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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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2010年8月31日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Group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td.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3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存续期限为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活动板房制作;保温板制作;预制构件、机电工、木材加工制作;建筑门窗加工制作;金属结构加工制作安装;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材料试验;机电设备及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建筑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企业经营范围经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六层。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第十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臵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副总经理的人数以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并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并向股东负责。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继续指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股东未就新执行董事聘任作出决定以前,提出辞职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并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资产臵换或者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7)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订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10)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

11)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的除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以外的管理人员;

12)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检查股东决议的落实情况;

16)签署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17)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18)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19)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应对所做决定做成书面记录,并由执行董事签字后臵备于公司存档。执行董事如果兼任总经理,则执行董事在行使其在上述第21条和第30条项下的职权时,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不得变更股东的决定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应对其决定承担责任。执行董事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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