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洋运输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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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3)出品商应对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
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
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
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 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节 海上货运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一)实际全损
1、实际全损定义:

含义: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6)恶意损害险。
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 要的指导意义。

资料:我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 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
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订了海
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以及适用于以上四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 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简称CIC)。1972年曾修
关系的说法并不严谨,在投保时,有必要将两
者进行详细的比较,注意其中的差异,以免错
保或引起纠纷。
二、海上风险的分类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海上风险所包括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必须有偶发性,正常的自然损耗、蒸发 消耗或自然渗漏不包括在内。
(一)自然灾害
1、恶劣气候(教材117页) 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 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 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 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 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挤压,倒 垛,散包。

救助。虽然搁浅时船舶和货物并没有完全灭失,
但如果不及时进行救助,船舶和货物的完全灭
失将是无法避免的,保险公司将这种情况认定
为推定全损。

2)保险标的物遭受意外事故后,使被保险人
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
有权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

例如,一艘货轮在穿过马六甲海峡时,遇到海
盗的武装抢劫,船舶与货物被海盗劫走,被保
险人丧失了对船舶与货物的所有权,而想夺回
船舶与货物的所有权可能需要动用大批武装力 量,而动用武装力量所耗的费用或者付出的代 价也许会超过收回后所有权的价值,因而被认 定为推定全损。

3)保险标的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其修理、施救等费用估计将超过标的物的重置
举例:
有罐头食品500箱出口,每箱24听,,货 主投保平安险,加短量险,保险金额为 10000英镑,运抵目的地后短少96听, 这短少的96听就是单独海损。

3、单独海损的赔偿处理
免赔率 :是指有的易碎、易腐等商品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 要扣除一定数量或金额后赔付。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
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

实例:

2009年12月24日,扬州海运为“新方舟8”轮向安邦
保险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投保单载明,投保人、 被保险人均为扬州海运,保险船舶“新方舟8”轮,险 别“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为人民币 2,500,000元,保险费人民币28,000元,保险期限
改过一次,到1981年1月1日修订为当前的保险
条款,目前在国内应用广泛。

CIC和ICC从总体上看大体相同,一般认为两
者一一对应,即一切险对应ICC(A)、水渍 险对应ICC(B)、平安险对应ICC(C),战 争险和罢工险也分别相似,投保时可以任选其 一。

但仔细加以分析,两者也不是完全相同,对应
——委付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特别注意: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如:被保险人对船舶失踪申请委付,但 是要求船舶有着落时返归其所有,则为 法律所禁止。
4、委付的效力 一方面,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 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向其全额赔偿;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在委付之日将 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 人。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在买卖 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 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
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
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特征是:

案例:

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 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 额的110%投保平安险。载货船舶启航后 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使船上货物受 到挤压,货物损失达1200美元。

正确回答: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属于恶劣气候所造成的损失。

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 为CIF,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 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 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 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 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 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 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劳氏S.G保单格式的全称是Lloyd’s S.G. policy,即“劳埃德船、货保 险单格式”,其中的“S.G”被普遍 认为是“Ship and Goods” 。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
(1)ICC(A);
(2)ICC(B); (3) 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

二、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的定义
案例: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一船触礁,船身裂口,海水侵入,货方甲3万美 元的货物受损。为船货安全,船长租用拖轮将船 拖到岸边修补,又为船身上浮抛掉了货方乙的部 分笨重货物,这些损失和费用共计8万美元。
问:这3万和8万的损失各为什么性质的损失?

2、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船舶失踪 达2个月 以上

案例:实际全损(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 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 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 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 食品已变质。该损失,是货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是实际全损。
第五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 范围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
资料:关于IC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是根据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 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 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 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 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 成现行的ICC。

委付——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处于推定 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 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由此而产 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 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给予赔偿的一 种行为。
3、委付的条件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发出 委付通知 ——必须经保险人承诺
——不得附带条件
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
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 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回答: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 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 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 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 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 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 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①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②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
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
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卖方提供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 无损运达目的地,买方仍可拒绝付款。 ③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如果货物运达目的地时,
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可据合同
正确回答:否。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
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
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责任。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
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 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没有将手套的温度降到最低,就 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 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
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意外事故
三、外来风险 (一)一般外来风险 (二)特殊外来风险

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 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 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 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 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 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 有的用途或价值;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2个月)仍无 音讯。

举例:运载船舶中途遇到特大风浪连船带货沉入大海;
货、船在海上遭海盗劫夺;中药材被水浸泡霉烂,失 去了药用价值等。
2、实际全损的四种情况

实际 全损
实体完 全灭失
完全丧失 使用价值
所有权 被剥夺
(二)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定义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3、共同海损的理算

12个月,自2009年12月25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
24日止。保险单载明,“一切险下:发生部分损失时 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10,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
%,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绝对免
赔率为20%。

免赔率可分为“绝对免赔率”和“相对 免赔率”两种。 两者的相同点:如果损失数额不超过免 赔率,均不予赔偿; 两者的不同点: 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 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 相对免赔率则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 赔偿。
(二)推定全损
1、推定全损的概念与范围 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 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 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 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
货物的价值。

推定全损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分别以案例说
明:

1)保险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虽
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预计完全灭失不可 避免。 例如,一艘货轮在太平洋某一海域搁浅或触礁, 而且又正碰上台风的袭击,其他船舶不能前来
价值,因而被认定为推定全损。

例如,某台设备从台湾海运进口至上海,在卸
载过程中,设备掉落严重受损。经供应方人员 现场查看,设备主要部件均已受损,无法修复, 且更换部件后,尚需在原厂重新进行出厂测试, 方可保证设备恢复至出险前状态。在此情况下,
该设备应被视为推定全损。
2、推定全损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要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必 须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例如: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的损 失,损失10%,在绝对免赔率或相对免 赔率为3%的情况下,各应赔多少? 如损失为2%呢?各应赔多少?

回答:损失10%时,绝对免赔率应赔7 %,相对免赔率应赔10%。损失是2% 时,都不赔。

提示:有些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对承 保的货物不规定免赔率,这叫不计免赔 率(简称I.O.P)。指承保的货物受损后, 不论损失程度如何,保险人均予赔偿, 但要从被保险人那加收保险费。
成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冬季的北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 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 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 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 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

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在春季的北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 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 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 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 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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