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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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答辩状

答辩状【2】

答辩人:颜**,男,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501**615。

对于颜**诉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返还原告颜**委托费用18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250元。

陈**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理由有二:

1、本案上诉人并没有完成委托代理事务,即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任

何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

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年产旋切单板生产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该研究报告为谭锁成的项目之研究报告,两份收据也均为谭锁成所有的南宁市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的项目可行性编制费用和会员费,上述证据均与答辩人无关,都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

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实际使用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这简直是荒谬,因为既然证件没有办得下来,何来实际使用之说法?况且,上诉人明知答辩人现在状况并不符合办理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特定条件,谎称可以为答辩人办到证,拿到钱款之后就寻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上诉人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不仅违法,还有诈骗的性质。

一审判决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应返还委托费用18000元,这个也是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也不应有任何疑义。

2、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称其已经完美的完成了代理事项,明显是睁眼说瞎话。

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办不到答辩人颜**的名下就不能说已经完成了代理事项,上诉人的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没有给答辩人办到证,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办证做过任何实质性工作,所以,也无所谓合理开支。

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不办事又不退回钱款,其贪婪之心,昭然若揭。

综上,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义。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被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洪磊

被答辩人(原告):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1号建国门外交公寓2栋2单元1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扬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答辩人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红)诉答辩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20XX]西民初字第22784号),基金业协会认为,天津汉红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基金业协会的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和《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是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天津汉红的诉讼请求实质在于改变基金业协会的公共管理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天津汉红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基金业协会公开发布的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XX】6号)和新闻稿中涉及天津汉红的内容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首誉光控)中天津汉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调查的表述,事实依据充分。

1.首誉光控在受到基金业协会调查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天津汉红向其发出的《紧急情况通报(续)》。

该通报显示,天津汉红总裁刘扬因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生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经侦总队采取了边控措施,并要求刘扬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根据上海市经侦总队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天津汉红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经侦总队立案侦查。

2.天津汉红副总裁梁君明于20XX年1月到基金业协会谈话时表示上述两企业由天津汉红控制。

另外,20XX年4月,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为梁君明。

3.20XX年12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到基金业协会对天津汉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情况进行执法查询。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该局已经于20XX年1月25日对天津汉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新闻稿中首誉光控因其合作机构涉及非法私募活动已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备案3个月的表述事实依据充分。

1.基金业协会在调查首誉光控时发现天津汉红有关情况,于20XX 年初,通知天津汉红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否则基金业协会将按照规定

开展相应的调查。

天津汉红副总裁梁君明代表天津汉红到基金业协会谈话时表示,天津汉红不会申请注销登记,欢迎基金业协会进行检查。

2.基金业协会将天津汉红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后,中国证监会将天津汉红列入国务院统一布置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名单。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派出检查组对天津汉红进行检查,基金业协会派人参加检查组。

3.根据中国证监会检查组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天津汉红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发行的私募基金未全部备案,二是发生重大情况未按规定报告,三是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

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涉及非法私募活动。

此外,中国证监会检查组还发现了天津汉红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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