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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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发人字〔2012〕201号
关于印发《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薪酬支付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支付办法》业经本钢集团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五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制度修订记录表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支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各类员工、各种假期、各项津贴薪酬支付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职能部门、业务机构、直属单位。
第二章各类员工薪酬支付
第一节新入籍员工
第三条新入籍操作岗合同制员工,按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岗薪工资初档的80%计发,低于预备岗的,按预备岗岗薪工资执行,特殊工资中的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据实发放,试用期内不参与绩效工资(奖金)分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所在岗位初档岗薪工资计发,并参与绩效工资(奖金)分配。
第四条新入籍的原劳务派遣人员,已派遣到本钢集团所属单位工作期限超过试用期的,直接享受试用期后的薪酬标准,工龄工资按照派遣到本钢集团所属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本岗位工作年限按照派遣到本钢集团所属单位本人实际岗位工作
时间连续计算。派遣到本钢集团所属单位工作期限在试用期内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新入籍的全日制大学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双学位本科生、硕士学位研究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岗薪工资按本钢集团大学生见习期薪酬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奖金)按以下比例参与所在单位平均奖分配:大学专科生70%、本科生80%、研究生及双学位本科生90%、硕士学位研究生100%;见习期内特殊工资中的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据实发放。
第六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按本人所在岗位初档岗薪标准执行。在操作岗见习的毕业生,见习期6个月后,可根据各单位考核意见,参照所见习的操作岗初档岗薪标准执行。
第七条新入籍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及引进特殊人才,执行协议工资。
第八条新入籍的退役军人,入职后薪酬按所在岗位初档岗薪工资计发,岗位工作年限按本岗位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工资连续计算,特殊工资中的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据实发放,绩效工资(奖金)由本单位内部考核后计发。
第二节外部调入员工
第九条从本钢集团外部调入员工,按照本钢集团薪酬结构和薪资等级执行。特殊工资中的津贴、补贴及加班费据实发放,工龄工资按参加工作时间计算,不享受保留工资。岗位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三节内部异动员工
第十条按照“岗变薪变”的基本原则,员工岗位变动后次月执行新岗位的薪酬标准。实行岗薪制员工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如下:
(一)岗档标准:1-3年(1-36个月)执行初档;4-6年(37-72个月)执行中档;7年(第73个月开始)以上执行高档。岗位工作年限按月实行满年计算。
(二)管理、技术岗位之间,操作岗位之间异动:高岗薪到低岗薪或者相同岗薪异动,岗位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反之,岗位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三)操作岗与管理、技术岗之间异动:操作岗到管理或技术岗,按管理或技术岗相应职务级别享受岗薪待遇,岗位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反之,岗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四)多个岗位之间异动:可依据(二)、(三)条的基本原则,高于或等于现岗位岗薪标准的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副科级主持工作期间与任命正科级时间连续计算岗位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大学生见习期时间可以与转正后岗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节其它员工
第十三条本钢集团退养(居家休息)人员,退养生活费按其对应在岗员工岗薪工资的80%标准计发,保留技能、保留
效益工资按原标准的80%计发,退养生活补贴和退养生活费补贴按现行标准核定,退养生活补贴不足年的月数按实际月数计算。
第十四条试岗人员在试岗期间岗薪工资按50%发放,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中的保留工资和津贴、补贴据实发放,绩效工资(奖金)按50%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受党纪、政纪处分仍然在企业工作的人员,根据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按下列办法支付薪酬待遇: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发3个月岗薪(职务聘任、基本年薪)收入的20%。
(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减发6个月岗薪(职务聘任、基本年薪)收入的20%。
(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行政降级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发9个月岗薪(职务聘任、基本年薪)收入的20%。
(四)受到行政撤职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重新确定的薪酬标准执行。
1.原执行年薪制的人员,处分后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仍执行年薪工资制度的,扣减12个月基本收入20%,取消风险收入;处分后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执行岗薪工资制度或职务聘任工资制度的,按实际实行年薪时间减发基本收入20%,取消风险收入,并扣减剩余月份新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奖
金),含职务津贴、技术津贴、关键岗位津贴,合计减发工资收入时间为12个月。
扣减年薪收入以受处分年度和本人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应得收入计算,对于预支超发部分予以追缴。
2.原执行聘任工资制度或执行岗薪工资制度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奖金),含职务津贴、技术津贴、关键岗位津贴。
3.受处分后待岗人员,按照待岗人员待遇执行。
(五)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薪酬。
(六)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按其中影响薪酬待遇较重的处分执行。
第十六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薪酬待遇,并停缴各项保险。
第十七条员工经本钢集团批准,委派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原则上学习期间薪酬待遇不变,特殊工资中的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据实发放。
第十八条员工旷工1天的,按其当月薪酬收入的20%处罚;旷工2天的,按其当月薪酬收入的50%处罚;累计3天以上且不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试岗3-6个月。
第三章各种假期薪酬支付
第一节法定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