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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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试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
北京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内部发行)
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
1994 北京
前言
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将书面意见函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技术处或上海市教育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上海市陕西北路500号。邮编:2000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教育局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目录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一篇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创造一个适合他们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特制定的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活动、生活对室内外环境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用地和用房,逐步完善校舍和校园环境的原则而制定。
第三条本标准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班级名额、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其他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是这类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校舍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测算和监督的尺度。
第五条本标准的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教职工住宅和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用地,应根据各地的规定,另行申请报批。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建筑法规、规范的要求。
第二篇
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一条校址选择
一、新建盲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舒宜、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区域,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段、山坡地、悬岩边及岩底、河湾地、高速公路交叉口、铁路道口及泥石流和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环境相毗邻。
第二条学校总平面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根据建设资金一次或分期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与校区分开。
二、学校总平面布置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
校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宜与路面取平,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四、校园用地周围宜用围墙或建筑物的外墙与外界分隔开。校门对内宜接近行政办公楼或教学楼,对外不宜开向交通频繁的道路上。校门外侧应设置醒目标志,并留有缓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