 )
2005年市场开始回暖 广大投资者可以分享公司的成长 降低A股市场的整体市盈率,降低市场风险 经过境外上市的洗礼,积累了一些成熟、规范、国际 化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以规范国内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水平 国际航空业竞争激烈,国航缺钱,同时已经两年盈利 了,油价的压力可能2007年亏损就得再等三年才能上 市,如果三年后上市,可能当时的市场已经转为熊市, 那时资金量减少,IPO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国航公布的网下配售公告显示,其总发行规模 从此前的不超过27亿股大幅减少至16.39亿股, 减幅达到40%。
为什么网下申购遇冷? 为什么网下申购遇冷?
目前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在内的整个大市场的 宏观现状,在近期股票市场低迷、银行间市场回购利 率高启、航空业“钱景不妙” 从近期新股上市首日的表现来看,由于近期股市低迷, 申购资金收益率也缩水严重。中工国际(002051.SZ) 的申购收益率为0.58%、大同煤业(601001.SH)为 0.68%、中国银行(601988.SH)为0.45%,虽然保 利地产(600048.SH)略有提升为0.545%,但大秦铁 路(601006.SH)仅0.16%的申购收益率再创新低, 再度让很多专门打新股的机构大跌眼镜。但是不得不 继续持有,没有在上市首日抛出,造成部分大新资金 沉淀。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时间:2008年10月31日】【来源:深圳局】【字号:大中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
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1.07
•【文号】证监许可〔2024〕1562号
•【施行日期】2024.11.07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562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7日。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券商行业事件点评:三季度代销机构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梳理
投资评级券商行业事件点评(801193.SI ):强于大市三季度代销机构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梳理事件:1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公募基金保有规模前100公司数据。
其中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总计61572亿元,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76616亿元。
(下称“股+混基金”和“非货基金”)⚫ 银行渠道:代销占比随略有下降但仍是主要渠道今年三季度银行代销股+混基金保有规模3.64万亿,环比-0.5%;非货基金保有规模4.12万亿元,环比基本持平。
银行股+混与非货基金占百强代销机构比重分别为59%/54%,较第二季度59%/56%分别缩减约0.3pct/2pct ,较券商、保险和第三方机构占比优势明显,短期龙头地位难以撼动。
⚫ 券商渠道:代销保有规模环比下滑较多,赢在数量今年三季度券商代销股+混基金保有规模9426亿,环比-10.6%;非货基金保有规模1.01万亿元,环比-9.4%,主要可能受市场波动加剧影响。
券商股+混与非货基金占百强代销机构比重分别为15%/13%,较第二季度17%/15%分别缩减约1.8pct/1.9pct ,虽然下滑较多,但是券商百强数量具有明显优势。
三季度百强机构中减少三家券商(中金公司、西南证券和民生证券),新增一家(国海证券),共49家券商,数量优势叠加更大代销弹性,在市场环境更好时或有更好代销表现。
⚫ 保险和第三方渠道:保险渠道方面,百强中仅中国人寿入榜,三季度代销股+混基金保有规模240亿,环比+44%;非货基金保有规模270亿元,环比+55%。
第三方机构渠道方面,股+混基金保有规模1.55万亿,环比+8.5%;非货基金保有规模2.47万亿元,环比+17.2%。
银行股+混与非货基金占百强代销机构比重分别为25%/32%。
⚫ CR5集中度方面,第三方机构高于银行和券商:第三方机构第三季度股+混公募基金规模和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CR5分别为86.7%/86.9%,大幅超过券商和银行的CR5数据,但是券商CR5有向好的趋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负债端持续向好,保险板块中长期投资价值凸显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200亿至1.12万亿,但仍保持在近期高位;两融余额(4.20)续升至1.65万亿。
年初以来权益市场企稳向好,成交额、两融余额等市场核心指标触底回升,有力提振券商业绩。
考虑到2022年一季度业绩的较低基数,行业23Q1净利润有望中两位数增长。
4月24日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其中港股通新增两个交易日(4月27、28日),沪股通新增一个交易日(5月25日)。
交易日增加叠加交易标的的逐步扩容有望推动成交量的上升和市场人气的修复,对证券板块构成利好。
保险:上市险企3月原保费数据披露完毕,各险企3月单月同比增速虽较2月略有放缓,但考虑到基数因素,3月负债端仍呈现强势复苏态势。
人身险方面,平安寿险表现相对突出;财产险方面,太平产险以近20%的增速领跑同业。
我们认为,伴随着国内经济的企稳向好,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均有望逐步增强,保险需求有望逐步释放,疫情影响弱化令以代理人渠道为主的各渠道加速复苏。
从上市险企2022年年报中可以看到,自Q3起负债端边际改善趋势已开始形成并得以延续,2022年的低基数有望缔造2023年的高增长。
受疫情、资产配置需求、产品竞争格局、政策等因素影响,居民对能满足保障、资产保值增值等多类型需求的保险产品的认可度持续提升;同时,伴随险企对于产品定位的高度精细化和个性化,保险产品的“消费属性”有望显著增强。
而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相继落地将成为保险产品拼图的有效补充。
我们预计,伴随人身险和财产险的协同发力,2023年险企负债端有望持续复苏,进而使板块估值修复成为中期主题。
板块表现:4月17日至21日5个交易日间非银板块整体下跌1.14%,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排名全部行业10/31;其中证券板块下跌2.73%,跑输沪深300指数(-1.45%);保险板块上涨3.59%,跑赢沪深300指数。
个股方面,券商涨幅前五分别为东北证券(8.14%)、申万宏源(3.77%)、中泰证券(3.66%)、长城证券(3.30%)、东吴证券(2.43%),保险公司涨跌幅分别为中国人保(7.71%)、中国太保(7.29%)、中国人寿(6.61%)、中国平安(2.75%)、新华保险(1.83%)、天茂集团(-6.19%)。
易华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30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11-01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00时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7月1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一、关于审议2011年半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2011年上半年经营实际完成情况:主营业务收入 13138万元,利润总额1545万元,净利润1309万元。
公司上半年增设若干业务部门,拓展产业链,整合研发力量成立中央研究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1年7月3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根据易华录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公司组织机构拟进行如下的调整:1、公司梳理研发体系,整合各项资源,拟将智能交通研究院、总工程师办公室和设计中心合并成立中央研究院,下设五个中心,分别是创新管理中心、技术规划中心、技术合作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中央研究院的成立旨在集中公司的研发力量,推动技术创新,完善研发体系。
2、鉴于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拟成立公共交通与智能建筑事业部,负责公司在公共交通以及建筑方面涉及公司智能交通管理技术应用方面的业务发展。
易华录: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0-056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拥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有关规定,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发行对象由11名调整为7名,其中新增2名发行对象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删除了6名不符合战略投资者定位的发行对象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校红、北京畅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步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及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
具体调整后的方案如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为: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林拥军、王力、王艳、徐忠华回避表决。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在此,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决定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4、减持方式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意向承诺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航电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0-08-18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测”)于2010年8月16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中航电测”A股1,600万股,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并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结果如下: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434,341户,有效申购股数为4,617,000,500股,配号总数为9,234,001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009234001。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3465453383%,超额认购倍数为289倍。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8月18日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进行摇号抽签,并将于201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发行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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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一)项目立项审查阶段1、项目组进行立项前尽职调查,完成立项申请文件的制作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通过与客户接触、实地考察、询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调查,并通过多种途径对项目分析、评判,进行包括对立项判断有重要影响的所有方面的立项前尽职调查。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立项调查报告》、《合规审查表》、《质量评估表》等文件的制作,并按规定填写《立项申请表》,经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将上述立项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核。
2、内核小组对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内核小组对项目的立项申请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投行业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内核工作规则》、《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等公司内部业务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为通过、否决。
通过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可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尽量降低项目风险的目的。
(二)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项目立项后,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内核小组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项目质量。
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下设的投行管理部是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性办事机构,投行管理部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定,并对项目方案提出建议;同时深入项目现场,适时参加项目进展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会,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参与讨论,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三)项目内核审查阶段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中航证券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保荐申报前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中航证券保荐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保荐机构的发行承销风险。
中航证券所有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中航证券内核小组及投行管理部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投行管理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内核小组成员同意后形成内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发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初步备案、立项前尽职调查、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立项审核等四个流程。
2010年1月,中航证券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巴震及项目组成员申希强、沈露、任汉君、洪瑶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易华录”、“公司”)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并对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初步评估。
2010年1月25日,本保荐机构安排投行管理部执行董事魏奕、保荐代表人巴震及项目组成员申希强、任汉君对项目进行了现场调研,对企业的经营、研发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易华录总裁林拥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廖芙秀、副总裁兼技术总监李艳东等人进行了访谈,本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对项目进行了初步分析、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立项调查报告》、《合规审查表》、《质量评估表》。
2010年1月28日,项目组按规定填写了《立项申请表》,经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连同上述材料报投行管理部申请立项审核。
2010年2月1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授权投行管理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等要求审核通过了项目立项申请。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本项目执行成员为巴震(项目保荐代表人)、叶海钢(项目保荐代表人)、陈静(项目协办人)、申希强、沈露、任汉君、洪瑶。
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
项目组以保荐代表人为中心,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根据专业分工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向保荐代表人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对保荐代表人负责。
(二)项目组进场工作的时间及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2010年1月,本保荐机构与易华录签订《辅导协议》,开始辅导工作。
2010年3月,本保荐机构与易华录签订《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在此期间,本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具体如下:1、确认尽职调查的基本范围项目组成员针对发行人的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2、尽职调查采用的主要工作方法项目组成员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分别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调查:向发行人发送尽职调查清单、核查发行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与相关方就专题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相关方进行访谈或函证、查阅发行人所处相关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声明或承诺等。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项目组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领导下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具体过程如下:本项目的全面尽职调查从2010年1月开始,主要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展开全面尽职调查。
项目小组将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归类成册,以便作为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事实依据。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小组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发行保荐书。
项目小组还协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起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参与发行人申请文件的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巴震、叶海钢负责易华录IPO项目发行保荐业务的具体保荐工作。
自2010年1月起,两位保荐代表人即开始进入现场工作,分别采取查阅资料、询问访谈、会议讨论、列席三会、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借鉴行业专家意见等工作办法调查企业的相关情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编制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同时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搜集相关工作底稿,并组织项目组编写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代表人工作的主要过程如下: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查询了发行人历次工商登记资料、历年业务经营情况等,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情况。
2、对发行人改制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谈,调查发行人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与原企业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进行调查。
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向发行人取得上述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3、对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情况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三会文件、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国资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文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访谈。
同时,分析股权变动对发行人业务及控制权、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和主营业务发生实质变更。
4、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与销售、核心技术人员与技术研发情况进行了调查,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已完工的智能交通管理建设工程,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成熟状况、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并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等情况。
5、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等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历年原始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会计师进行现场沟通,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控制情况,分析发行人现金流量是否充沛、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等。
6、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核查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备案文件及募投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重点分析了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实施后对公司未来在效益及成长性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
7、对发行人独立性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进行了调查,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核查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调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调查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薪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8、对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保荐代表人走访了当地工商、税务、行业协会等外部机构,获取了外部机构对公司信用情况的调查反馈意见。
9、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辅导,并安排了书面考试,使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了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尽职调查期间,保荐代表人在对企业展开全面深入尽职调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召开数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完善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等问题与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行讨论与交流,全面尽职的履行了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