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书信 开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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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篇二:《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户口注销证明

姓名:______性别:___

民族:______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死亡时间:年月日

因病去世。于年月日注销户口

派出所年月日篇三:《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4.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5.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死亡户口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并填

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受理,并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第十四条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申报义务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件,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

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第十八条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篇四:《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

[法规制度]关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规定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

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四、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篇五:《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开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NO:

本辖区居民张东洋曾用名张东阳公民身份号码432626************,住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居委会工业路98号,因出国(境)定居,其常住户口于xx-11-10被注销。{开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开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证明单位(户口专用章)

xx年11月10日

第二联

赴台湾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您的赴台定居申请已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凭通知书即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盖章){开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年月日篇六:《死亡注销证明》

死亡注销证明死亡注销证明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死亡注销由各户籍窗口直接办理,并为申办人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因户主死亡注销户口的应由申办人重新选择确定其他人为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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