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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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一、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及请、休假管理。
1.3 职责划分
1.3.1 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是考勤及请、休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考勤及请、休假期管理办法,同时负责审批、检查、考核各部门考勤及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1.3.2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批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申请;各一线部门主管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一线员工请、休假,提供请、休假建议,跟进一线员工请、休假期间的管理。
二、考勤制度
2.1 工作时间
2.1.1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下午,每周工作六天(筹备期)。遇节假日做相应调整。
2.1.2 公司所有一线人员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排班情况确定。
2.2 排班制度
2.2.1 公司所有一线人员上班时间根据本部门排班情况而定,各部门每月1日前上报本月本部门一线人员排班表,部门经理、人事行政经理、副总、总经理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作为员工当月考勤的基本依据。
2.2.2 除正常的休息外,禁止将调休(即补休、换休、还休,下同)、请假等休息直接排入排班表,若当月确实发生以上情况,必须办理正常请、休假等手续。
2.2.3 一线人员实际上班过程中,若发生个别的班次、岗位调整等情况,须及时填写《调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人事行政经理、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行政部。
若发生较多班次、岗位调整情况,用人部门须于月末根据本部门一线人员实际上班情况,上报第二次排班表予以确认,需再次经由部门经理、人事行政经理、副总及总经理签字。员工全月考勤情况以本排班表为准。
当月发生人员调入、调出本部门时,月末排班表中,应有其在本部门期间的排班记录。
各部门(尤其是有一线员工的部门)主管必须掌握员工上班情况,以保证员工实际上班情况与月末排班表相符,保证月末排班表与考勤机记录相符;因部门原因导致员工异常考勤及工资待遇损失的,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2.2.4 员工申请调班,为保证当月工时及工作任务的完成,只允许在本月班次间调整。
2.3 考勤形式及考勤纪律
2.3.1 公司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2.3.2 凡第二天因公外出而无法正常打卡者,需提前一天填写《未打卡说明》,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签字,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审核后备案。无《未打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且后补无效。
2.3.3 因公务不能及时返回公司打卡者,须电话告知本部门经理,并于次日上班后立即补填《未打卡说明》。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2.3.4 因考勤机不确认指纹等故障而未打卡者或误打卡者,应及时反馈人力资源行政部处理,并于24小时内补填《未打卡说明》,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2.3.5 员工请假,以审批为准,未履行相关手续出现异常打卡的,按旷工处理,且后补无效。
三、缺勤、旷工管理
3.1 员工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30分钟以内视为缺勤;当月缺勤3次(含)以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100元;当月缺勤4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当月缺勤5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2 旷工指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未到岗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到岗的情况(缺勤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缺勤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25%;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3 对确认为缺勤、旷工等情形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惩罚。
3.4 当月发生缺勤、旷工等情形的,取消参加当月一切评优及奖励性活动的资格。
四、请、休假管理
4.1 法定假期:
4.1.1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1天),包括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具体休假安排以国家规定及集团相关通知为准。
4.1.2 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只限于一线员工)
4.1.3 “国庆节”、“春节”长假后未按时返岗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时返岗将予以免职降薪处分,未按时返岗超过3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2 事假
4.2.1 事假指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私事,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具体请假天数须视员工提出的需求及相关领导的批假情况综合确定;休假期间扣除工资及各项补贴。
4.2.2 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所需而在工作日提出事假申请须有充分事由,并按事假
的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各级领导审批员工的事假应考虑、体恤员工所需,但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影响工作进度及重要工作项目的开展;
2)倡导员工本人自觉通过调整工作时间等形式弥补因休假所影响的工作进度,或在员工休假期间另行安排相关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相关工作,以满足工作项目的按时进行。
4.2.3对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而擅自休、请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4.3 病假(医疗期)
4.3.1 员工每年可享受3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可以用来抵扣事假;休假期间各项补贴扣除;超过3天按国家相关规定,病假员工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及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员工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4.3.2 审批程序:
1)员工申请病假3天(含)以内,以审批为准,由部门经理、副总和人事行政经理审批。
2)员工申请病假超过3天,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员工在昆明本地患病,需持本地医疗保险定点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门诊部换发的建议病休证明原件,填写《休假申请单》,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住院治疗者,除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外,还需提供住院证明原件。如发生急诊,员工可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同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于3日内转交部门负责人处,由员工家属或所在部门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存有异议,有权要求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复诊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查实员工有欺骗行为,将视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复诊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复诊,员工拒不接受复诊的,休假按事假处理,超过事假上限的,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4 员工带薪年休假
参照《大都物业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4.5 婚假
4.5.1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均为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
4.5.2 员工须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的结婚证向公司申请婚假,且应在领取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