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是政权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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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政治合法性体现在“公意”上。卢梭所确立的公意是人们给予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共同意志,“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政府不过是实施人民主权者之法律,它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

霍布斯:国家的本质在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力量的一个人格”。主权者拥有的绝对权力不是从来就有,而是人们对主权者授权产生的,是人们自愿同意的结果。国家作为所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制性权力”,他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别处,而恰恰是来自“授权人”本身。

洛克:民众的同意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

(这个部分用一页PPT分别罗列三个人的观点)

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是政权合法性。对于国家来说,政权是一种工具。政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对于一个国家,政权必不可少。第二,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政权越稳定,对国家越有利。政权的这两个方面进行追问,则产生来源合法性问题与治理合法性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来源合法性针对的是:一个政权的产生是否被人民认可?治理合法性针对的是:一个政权是否有效发挥了其功能?或者说:一个国家的治理成效如何?它是否被人民认可?

英国政权合法性的来源:1688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政变,迎接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和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回国继承王位,史称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规定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等。而威廉接受了议会提出的要求。虽然国王的权力受到了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的限制,但可以说光荣革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国王仍然是英国政治生活中第一位参与者即权力的中心。1714年根据“王位继承法”,德国汉诺威亲王继承英国王位,即乔治一世——汉诺威王朝的第一位君主。乔治一世不懂英语,经常不主持和参加国务会议。后来他指定内阁中的一位资深大臣主持内阁会议,逐步演变成责任内阁制度。行政权力慢慢地由国王转到内阁手中。

光荣革命后,议会并没有被资产阶级控制。议会分为贵族院和平民院,立法权力主要掌握在贵族院手中。下院主要由资产阶级和市民阶层掌握,但下院议员的选举被操纵在上院手中。实际上,上院控制着议会的立法权。上院中贵族,包括宗教贵族、皇室贵族等,这些贵族与国王密切相关。国王通过册封贵族和上院中的支持者可以控制上院的立法活动。根据巴林顿·摩尔的研究,1832年议会改

革前,土地贵族在上院中占大多数。后来随着一系列的议会改革和选举改革,平民院才逐渐摆脱了上院的控制并不断地扩充权力。平民院的壮大逐渐最终削弱了国王对立法权力的控制。英国的立法权由君主领导下的贵族院转移到了资产阶级控制的平民院。随着立法权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变迁,国王逐渐从一个有较大权力的君主,变成了虚位元首,统而不治。议会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经济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这客观上要求改变古典自由主义者鼓吹的“守夜人政府”,扩大政府的权力。与此同时,自1832年议会改革以来,议会多次修改选举法,降低选举资格,逐步地普及选举权。到1918年,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比例提高到了78%。选举权的扩大,促进了政党的兴起。政党通过参加议会竞选,分享

立法权力,轮流地执掌政府,并形成了由多数党组织内阁的惯例。竞选获胜的政党领袖组织内阁。内阁大臣多为政党的高层人员充任。由于英国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格,内阁能通过对议会中的本党议员的领导和控制来控制议会的立法权。这使得内阁既行使行政权又实际上控制着立法权。因此,事实上内阁取代了议会成为了英国权力的中心,尽管形式上议会仍是英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权力的中心。

综上所述可知,光荣革命后英国政府体制权力的变迁轨迹是:国家权力,从国王转移到议会,从议会转移到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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