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苏卫医〔2014〕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样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 》的通知苏卫医〔〕68号各市卫生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 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 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 》( 见附件, 以下简称《规范》) ,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 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 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 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 室) 管理, 落实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 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设置, 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 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 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 室) 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 应立即限期整改; 问题严重的, 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 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 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 苏卫医﹝﹞6号) 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月17日抄送: 无锡市医管中心, 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 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23版)》的告知苏卫医〔2023〕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23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贯彻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规定,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立,充足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连续改善。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23﹞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3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23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规定。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技术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内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库房、污染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等制度。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
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1.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2.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与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二)护士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血液净化室管理制度
血液净化室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血液净化室管理,保证血液净化室医疗护理工作质量,保障血液净化患者安全。
2.合用范围:重庆医科大学隶属小孩医院血液净化室,血液净化技术操作人员。
3.定义:用于本院血液净化室的管理,保障血液净化技术规范及血液净化患者安全。
4.标准:4.1 血液净化室工作制度4.1.1. 血液净化室推行科主任负责制,中心的详细专科医生全面负责血液净化室的医疗工作,护士长负责血液净化室的护理管理工作。
4.1.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各种工作人员依据规定执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4.1.3. 血液净化室工作人员恪守劳动纪律,固守工作岗位,禁止擅辞职责。
4.1.4. 治疗过程中,获得血液净化有关资质医生、护士应亲密察看治疗状况、病情变化、机器运行状况,若有病情变化实时办理,必需时通知有关人员及上司医生。
4.1.5. 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好门窗、空调,检查电源水源设备能否办理妥当,注意安全捍卫工作。
血液净化室质量管理制度4.2.1. 成立血液净化室质量管理小组:科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主任助理、护士长和质控兼职护士为组员。
质量管理小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2010 版)》进行血液净化室的质量控制及管理。
4.2.2. 质控方案及标准:科室每年拟订血液净化室质控方案,增强对血液净化室要点环节及不测事件的规范化管理。
每季度召开质控会,总结剖析整顿质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达到连续改良。
4.2.3.每次治疗前医生给患者家眷签订知情赞同书,开血液净化医嘱,并依据患者凝血功能状况决定能否查ACT及频率 , 护士对患者进行评估:包含患儿意识、用氧、痛苦、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毒筛查及血管通路状况,详见附录 2 血液净化评估及治疗记录表。
4.2.4 治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响,依据科室《血液净化不良反响应急方案》流程办理。
4.2.5 治疗结束后,由医生评估患者生命体征,安稳后方可走开透析室。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血液净化是指将患者血液从体内抽出,通过装置去除部分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
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技术的获取和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巩义市、襄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和验收第五条设立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验收申请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申请受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2)血液净化室设置在干净安静、布局合理的区域(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置流程图);(3)至少配备两台性能良好的血液透析机及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四)具有能够承担血液净化工作的医、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省级以上血液净化技术培训或进修;(五)有预防和处理血液净化过程中急性并发症的能力和措施;(6)建立血液净化室的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7)具有双电源系统或发电设备。
第六条负责血液净化技术准入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血液净化室设施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等进行审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验收申报资料报省卫生厅。
第七条省卫生厅应当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受理。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评审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附件1: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和护士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免疫吸附、连续性肾替代治疗、腹膜透析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原则上省辖市城区每2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3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和原有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4公里。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病专业诊疗科目,且核定床位>10张,每年出院肾衰竭患者>50例。
(三)建筑布局要求1.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办公区、污洗间、处置间、复用间和库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区和库房等,污染区主要包括污洗间、处置间和复用间。
2.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米。
3.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5个以上透析单元。
4.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CRRT技术管理规范
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Continuous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以下简称CRRT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CRRT技术实施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CRRT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CRRT技术是指一组体外血液净化治疗技术,是所有连续清除水分和溶质等致病物质的血液净化技术的总称。
目前主要包括缓慢连续性超滤、连续性动-静脉血液滤过、连续性静-静脉血液滤过、连续性动-静脉血液透析滤过、连续性静-静脉血液透析滤过、连续性动-静脉血液透析、连续性静-静脉血液透析、连续性血浆滤过吸附及其改良技术如缓慢低效血液透析(Sustained Low Efficiency Dialysis,SLED)、延长的每日血液透析和延长的每日血液滤过、高容量血液滤过疗法等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及以上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开展CRRT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具有独立设置的肾脏内科或血液净化中心或重症监护室。
具有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血气分析等检测能力,并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CRRT技术可在床旁实施,但治疗场所应具备呼吸支持、心电血压监测、除颤仪等抢救设备,应具备吸氧及负压吸引等设施,同时应配备抢救用相关药品。
2.有相关的辅助区域,包括设备放置区、库房、置换液配置区等功能区域。
3.开展CRRT技术的血液净化中心设置需符合卫生部发布的2010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中相关要求。
4.开展CRRT技术的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有至少2名具有CRRT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和至少3名护士专职从事该项技术。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 版)第一章血液透析(滤过等)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二、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一)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二) 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三)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四) 透析治疗室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课件
调查分析
对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 改进措施。
持续改进
根据不良事件处理结果,持续改进血液净化 操作流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06
血液净化案例分享与 经验总结
案例一:急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净化治疗
总结词
及时、有效的血液净化治疗对于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至关重要。
详细描述
急性肾功能衰竭是一种紧急状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清除体内的毒素和多余水分。血 液净化治疗通过滤过和吸附等机制,帮助患者快速恢复肾功能,减轻症状,降低并发症
。
血浆分离器
用于血浆置换的设备,包括血 浆分离膜、血浆泵等主要部件
。
03
血液净化操作流程
操作前准备
评估患者情况
了解患者病情、血型、治疗史等 基本信息,评估患者是否适合进
行血液净化治疗。
准备物品
根据治疗需要准备血液净化设备、 管路、置换液、抗凝剂等物品,确 保设备完好、管路连接正确。
患者准备
协助患者进行必要的体位调整,确 保舒适安全,同时向患者说明治疗 过程及注意事项,缓解其紧张情绪 。
04
血液净化并发症及处 理
低血压
总结词
低血压是血液净化过程中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可能导致患者头晕、乏力、胸闷 等症状。
详细描述
低血压的原因可能包括有效循环血容量减少、血管收缩功能受损、心输出量下 降等。处理方法包括减缓超滤速度、补充生理盐水或白蛋白溶液、调整抗高血 压药物等。
感染
总结词
感染是血液净化过程中的另一常见并发症,可能引发败血症、腹膜炎等严重后果 。
特点
血液净化技术具有高效、快速、安全等特点,能够有效地清除体内毒素和多余水分,改善患者症状,提高患者的 生活质量。
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
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第2部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质量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的基本要求;环境、人员要求;监测和维护、消毒要求以及其他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血液净化医疗机构。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Y 0572 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YY 0598 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YY 0793.1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第1部分:用于多床透析YY/T 1269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常规控制要求ISO 23500 Preparation and quality management of fluids for haemodialysis and related therapies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苏卫办医政〔2019〕26号江苏省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苏卫办医政〔2019〕26号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水处理系统 water treatment system水处理设备及相关的管道、泵、阀、仪表等的组合,共同生产透析用水,并输送至使用点。
2.2水处理设备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从市政饮用水源进入水处理设备的连接点到设备所生产水的使用点之间所有装置、管路及配件(或配套设备),包括电气系统、水净化系统(前处理、反渗透机)、存储与输送系统及消毒系统等。
2.3透析用水 dialysis water用于血液透析用途的水,包括透析液的制备用水、透析浓缩液的制备用水和在线置换液制备用水。
2.4透析液 dialysate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时,通过半透膜与血液进行溶质交换的溶液。
2.5干预水平 action level污染物浓度,当达到该浓度时应采取干预措施阻断其升高至不可接受的水平。
医院血液净化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净化治疗的管理,确保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开展血液净化治疗工作的科室及人员。
第三条血液净化治疗是指通过各种血液净化技术,清除患者体内代谢废物、毒素、药物等有害物质,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的治疗方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血液净化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血液净化治疗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血液净化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血液净化治疗工作计划、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组织培训、考核血液净化治疗技术人员;(3)监督血液净化治疗工作的实施,确保医疗质量;(4)收集、分析血液净化治疗工作数据,不断优化治疗方案。
第三章设备与耗材第六条血液净化治疗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生产许可证;(2)具有完善的功能,确保治疗过程安全、有效;(3)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血液净化治疗耗材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生产许可证;(2)质量可靠,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3)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患者管理第八条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应详细询问病史、了解病情,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血液净化治疗方案。
第九条患者在接受血液净化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条血液净化治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预防感染。
第五章技术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血液净化治疗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执业资格;(2)熟练掌握血液净化治疗技术;(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血液净化治疗技术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血液净化治疗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第六章感染控制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血液净化治疗感染控制制度,加强感染防控。
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血液净化治疗设备、耗材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 第4部分: 血液净化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
ICS11.020C 5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545.4—2021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第4部分:血液净化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Standards for blood purification therapy—Part IV:Medical quality managementsepcification for blood purification center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指标管理 (2)6 数据管理 (3)7 档案管理 (4)8 持续质量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4)前言DB32/T 3545《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目前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血液净化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范;——第2部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治疗控制规范;——第3部分:血液净化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培训规范;——第4部分:血液净化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DB32/T 3545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苏州市市立医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俊伟、叶红、庄冰、王玲、方丽、李秀荣、陈燕、陈强。
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第4部分:血液净化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血液净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指标管理、数据管理、档案管理、持续质量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血液净化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血液净化规章制度
血液净化规章制度血液净化是一种重要的医疗技术,用于治疗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为了确保血液净化过程的安全与有效,制定和遵守一套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血液净化的规章制度,并以步骤、要求和责任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一、血液净化的步骤为了确保血液净化的顺利进行,以下是血液净化的典型步骤:1. 病人评估:在进行血液净化前,必须对病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身体状况、病史、药物使用情况等。
评估的结果将有助于确定血液净化的具体操作细节。
2. 设备准备:在进行血液净化时,必须确保设备完好,并进行日常消毒和维护。
所有使用的耗材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干净。
3. 静脉通路建立:血液净化需要通过静脉通路进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插管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确保插管的准确和安全。
4. 血液净化过程: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和血液净化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净化方法,如透析、血液灌流等。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密切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 结束与后续处理:血液净化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使用过的耗材和废液,并确保设备的清洁和消毒。
对病人进行后续护理,并制定合适的出院计划。
二、血液净化的要求为了确保血液净化的质量和安全,以下是血液净化的一些基本要求:1. 专业人员:血液净化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他们必须熟悉血液净化的原理、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流程。
2. 设备与耗材:血液净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正规的检测和认证。
耗材的选择必须与设备相匹配,并保证质量可靠。
3. 操作规范:血液净化必须按照标准的操作规范进行,包括消毒、插管、净化过程和后续处理等。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和效果。
4. 感染控制:血液净化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和预防感染的发生。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
三、血液净化的责任为了保障血液净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各方的职责和责任:1. 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血液净化服务,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和质控制度。
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1. 引言在医学领域,血液净化是一项重要的治疗技术,可以有效清除体内的有害物质,维持体内环境的平衡。
为了规范血液净化过程中的操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各国医疗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本文将针对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深入探讨。
2. 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概述(1)目的和范围:该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血液净化过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适用于各类血液净化治疗,包括血液透析、血液灌流、血浆置换等。
(2)术语和定义:明确定义了血液净化相关的术语,如血液透析、滤器、透析液等,以便医护人员理解和使用。
(3)人员要求:规定了参与血液净化的医护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设备和药品:规定了血液净化所需设备和药品的选用、管理和维护,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5)操作流程:详细描述了血液净化治疗的操作流程,包括患者准备、透析器连接、透析过程监测、并发症处理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1)深入细致:该标准操作规程不仅涵盖了血液透析,还包括了血浆置换、血液灌流等多种血液净化治疗方式,使得内容更加全面。
(2)安全可靠:通过规定人员要求、设备和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整个治疗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从根源上防范了潜在的风险。
(3)操作流程清晰:标准操作规程详细描述了血液净化治疗的操作流程,为医护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操作失误。
4. 总结与回顾2021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在对血液净化治疗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高治疗的质量和安全性。
执行该标准操作规程需要医护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规定。
对相关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也显得极为重要。
希望这些规范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患者的治疗带来更多的益处。
crrt技术管理规范
crrt技术管理规范CRRT 技术管理规范一、引言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ontinuous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CRRT)是一种在重症监护领域广泛应用的血液净化技术,能够有效地清除体内过多的水分、代谢废物和炎症介质,维持内环境稳定,为危重症患者的治疗提供重要支持。
为了确保 CRRT 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规范进行,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二、CRRT 设备管理1、设备选型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患者数量和病情特点,选择性能稳定、操作便捷、维护成本合理的 CRRT 设备。
设备应具备完善的监测和报警系统,能够实时监测治疗参数和患者生命体征。
2、设备安装与调试CRRT 设备应安装在专门的治疗区域,环境应符合卫生、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要求。
安装完成后,应由专业工程师进行调试和校准,确保设备性能符合标准。
3、设备维护与保养建立设备维护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包括清洁、消毒、更换耗材、检查电路和水路等。
对于关键部件,如泵、过滤器、传感器等,应按照厂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和校准。
4、设备故障处理制定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治疗,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完成后,需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CRRT 人员管理1、人员资质从事 CRRT 治疗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医生应熟悉重症医学和肾脏病学的相关知识,护士应掌握血液净化的基本操作和护理要点。
2、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 CRRT 技术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演练。
培训内容应涵盖 CRRT 的原理、设备操作、并发症处理、患者管理等方面。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独立进行CRRT 治疗。
3、人员职责医生负责患者的评估、治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病情观察和处理。
护士负责设备的操作、参数的设置和监测、患者的护理和并发症的预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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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净化及介入肾脏病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免疫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
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省辖市城区每2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20~3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与已准入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5公里。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分区布局
1、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办公区、污洗间、处置间、更衣室和库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
道必须区分,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区和库房等,污染区主要包括污洗间、处置间。
2、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米。
3、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10个以上透析单元。
4、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5、血液透析室应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6、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艾滋病、开放性结核病及烈性传染病患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进行集中规范管理。
(二)设施设备
1、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抢救车、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中心负压装置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通风设备。
2、血液透析室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耗材、医疗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3、具有较强的肾衰竭治疗工作基础和血液净化相关急、慢
性并发症处理条件和能力,具备进行抢救治疗意外事件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血液透析室透析单元数最多不能超过100个。
(三)人员要求
1、有至少2名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和3名护士,均经过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医护人员血液净化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开展血液净化技术。
2、医师与透析单元数之比为≥1:15,其中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透析床位(透析机)数>20张(台)时,每增加15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在本血液透析中心固定执业的肾脏病学执业医师;透析床位(透析机)数>40台,必须至少有1名在本中心固定执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3、护士总数与透析机之比为1:2。
当班护士与透析单元数之比为1:5~6。
开展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的单位,另配护士。
透析床位(透析机)数≥50台时,有至少2名护士取得血液净化省级专科护士资质。
4、医院应有专人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设备保养和维修,15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应配专职技师1名。
(四)相关制度与规范
1、建立规范合理的透析诊疗流程,严格遵守血液净化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诊疗指南。
2、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感染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
3、建立血液净化治疗的应急预案,如火警、停电、停水、
透析器破膜、管路脱离、管道内血液凝血、透析机器故障、医院感染暴发等应急预案。
三、技术管理要求
1、严格掌握血液净化适应证和禁忌证。
2、首次血液透析和接受新转来的患者,在开始透析前必须进行乙肝病毒标记物、丙肝抗体、HIV和梅毒抗体检测,阴性者每半年复查一次。
血液透析患者出现无法解释的丙氨酸转氨酶升高时,应立即进行乙肝DNA和丙肝RNA病毒检测。
3、血液净化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方式选择、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建立健全血液净化治疗患者病历,并进行评估透析充分性、并发症防治相关检查和记录、随访等。
透析病历包括首次病历、透析记录、病程记录、化验记录、用药记录等。
5、严格遵守血液净化耗材使用规范,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净化耗材。
6、定期登录“全国血液透析患者病例信息登记系统”(),上报血透病例相关资料。
四、感染预防及控制
1、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等制度。
2、保持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环境安静,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1)清洁区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进行动态空气消毒;
(2)每次透析结束应更换床单、被套、枕套等,对透析间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及地面进行消毒擦拭。
3、当出现医院感染聚集性发生,应立即停止收治患者,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4、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在安全范围。
5、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1)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采样在水处理机器进入血液透析机器和回水末端采样,细菌数不能超出200cfu/ml;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1次;
(2)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透析器进口或出口处用一次性注射器抽取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200cfu /ml,当超过50cfu/ml应该寻找原因,并采取干预措施;细菌培养应该采用水质细菌培养的专业培养方法。
(3)透析用水及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水平分别不能超过1和2Eu/ml;
(4)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6、每天透析结束后,应参照透析机制造厂商的推荐方法进行消毒,消毒有化学消毒、热消毒等。
如透析中有破膜、漏血、血液进入压力检测系统时,应在该次治疗结束后对透析机内部进行化学消毒。
7、医务人员应每年定期进行常见血源性感染病原学的检查。
8、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分类和处理。
五、岗位培训
(一)拟从事血液净化技术的医师、护士应分别接受至少6个月、3个月的血液净化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他科室或部门调入、拟从事血液净化管理的护士长应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培训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肾内科为市级以上重点专科。
2、有至少4名具有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有至少10%的护士取得血液净化省级专科护士资质。
3、具备开展多种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腹膜透析、连续性肾替代治疗等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有与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4、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三)培训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审核认可;
2、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和护士数量,保证接受培训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培训;
3、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和护士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
案;
4、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证书。
(四)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免于培训及考核从事血液净化技术:
1、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血液净化诊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2、已取得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短期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