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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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
〔2011〕7号)
阅读: 4770发布时间: 2012- 04- 09
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
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第八条党支部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除不宜进行公示的以外,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在本支部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基层党委、纪委在公示期间接到党员群众对受处分党员违纪违法等
问题的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九条党支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未公示的,则应当在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但对于反映或举报尚未调查核实结束的,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及时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受处分党员党纪处分的有关情况和公示期间接到的反映或举报的调查核实情况;
(二)受处分党员宣读本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三)其他党员对受处分党员是否能按期恢复党员权利发表意见;
(四)进行表决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如果一次表决不能形成决议,应当再次进行表决;再次表决仍不能形成决议的,如实上报上级党组织。
基层党委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支部大会。
第十条党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党支部应当自接到再次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第十一条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对受处分党员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议,并报基层党委批准;
(二)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有其他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有其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行为,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报基层党委批准,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三)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或经查实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报市纪委批准开除其党籍。
对受处分党员的上述处理,应当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基层党委可以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直接作出处理:
(一)因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外出党员较多,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二)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再次告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党员权利或者拖延不予办理的;
(三)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次表决均不能形成决议的。
第十三条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八条进行公示,并可以采用个别走访、召开党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征询等方式征求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多数党员意见。
第十四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应按其生前对错误的认识和处分后的表现,凡是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五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可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第十六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因人事调动等转移组织关系的,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工作由现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办理。原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恢复党员权利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并在决定中注明。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所称基层党委、纪委是指受处分党员组织关系所在镇、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和纪委、纪工委。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自2011年1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党
组织、纪检组织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慈溪市纪委
2011年1月5日
附件:《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有关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