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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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为加强道路危险品车辆运输安全生产,实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公司所属道路危险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车内驾驶员、押运员及货物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企业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3名,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超载等行为。

四、建立登记、记录,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检查、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危险品货物不规范化运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

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八、公司每日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及时处理违章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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