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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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篇一: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

论如何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

事故处理当中发挥作用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鉴定行业中新崛起的一个能够适应当今社会需要的鉴定部门,它是在2004年5月1日全国制定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后,顺应此项法律的要求而诞生的,就像我们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是在此项法律颁布以后,结合相关的规定应运而生的。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这些说明了交通事故处理这个行政体系顺应

了当今社会的行政赔偿法的要求,同时使交通事故处理能够社会化、科学化,能够客观的、公正的摆在社会人们面前。

交通事故处理是目前公安机关比较敏感的行政部门,他是目前公安机关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窗口体现,同时也是公安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尤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健全,如果交通事故处理的不好,就会引发上访,甚至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越发显得重要,甚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了相应鉴定的人员要求及鉴定的时限,同时把交通事故鉴定纳入了程序中必须履行的一个环节,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交通事故处理需要相应的鉴定机构,然而我们相应的鉴定机构怎

样顺应社会的需要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鉴定人和

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负责。以上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既然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但要掌握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还要精通交通事故处理的业务。比如说,要掌握交通事故处理当中的现场勘查的知识,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受理鉴定之前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我们做鉴定主要希望我们解决什么问题?比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上访的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我们解决事故当中确定是谁驾驶车辆的委托鉴定,可以说这种鉴定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很棘手的问题,如果你不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是绝不会解决这样的问题的。

现在有很多人感觉这个行业很好,

通过各种渠道审批下了鉴定机构,但是能否真正的解决委托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鉴定人能否站到法庭上解释清楚你的鉴定结论,能否让法官及当事人采信你的鉴定结论?这是最重要的。是啊,委托人委托你做哪项鉴定,你不加思索将钱收到腰包里再说,可是你想没想过,钱收了容易再拿出来可是很难,那是后面背着检察机关啊!

现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已经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5日内指派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完成后,才能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说明了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是前提,说明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很重要,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车辆技术认定方面的存在着空白。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体现的也是证据,因此作为

我们鉴定结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们的鉴定结论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也是证据,那么在法院的最终审判或裁决时,对于两者的证据都是法官审判的依据,而哪一个具有客观、公正、科学性,哪一个能够还原于事故本来面目,再现事故的过程就凸显更重要了。

要想真正的解决交通事故中的实际问题,作为我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连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图都看不懂,那还做什么鉴定,你不能事事后面跟着一个交通事故办案人吧!如果你看不懂交通事故现场图,你就弄不懂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弄不懂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你就不能准确的鉴定出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事故发生的过程等等。

解决交通事故技术方面的问题,不但要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还要精通真正的车辆技术知识,这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才能魂为一体,才能做好这项即艰巨又伟大的工作,因为我们的鉴

定工作应该说是一项阳光工程,它能够解决社会上存在的矛盾,解决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办案机关的实际疑难。

希望我们的鉴定机构在各个鉴定管理处的领导下能够茁壮的成长,消除社会上的行业垄断,使这项工作正常的竞争,没有竞争就没

有发展,我们的鉴定业应该有正常的竞争。同时呼吁社会对我们的鉴定业应该有监督机制,防止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机构扰乱我们这个行业正常的发展。

篇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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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

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法医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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