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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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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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探寻古代中西法律制度不同的文化背景,揭示中国传统法
律刑事化的深层文化原因,指出各文明选择的应是适合自己价值取舍的制度,
而无优劣之分。
关键词:传统法律刑事化法律文化
人类历史上各古代文明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典,如西方的罗马《十二表法》,西亚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及中国古代早期的《法经》,乃至由汉至唐
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典,大都包罗万象,无所不及。古人立法的不论刑事、民事、程序、实体等现代分类的标准,全部在同一部法典中予以规定的情形,后人称
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但为何西方会形成民刑分立,而中国传统法律却一直以刑法为为主,甚至
民事行为也依靠刑罚解决问题。这种现象被学者将之称为“中国传统法律刑事
化或公法化”,指出在中国古代,中国有刑法无民法,民事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概以刑法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②。但为何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内容,中西方法制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呢?
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学界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原因之一:是特定人群的价值追求不同,是文化类型的不同造成的。
这是梁治平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中西法制中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之不同,是由于中西文化类型的不同造成的。我国古代法律政令实际为道德之器械,以
道德统摄法律,这也是我国古代法统一性的价值基础③。
古人于道德和法律实际是不加区分的,因而才“出于礼则入于刑”,立法
者依其道德准则编制人类行为的法典,司法者则在实践中尽力推行之。婚娶、
收养违制和幼卑犯等所以被视为严重的犯罪,是因为这类行为在道德的考虑上
比较严重;田土、钱债等关涉民事者,所以为立法者所轻忽,又是因为它们在
道德上无适轻重(所以民间细故)。这种对于行为的道德评估充分地表现于刑罚
方面。
原因之二:由于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国家规念异常发达所致。
这是张中秋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愈发达,其
刑事也必然发达。如果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或基
本丧失,国家代表了个人(个人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侵犯私人权益是侵犯国
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这个社会的全部法律必然表现为刑法和刑法化法律①。
原因之,三:经济基础及“家国同构”的伦理属性所决定。
范忠信先生认为,中国自西周即出现的一家一户小农耕作、自给自足的经
济形式,由这种经济生活方式决定的全社会“一盘散沙”的性质,由这种经济
基础决定的血缘家庭(宗族)的强大的内聚力(亦即排斥外来权威之力),可能历
史地决定了:中国若要利用国家形式推动社会进步和增进共同福利,必须有比
西方更强大的国家机构和集权权力,必须更经常、更强烈地向人们灌输国家观念。因为在上述两大因素影响下的中国古代百姓最缺乏的正是国家观念②。
第二个问题,即为何私人间行为实际上构成对国家的伤害的问题?范先生是从中国“家国同构”的伦理属性上来解释的。因为家之伦理亦是国家这架政治
机器的黏合剂,是以家之逆子必为国之乱臣,是以移孝可以作忠,是以“齐家”可视为治国手段之一。所以对家内成员问关系准则的侵犯(哪怕仅为民事侵害),实在有可能使国之黏合剂分解。至于这个家庭(族)和那个家庭(族)之间的民事
关系,被视为国这个大“家”里的“兄弟”关系,互相有民事侵害也被视为违
背了“兄友弟恭”,“贵贱有序”之类伦常,故也有损于国家的根本原则,威
胁国家的立国之本,所以也要以刑罚治之。
以上各位先生的见解,都给我们以启迪,并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
了进路和方向。
但为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会产生道德和法律彼此不分,乃至引礼人法的情况,法律政令是如何成为道德之器械,道德又是如何统摄法律的?中国古人为何做了这样的选择?则需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底蕴中作深层次的操析。
二、笔者的观点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去探源寻根。我们知道,法律
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意识是其深层结构,法律制
度是其表层结构。法律意识尤其是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通常对法律制度
起主导作用,它往往决定了法律制度的特色和样态。
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儒家法律思想无疑是其深层结构和核心内容。
它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而且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性状和风貌。同样它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刑事化或公法化的形成。
1、由其思想根源与治国方略决定
儒家法律思想是有其哲学基础的即天道论和人性论。二者构成了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的理论根据。
儒家天道论赋予天道以道德的属性,天道成了道德化的自然法则。从“天
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出发,儒家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没有区别。认为人间的道
德规则与宇宙的自然法则是相通的,“礼”既是道德规则,也是自然法则,它
具有至上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照儒家的说法,国家的现行法律必须合乎礼,
合乎礼的法律就是“礼法”。“礼法”代表了自然与人文的统一了法律的道德
精神。实际上,“礼法”是一种道德化了的法律④。道德的法律化正是中国传
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
由此可知,在中国古代,立法者是依其道德准则编制人类行为的法典,以
现代观点看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因为严重违反了道德准则,因此
会受到道德化了的刑律的处罚,而不考虑所侵犯的权益的经济价值的多寡。是
否会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的考量都是以这类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已足
够严重为标准,这些才是当时的立法者所重视的,而不是现今依特定的事件如
民事、刑事、商事等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这就可以从一个方面来解释梁先
生提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和法律是彼此不分,法律政令是道德之器械,道德统摄法律的观点。
另外一个理论根据是儒家的人性论,即“性善”论。但这一理论又经过不
同的.发展阶段,为了适应统治和实践的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正,但其仍是建
立在“性善”的根基之上。
第一个阶段:性善说源于孔子的“仁”。孔子没有明白说出人性是善的,
只说过“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但相近的“性”是一种性善论的说法。这种
性是上天赋予的道德性“天生德于与予”。
孟子从这种善出发,发展为人的性善论。他认为,人性中有天赋的四个
“善端”,即仁、义、礼、智这些内在的道德品质,其中“仁”是最主要和最
基本的。因此,要求推行“仁政”,由圣人担任最高统治者,推行道德教化。
第二个阶段:既然善与生俱来,人为什么会犯罪?国家为什么又要制定刑法?在面对现实和具体问题时,性善说无法解释清楚各种违礼犯罪及其原因。因此,荀子强调人的“性”是恶的,但他认为这种恶是可以改变的,他提出的“化性”说就是要用礼义教化来改变人的恶性。“恶必生乱”,因此,制礼必用刑罚,
只有通过刑罚的教化才能使人变善。
第三个阶段:汉代巨儒董仲舒为了使儒家思想适合当时统治的需要,综合
了性善和性恶的观点,将法家的思想吸收为其所用。根据天人感应理论,他提
出了“性三品”说。所以,汉以后儒家化的封建法律在性质上
和法家系统的法律并无二致,依然是刑法或刑法化的法律。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贬低法律的价值。性善论者认为,既然人性是善的,罪犯就不是天生的。人之所以会犯罪,那是人性堕落的
缘故。为了防止人性的堕落,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靠道德的教育,不靠武力和刑杀。道德教育的内容,就是儒家的仁义礼智之类的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