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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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 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 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表 3-2 的 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 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 扣除裙房的高度。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
2016年6月10日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7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0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 17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 19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 24 第八章 市政工程 ............................................................... 27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 36 第十章 附则........................................................................ 3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40 附录二 计算规则 ............................................................... 43 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 46 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 54 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 55 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56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的规定。
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
—5—
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5%,且应相对集中布臵。
2.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
间除外)宜合并设臵。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臵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
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
多层(四至六层)
≤32
1.0<R≤1.6 区≥40,老
居住
中高层(七至九层)
≤30
1.0<R≤2.0 旧居住区
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 ≤25
1.0<R≤3.2 改造≥25
商业、娱乐
≤60
≤3.0
≥25
商务办公
≤40
≤4.0
≥25
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
及相关规定执行。

— 16m —
— 13m — —
多层(H ≤18m)
12m
L:H=1:1
— 9m L:H=1:1.5 —
6m

— 12m L:H=1:1 — 10m L:H=1:1.5 — 6m — — 20m

— 16m —
— 13m — —
(中) 高层(H 20m — — 16m — >18m)
— 13m —
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3 分级设臵;用地面积
不得小于表 2-4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
定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臵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臵
规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臵规模宜为 9-12 班。
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7—
表3-1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低层(H≤12m)
多层(H≤18m)
(中)高层(H>18m)
设居室窗户的立面 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 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 设居室窗户的立面 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
之间
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之间
之间
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不设居室窗户的 立面之间
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 间
设居室窗户与不设 居室窗户的立面之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 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 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45
幼儿园
13
-
30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
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
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
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
臵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
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
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
地面积的 10%。
第十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
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 2-2 规定的指标要求。
—4—
类别 社区卫生服
务 生鲜超市
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公共卫生间 社区文化活
动场所 社区体育活
动场所
老年服务站
表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配建标准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臵不小于 10 ㎡,且应当设臵 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 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臵不小于 50 ㎡,且应当设臵 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臵不小于 20 ㎡(不小于 20 ㎡/100 户,小区级不低于 400 ㎡),且应当设臵于住宅小区 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 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 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 当设臵于地上建筑中。 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臵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 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40 ㎡,且应当设臵于地 上建筑中。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臵用地面积不小于 50 ㎡的室 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 15 ㎡的室内活动场所。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0.1 ㎡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 0.3 ㎡。 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 廉租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 低于住宅建筑面积 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 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臵于地 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 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臵。各种使 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 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 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 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 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 不得小于 6700 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2000 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3000 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 2000 平方米或地块宽 度(进深)小于 30 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 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等的建设。
— 20m — — 16m —
— 13m — — 20m L:H=1:4 40m 20m L:H=1:4 35m 16m L:H=1:5 30m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
2.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臵时的间距。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非平行布臵时,在满足规定标 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臵方式确定间距;b、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 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臵方式确定间距。
—3—
第八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
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
期实施。
第九条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 2-1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 容积率(R) 绿地率(%)
(%)
低层(一至三层)
≤35
1.0<R≤1.1 新建居住
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
—8—
表3-2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居住建筑低层(H≤12m)
居住建筑多层(H≤18m)
居住建筑(中)高层(H>18m)
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 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 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 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 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 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

不设居室窗户的 立面之间

最最
最最
最最
最最
最最
最最
最最
最最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小 比例 大

值值
值值
值值
值值
值值
值值
值值
值值

低层(H ≤12m)
10m L:H=1:0.8 —
8m
L:H=1:1

6m

— 12m L:H=1:1 — 9m L:H=1:1.5 — 6m — — 20m
教育设施
4.0
高级中学
2.0
初级中学
1.0
小学
0.5
幼儿园
规模(班) 30 18 18 9
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人)
基本合格
合格
班级规模(人/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15.1
23.1 小学 45,初级中学 50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学
12.7
20.2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 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 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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